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城区老平房地区进行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吗?
情景再现
任某家住某市的一个小区,该小区是在很多年前某个国有企业为解决公司员工的住房问题所修建的。任某等人在此小区内已经居住了很多年,现已经退休。2016年2月,该市政府为了重新进行城区的规划,缓解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市政府决定对这些平房进行改造重建,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但是,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并与任某等人商谈补偿问题时,任某等人都不同意对这些平房进行重新改造,认为政府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能随便对他们的房屋进行征收。那么请问,政府对城区老平房地区进行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吗?其行为是否合法?
依法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况且政府对城区的老平房进行改造是为了推进民生工程,改善市容市貌,统一城市规划,统筹规划后也能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是政府利民的好事。在本案中,政府决定对城区的老平房进行重新改造建设,不仅可以改善这些居民的生活条件,也可以缓解住房的压力,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因此,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另外,《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条文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总结提示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但是,政府在改建的过程中,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当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及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