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违法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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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基本知识

1.以为自己属于“替天行道”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谁知做了“好事”却赔了自己

案例背景

某村村民张甲平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和父母住在一起,其生活完全依靠父母,整日以赌博、酗酒为乐,危害村民。张甲的父母已经年过花甲,以种地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也比较拮据。但是张甲完全不顾及这些,总是向父母索要钱财,对父母出言不逊。张甲还多次在父母拒绝给其钱财时,对父母大打出手。

一次,张甲醉酒回家,再次向父母要钱去赌博,张甲的父亲张某表示家里仅有的钱是准备买种子、化肥用的,绝对不能给张甲。张甲听后极为不满,发疯似的抢张某手里的钱,张某握住钱不给。气急败坏的张甲再次对张某进行殴打,抢走其手里的钱扬长而去。张甲的父亲张某伤心至极,心想着这种没有人性的儿子不如没有,将他杀死就是替天行道,自己就是在做好事,肯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于是,张某买来剧毒型杀虫剂,倒入张甲喝的酒中,不知情的张甲果然将酒全部喝下。不一会儿,张甲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倒地中毒而亡。

公安机关对张甲的死因进行了调查,查明是张甲的父亲张某故意将其杀死。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经过审理,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张某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儿子,以为自己属于“替天行道”,是为村里清理祸害,谁知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懊悔不已。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是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定罪。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至于行为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行为的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影响定罪。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本案中,张某有杀死张甲的故意,并且实施了造成张甲死亡的投毒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

以上讲的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情节。定罪和量刑是刑罚的关键要素,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量刑的准确与否就成了刑罚是否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及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后半部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就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此处“情节较轻的”,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本案中,张某将张甲杀死就属于出于义愤而杀人的情况。张甲整日酗酒、赌博并且多次对父母进行打骂、危害村民,父亲张某忍无可忍将其杀死,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还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此时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该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其他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温馨提示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应该像本案中的张某一样“替天行道”,这样只会害人害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