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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有瑕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结婚登记吗?

情景再现

2015年10月,刘某(女)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2月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声称虽然与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书,但当时二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结婚证是托关系办的。而且,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为张某某,记载的身份证号也与张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两者的出生年月相差一年以上。因此,刘某认为二人的结婚登记有瑕疵,现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依法解答

现实中,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法院应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并告诉刘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提示

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该婚姻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