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偿方案的制定
❖ 相关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可以不征求公众的意见吗?
情景再现
为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2016年1月,国家准备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要通过河北省某县。该县政府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便开始着手准备。但是,在政府部门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线路所通过的地方正好有一个居民区。于是,政府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征收沿途附近居民房屋的决定。可是,政府在并未征求公民意见的情况下,就已经制定好了补偿方案,准备公告,并与居民签订相关协议。那么请问,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可以不征求公众的意见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由此可见,政府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之后,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征求公众的意见。此外,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所以,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仅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而且应该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还要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公布。在本案中,政府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其在拟定补偿方案时,有义务征求公众的意见,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否则属于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文依据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总结提示
法律虽然赋予了相关部门征收房屋并制定补偿方案的权力,但是,相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后,不仅要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时还要进行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并要根据公众的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