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房屋拆迁法律常识(漫画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 在房屋被征收的同时,被征收人是否也丧失了土地使用权?

情景再现

某市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口不断增多。为了方便人们的生活,该市政府决定再修建一条轨道交通路线。由于此条路线通过的一个路段是居民区,因此,该市政府便按照相关程序通知此处的居民,要对他们的房屋进行征收。居住在此处的张某与市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市政府支付了张某一定的补偿款。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张某认为自己还拥有该处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征收的是自己的房子,可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归自己所有。那么请问,张某是否还拥有此处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解答

张某已经丧失了该处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国家在征收房屋之后,其房屋上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收回。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即在进行征收时,政府在对房屋进行估价的同时也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算在内。因此,在本案中,张某所得的补偿款是包括他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政府在征收房屋的同时,张某也丧失了该处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文依据

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规则。因此,在政府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公民同时也丧失了对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公民所得到的补偿款也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