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速查表
1 颅脑损伤
1.1 头皮、帽状腱膜
1.1.1 缺损、撕脱
[重伤二级]5.1.2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注释 头皮结构由皮肤、皮下组织、帽状腱膜、帽状腱膜下层、骨膜组成。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帽状腱膜以外头皮全层缺损,须手术治疗或头皮永久性缺损。[1]
[轻伤一级]5.1.3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轻伤二级]5.1.4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注释 头皮撕脱伤指头皮自帽状腱膜下撕脱,面积指损伤当时头皮撕脱游离的面积。[1]
1.1.2 创口、瘢痕、血肿、擦伤、挫伤
[轻伤一级]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轻伤二级]5.1.4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轻微伤]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注释 头皮创口深达皮下组织,一般需要手术缝合,包括锐器创、钝器创、火器创等,本标准中瘢痕是指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后所遗留。[1]
[轻伤二级]5.1.4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轻微伤]5.1.5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注释 头皮挫伤、擦伤、头皮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指肉眼可以看到或影像学证实。[1]
1.2 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
[重伤二级]5.1.2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注释 本标准中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是指外开放性颅脑损伤,即头皮创、颅盖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与外界相通;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硬脑膜破裂需手术治疗,不包括损伤造成单纯气颅未出现脑受压症状体征的。[1]
[重伤二级]5.1.2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注释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是指损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痛、头晕、呕吐等,脑受压、颅压增高体征是指瞳孔变化、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颈项强直、失语、肢体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四肢肌张力改变等,必须行手术治疗的。[1]颅骨骨折的手术适应征:(1)骨折片陷入颅腔的深度在1.0cm以上;(2)大面积的骨折片陷入颅腔,因骨性压迫或并发出血等引起颅内压增高者;(3)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癫痫者,位于大静脉窦部的凹陷骨折如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颅内压增高者,也应手术整复或摘除陷入之骨折。若缺损过大,则应留待日后择期修补。[2]
[轻伤一级]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轻伤二级]5.1.4d)颅骨骨折。
1.3 颅底骨折
[重伤二级]5.1.2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注释 颅底骨折多数无须特殊治疗,重点在于处理合并出现的脑损伤和其他并发损伤。持续四周以上或伴颅内积气经久不消时,应及时进行脑脊液漏修补,封闭漏口,对碎骨片压迫视神经或面神经的,应尽早去除骨片。[2]
[重伤二级]5.1.2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一级]5.1.3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注释 颅底骨折可以造成脑脊液漏,包括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皮肤漏。颅底骨折(颅中窝骨折)造成面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周围性面瘫。颅底骨折造成听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听觉功能障碍、听力减退等,遗留的面、听神经功能障碍比照相应条款。[1]
1.4 脑挫伤、出血、血肿、积液
[重伤二级]5.1.2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5.1.2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注释 头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脑挫裂伤或软脑膜血管破裂,血液直接流入蛛网膜下腔,出现神经症状和体征,有些症状体征与脑受压相同。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出现典型的脑膜刺激征等。[1]
[重伤二级]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注释 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颅内出血,既包括外伤所致的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和脑内出血,也包括外伤导致的急性颅内出血、亚急性颅内出血和慢性颅内出血等。无论何种类型的颅内出血,只要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即符合本条规定。[1]
