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以为唆使未成年人去抢劫,自己就不是犯罪,最终难逃法网
案例背景
王强初中毕业后来到一家工厂打工,由于没有文凭,学历不高,只能出卖劳动力挣钱。因此,他工作辛苦,每月工资却不高。几年后,王强终于坚持不下去了,辞去工作,这时他已满十八周岁了。没有工作,就没有生活来源,王强的生活陷入了窘境。一天晚上,王强独自穿过小巷时遭到三个男人的抢劫,由于寡不敌众,还是被抢了。工作的不顺,生活的艰辛,使王强的情绪陷入低谷。
几天后,王强在这次被抢的经历中找到了“灵感”。抢劫来钱快,不辛苦,是个挣钱的好途径,但再不懂法的人也知道抢劫是犯法的。王强苦思冥想,怎样才能既抢到钱,又不犯法呢?王强经过一所中学,看到放学的孩子们,王强想到了“妙计”:可以教唆十四五岁的孩子们去抢劫,自己做老大,让他们替自己抢,这样即使被抓也不关自己的事,实施抢劫的又不是我王强。一天,王强教唆刚满15周岁的豆豆持刀去抢劫,豆豆开始不愿意去,但王强威胁豆豆如果不去,自己就揍他一顿。豆豆因害怕王强就顺从地去了。在实施抢劫时,由于遭到被劫人的奋力反抗,豆豆失手将被劫人扎死了。公安局逮捕了豆豆,豆豆说自己是受王强指使的。最终,自以为不是犯罪的王强也被抓捕了。听了办案人员的话,王强才知道自己教唆未成年人抢劫也是犯罪,终究是难逃法网。
律师分析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构成教唆犯。王强以威胁的方法将抢劫的意图灌输给本没有抢劫意图的豆豆,致使豆豆实施抢劫,其属于教唆犯,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教唆犯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很明显,豆豆在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周岁,王强的教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正犯,其不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并未对教唆罪定义,只有教唆犯。
教唆罪的成立有四个要件:第一,有教唆的故意;第二,有教唆的行为;第三,被教唆者是特定的人,这也是教唆罪与煽惑罪的主要区别,煽惑罪煽惑的是不特定人;第四,被教唆者要有责任能力。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有三种情况:第一,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王强即属于此类;第三,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中,王强有教唆的故意,有教唆行为,教唆的豆豆属于特定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豆豆已满十五周岁,有责任能力,王强的行为满足教唆罪的要件,构成教唆罪。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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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