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养父母虐待,谁能为其主张权利?
情景再现
7岁的小花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去世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小花,便将其送给钱某夫妇收养。钱某夫妇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自己的孩子,便对小花百般疼爱。可是,小花上学后学习成绩始终不理想,钱某夫妇恨铁不成钢,开始对小花进行体罚,小花也经常“挂彩”上学。
后来,小花由“挂彩”演变成鼻青脸肿,浑身带伤。班主任将这一情况报告校长后,学校校长与钱某夫妇取得联系,规劝其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而钱某夫妇却认为这是自己教育孩子的方式,外人无权干涉。那么,孩子遭到养父母虐待,真的无人能管吗?
依法解答
长久以来,受“家丑不外扬”“民不举官不究”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选择忍耐,而很多知情人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家暴行为选择视而不见,使受害人长期处于不法侵害中而得不到保护。如今,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保护措施,即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小花长期遭受养父母虐待,其学校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如其养父母所说,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因为《反家庭暴力法》告诉我们,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总结提示
未成年人由于受亲情影响和本身能力所限,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极少对施暴人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为其提供保护的关键途径。强制报告制度不是针对所有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定人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强制报告制度不仅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进行报告,对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也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要报告人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即使报告有误,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