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计算公式为:v=kabcπ/6,式中:v=血肿容积,单位为毫升(mL),a=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长径,单位为厘米(cm),b=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宽径,单位为厘米(cm),c=扫描层厚,单位为厘米(cm),k=可见血肿的层数。[4]
[轻伤一级]5.1.3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注释 慢性颅内血肿:一般是指损伤后三周以上出现症状的颅内血肿,是由于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多发于额、顶、颞半球凸面,积血量可达100-300ml,血肿液多为棕褐色,也可有少量新鲜出血,或陈旧性血块。临床表现以颅内压增高为主,头痛较为明显,部分有痴呆、淡漠和智力迟钝等精神症状,少数可有偏瘫、失语和癫痫等。慢性硬膜下血肿多见于中老年,主要由于其脑血管硬化使血管弹性减弱,当头部受到较轻外力或头部受到剧烈晃动时,即可造成颅内小血管破裂,由于出血量少,损伤当时无明显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不易被发现。随着出血量的增多,症状、体征逐渐加重。[1]
外伤性硬膜下积液,指硬膜下腔在外伤后形成大量的液体,又名外伤性硬膜下水瘤。因颅脑损伤时,脑组织在颅腔内剧烈移动,致使蛛网膜被撕破,脑脊液经裂孔流至硬膜下与蛛网膜之间的间隙聚集而成。由于蛛网膜裂孔似一个单向活瓣,脑脊液可以随着病人的挣扎、屏气、咳嗽等用力动作不断流出,脑脊液进入硬膜下腔而不能回流,逐渐形成张力性液体潴留,位于额、顶、颞表面,引起脑组织受压的表现。急性期者液体多呈血性,亚急性者呈黄色液体,慢性者多为草黄色或无色透明液体。一般硬膜下积液的蛋白含量较正常脑脊液高,但低于血肿液体。急性硬膜下积液的表现与急性、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相似,但原发性脑损伤一般较轻,主要表现为颅内压升高与脑受压的局限性体征。病情的进展比硬膜下血肿缓慢。慢性硬脑膜下积液与慢性硬膜下血肿的症状相似,前期过程隐匿,往往不被注意,直到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精神障碍及脑受压征象才来就诊。硬膜下积液量一般为50-60ml,多者可达150ml。凡头部有明确外伤史,原始损伤较轻,伤后出现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经治疗或未经治疗,均鉴定为轻伤一级。[1]
[轻伤二级]5.1.4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轻伤二级]5.1.4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5.1.5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1.5 脑水肿、脑疝
[重伤二级]5.12.2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注释 脑水肿是指脑内水分增加,导致脑容积增大的物理现象,是脑组织对各种致病因素的反应,脑水肿或致颅内高压,损伤脑组织。临床上常见于颅脑外伤、颅内感染(脑炎、脑膜炎等)、脑血管疾病、颅内占位性疾病(如肿瘤)、癫痫发作以及全身性疾病等。本标准所指的脑水肿是由于病人受到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所致。[1]
机体损伤出现脑水肿的原因:(1)各类颅脑损伤: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均可引起脑水肿;颅骨凹陷性骨折,对脑组织产生压迫,或者骨片刺入脑组织直接损伤,在受累部位可出现脑水肿;爆震伤气浪冲击胸部,或胸部直接受到挤压,使上腔静脉压力急剧升高,压力向颅内传导,冲击脑组织,造成脑组织内毛细血管广泛弥漫性点状出血,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常可发生弥漫性脑水肿。脑的弥漫性轴索损伤,可继发严重弥漫性脑水肿。(2)脑缺氧-胸部创伤引起的呼吸困难或窒息、心脏骤停、长时间低血压、休克、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肺源性脑病,使脑处于缺氧状态伴随脑水肿。(3)外源或内源性中毒,铅中毒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身性中毒,常并发弥漫性脑水肿。(4)脑代谢障碍,全身性的或局限性的脑代谢障碍,可引起脑水肿。(5)脑的放射性损害,包括电磁损伤作用如微波、红外线、X射线、γ射线、β射线、快中子等。[1]
脑水肿的检查诊断:脑水肿继发于原发疾病,如在短时间内临床症状显著加重,应考虑局限性脑水肿,病人迅速出现严重颅内压增高症状,昏迷,多为广泛性或全脑水肿。应用脱水治疗,如出现利尿效果,且病情也随之改善,表明存在脑水肿。颅内压监护可以显示和记录颅内压的动态变化,如颅内压升高,颅内压曲线结合临床过程分析,可以提示脑水肿的发展与消退。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检查是直接诊断脑水肿的可靠方法,CT图像所显示的征象,是在病灶区周围或白质区域,出现不同范围的低密度区。MRI检查在T1和T2加权像上,水肿区为高信号,比CT扫描结果更确切。[1]
脑疝:正常颅腔内某一分腔有占位病变时,该分腔的压力比邻近分腔的压力高,脑组织从高压区向低压区移位,被挤到附近的生理孔道或非生理孔道,使部分脑组织、神经及血管受压,脑脊液循环发生障碍而产生相应的症状群,称为脑疝。对颅内压增高的患者,腰椎穿刺释放过多的脑脊液,导致颅内各分腔之间的压力差增大,也可以促使脑疝形成。按照出现脑疝的部位将脑疝分为小脑幕切迹疝,枕骨大孔疝又称小脑扁桃体疝,大脑镰下疝又称扣带回疝。本条款中的各种损伤,是指机体某部位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脑水肿的形成是继发于这些器质性的损伤。脑水肿及脑疝的诊断,需要各种客观检查的支持,如生化检查、影像学检查等。[1]
1.6 脑外伤后遗留病症
[重伤一级]5.1.1a)植物生存状态。
