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违法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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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时不知主动中止还可能挽救自己,虽有悔意但又想“一不做二不休”,再无退路

案例背景

村民孙某与齐某是邻居,由于齐某家修建房子导致孙齐两家产生矛盾,关系日渐僵化。孙某一直对齐某耿耿于怀,总想找机会报复齐某。但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不敢实施。

一天,孙某与朋友相约喝酒。酒后,孙某再次想到与齐某的矛盾,越想越生气。于是,鼓足勇气的孙某拿着一把折叠刀出门了,准备教训齐某。恰巧,齐某独自在村外河边钓鱼,孙某拿出折叠刀,冲向齐某,朝着齐某的背部猛刺了几刀。齐某倒地,鲜血直流。孙某转身要逃跑时,听到齐某哀求孙某救救他。孙某看见齐某痛苦的样子,不禁心生怜悯,后悔自己不该这样对齐某。但是,孙某转念一想,反正已经这样了,救和不救一个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就让齐某自生自灭吧。于是,孙某转身逃走了。齐某由于失血过多,最终不治身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孙某为犯罪嫌疑人,将其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孙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审理过程中,孙某得知,如果他积极救助齐某,不仅可以挽救齐某的生命,自己也不会受到法律如此严厉的惩罚。但是结果已经发生,孙某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犯罪中止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第一,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它既可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但是,在犯罪既遂之后,犯罪分子的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只是悔罪的表现。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被迫放弃犯罪。在本案中,如果孙某对齐某积极实施救助,齐某得到及时救助后就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那么孙某的行为就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是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犯罪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减轻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容易接受改造。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进一步从宽的原则。同时,法律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

在对中止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做到罪刑相适应。首先,要注意犯罪中止的时间。由于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中止时间上的差别,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实现犯罪结果的程度的不同,所以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其次,要注意分析犯罪中止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这些都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最后,要注意认定有无实际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大小。犯罪中止有的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的发生了损害结果,但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损害程度也有所不同,这反映出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准确地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成了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前提。

温馨提示

一时糊涂做了违法的事,不能将错就错,而是应该积极挽救、极力弥补,挽救别人也是在拯救自己。我们不能像本案中的孙某,一不做二不休,放任或者追求更坏的结果发生,这样不仅会害了别人,同时也会使自己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