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危房改造的目的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吗?
情景再现
某铁矿区家属楼建造于1991年,主体结构为砖木结构。由于年代过久且建造时因资金不足而造成房屋质量不佳。近几年,很多住户的墙体更是从几处两公分左右的小裂缝演变成近九公分的大裂缝,墙体承重能力已大大受损,经社区多次向上级反映,有关部门已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勘察,此家属楼被确定为危房。2015年4月,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精神,提升服务人民的行动自觉,家属楼所属辖区政府决定对该铁矿区家属楼进行改造,为此,辖区政府在家属楼社区内张贴了房屋征收通知,一些老居户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他们在该楼居住多年,感情深厚,不愿意搬迁。那么,基于危房改造的目的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吗?
依法解答
危险房屋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重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继续居住危险房屋对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威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中,该铁矿区家属楼墙体开裂严重,依法被确定为危房,所以,政府对此进行改造是利民的好事,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政府在对危房进行改造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文依据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总结提示
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危房集中地区进行改造,属于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对危房重建过程中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该建设用地的,就必然涉及危房征收措施的实施,基于对居住者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