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一定会被法院受理吗?
情景再现
胡女士与高某结婚后,心里一直不踏实,因为她发现丈夫掌心中有一条很深的“断掌纹”。胡女士听人说有这种掌纹的人心狠。一次,胡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了口角,二人吵得很凶,胡女士恼怒之下出口骂了高某,高某气急败坏,扬起手要打妻子,胡女士赶紧夺门而逃。逃出家门的胡女士心中充满了恐惧,怕回家真的遭到丈夫毒打,便跑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胡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依法解答
胡女士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才可以向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只有满足这些情形,法院才可以据此作出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而不是仅凭当事人描述或想象。本案中,胡女士由于迷信思想作祟,潜意识里认为丈夫会对自己下毒手,并因此产生恐惧,不能成为法院受理其申请的事由,因此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总结提示
对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