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房屋拆迁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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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决定的作出

❖ 哪个部门有权决定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情景再现

近几年,河北省某市经济发展快速,人口日益增多,该市出现住房日益紧张的情况,同时,该市的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为了缓解人口压力,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美化城市环境,该市的相关部门准备对该市进行重新规划,以扩大城区面积,增加住房数量与加大城市绿化带面积,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及住房等方面的需求。但是,因为在该市的边缘住着很多居民,如果要重新规划城市布局,需要对这些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那么请问,哪个部门可以作出征收城市房屋的决定?

依法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由此可知,在我国进行房屋征收时是由市、县级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实践中,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其完成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委托的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文依据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总结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征收公民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征收房屋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赋予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权力。其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依法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