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合同被撤销,因此受损失的一方不知还能获得赔偿而自认倒霉
案例背景
宋某与王某是邻居,两人从小一起玩耍,一起长大,是很要好的朋友。经过多年的努力,宋某有了自己的事业,开了一家小公司,每年收入可观。而宋某的发小王某就没有那么一帆风顺了。多年前的一次生意失败,使王某受到重创,不仅赔光了积蓄,还欠下外债。王某想东山再起,却苦于没有本金,后来就一直靠打零工维持家庭开支。随着孩子长大,花销越来越多,常常入不敷出,生活拮据。这时家庭事业已经稳定的宋某见王某没有正当职业,穷困潦倒,又想到两人昔日一起玩耍的快乐时光,很想帮帮他。
在过年回家与王某相聚的时候,两人谈起小时候的事情,感触颇深。晚饭结束后,宋某就口头答应赠送给王某10万元钱帮王某开一个小卖部。王某一开始拒绝了,称自己日子还过得下去,不想给好兄弟添麻烦。后来盛情难却,王某就接受了宋某的好意。之后,王某就租了房子并买了货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了。一段时间过后,宋某又不想赠送钱给王某了,他想到了自己多年来的不易,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不能白白给了王某,宋某越想越不舍得把钱给王某。宋某觉得如今反悔,的确不太光明磊落,但自己也只是口头答应送王某10万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用为此负责。因此,宋某对王某说自己做生意亏损了,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但此时王某租房买货架和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支出了两万余元,使得本就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王某认为,钱是宋某的,现在宋某不想资助自己了,自己也没办法。如今还没做生意,就亏了钱,只能自认倒霉。法律规定真的是像王某想的那样吗?
律师分析
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宋某答应无偿给予王某10万元,王某也接受了宋某的好意,因此宋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同时,赠与合同必须是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此外,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本案中宋某提出赠送10万元给王某,王某也同意了,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不必等待交付标的物再成立。
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因此,法律规定了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的三种法定撤销权: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赠与人不可以任意行使撤销权,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要赔偿受赠人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两人之间成立有效的赠与合同,但宋某的10万元尚未交付,宋某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宋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宋某须给予赔偿。
本案中,宋某应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一个重要的根据就是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无论是立法者的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现实社会中的各种情况,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为了使合同圆满地完成,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弱势群体有重要作用。
王某本可以得到宋某的赔偿,但由于他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才导致穷困的生活更加不堪。
温馨提示
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无偿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因撤销权的行使给无过错的受赠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赠与人应予赔偿。诚实信用原则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被广泛应用,一些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要知法、懂法,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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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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