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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问题
❖ 房屋征收中的被拆迁人是谁?
情景再现
2016年4月,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市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李某所居住的某小区恰好就在该市旧城拆迁改造的范围之内。该市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小区房屋进行征收,并且对房屋征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市政府要求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居民都开始积极地参与到商选中,而李某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是其7年前租赁的,并打算常年租赁下去。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是闫某。那么李某和闫某谁应该作为被拆迁人去商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呢?
依法解答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本案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闫某才是真正的被拆迁人,有权同其他被拆迁人一同去商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李某虽然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文依据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总结提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房屋的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承租人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