注释 植物生存状态是指机体能生存,但无意识和思维,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人体受到严重脑损伤经过一段时间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语言,而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存在睡眠-觉醒周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思维。植物状态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呈持续性植物状态。有人认为植物状态超过一个月或一年者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但一般认为必须超过1年方可诊断持续性植物状态。鉴定实践中应掌握:颅脑受到严重器质性损伤,如广泛的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干损伤等(须有客观检查证实,包括影像学检查、生化检查及组织学检查等),伤后处于深昏迷状态,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意识状态至少超过90天,呈持续性植物状态者,适用本条款。[1]
[重伤二级]5.1.2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注释 由于头部和颈部外伤引起的脑梗死称为外伤性脑梗死,多见于青少年,均有明确的头部和颈部外伤史,神经系统定位体征多出现在伤后一天以内。而伤后14天或立即出现症状者较少见,超声、脑血管造影、CT或磁共振等检查,可以帮助确诊。其发病机制与动脉内膜和中层损伤及血管痉挛有关。头颈部外伤时突然的伸屈活动,造成颈部血管的牵拉,使血管壁挫伤或内膜或中层受损,一方面直接形成创伤性血栓;另一方面可反射性地引起血管痉挛。血管痉挛本身为血栓形成提供可能。血管损伤、痉挛、管腔狭窄或血栓形成出现脑缺血改变,血栓扩大或者血栓脱落,栓塞了颈内动脉、基底动脉、椎动脉、大脑前动脉、大脑中动脉或大脑后动脉,从而引起脑梗死。[1]
[重伤二级]5.1.2j)外伤性脑脓肿。
注释 外伤性脑脓肿是指颅脑损伤引起的颅内感染,多见于开放性颅脑损伤,病原体随异物进入颅内,引起颅内感染,偶见于头皮损伤合并颅骨骨折并发严重的颅内感染。[1]
[重伤二级]5.1.2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注释 颅脑创伤时,脑动脉壁部分受损变薄、变弱,以后膨出形成动脉瘤或脑动脉全层破裂,周围形成血肿,血肿外层机化形成假性动脉瘤。外伤性动脉瘤一般分为真性动脉瘤、假性动脉瘤、混合性动脉瘤和外伤性壁间动脉瘤。外伤性动脉廇可发生于任何脑动脉,好发部位为颅底动脉或大脑表浅动脉支。外伤后脑血管造影未显示动脉瘤,数天至数周后发生迟发性颅内出血,形成颅内血肿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与脑受压表现,脑血管造影发现动脉瘤,可诊断为外伤性动脉瘤。[1]
[重伤二级]5.1.2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注释 本标准附录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本病是指继发于颅脑器质性损伤后的癫痫发作。临床分为早期癫痫、中期癫痫、晚期癫痫,本条所指为晚期癫痫。指伤后一个月或数年内发作,发作类型大多数是局部发作。常与脑膜瘢痕、脑组织瘢痕、脑萎缩、脑室穿通畸形、脑内囊肿、脑脓肿及颅内血肿、异物、骨折片有关。适用本条标准时应具备以下条件: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损伤后3个月以上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颅脑影像学检查脑部有器质性损伤灶。[1]
[重伤二级]5.1.2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注释 外伤性脑积水见于重型脑损伤并伴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伤者。脑挫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常见,大量的血性脑脊液对脑膜产生强烈刺激,可引起无菌性炎症反应。在软脑膜与蛛网膜之间发生粘连,甚至堵塞蛛网膜绒毛,从而形成脑脊液循环和吸收障碍。这与化脓性脑膜炎所造成的蛛网膜下腔梗阻引起的脑积水相类似,即由脉络丛产生的脑脊液虽然可以流出脑室,但却受阻于蛛网膜下腔而在脑基底池、环池及侧裂池等处,阻碍脑脊液经脑凸面循环至蛛网膜粒吸收。常常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脑室系统也随之扩大。有时脑脊液循环梗阻发生在脑室系统之内,引起一侧或双侧脑室积水,这种情况多系脑室穿通伤或脑内血肿破入脑室所致,常在室间孔、导水管或第四脑室出口处发生阻塞。有时也可以由小脑幕切迹疝、脑干移位致环池闭塞或导水管受压引起脑积水;不适当的大骨瓣减压,脑严重膨出、移位,导致脑脊液循环受阻而伴发脑积水亦时有发生。外伤性脑积水,在颅脑外伤急性症状消失后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且有逐渐加重的精神症状,表现为淡漠、呆滞、易激惹、语言单调、下肢僵硬、震颤麻痹等症状群等,晚期可发生尿失禁和木僵。[1]
外伤性脑积水分流术适应征为:(1)外伤后进行性脑积水。(2)当伤者存在外伤后脑积水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表现时,应当测脑脊液压力。对于外伤后脑积水伤者颅内压究竟多少应进行分流手术没有统一标准。文献显示:脑脊液(CSF)压力小于10mmHg分流无意义,大于20mmHg分流有帮助。(3)引流20~30mL CSF临床症状暂时改善者,有分流指征。(4)当腰穿压力正常,若存在正常颅压脑积水和典型征象,可以考虑行分流手术。(5)外伤后虽有脑室扩大,但无神经系统体征,无明显痴呆和步态障碍及伴明显脑萎缩者,则无手术指征。当疑有外伤性脑积水时,应进行放射影像学检查加以确诊。若外伤性脑积水诊断明确,且具备手术适应征时,符合本条规定。外伤后虽有脑室扩大,但无神经系统体征,无明显痴呆和步态障碍及伴明显脑萎缩者,则无手术适应征,应鉴定为轻伤一级。[2]
[重伤二级]5.1.2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注释 本病是指颈动脉海绵窦段或其分支因外伤破裂直接或间接与静脉交通,形成的动、静脉瘘,常因颅底骨折而致,有时也可因穿透伤或飞射物直接损伤颈部血管造成。脑血管造影是诊断外伤性动脉海绵窦瘘的重要手段。[1]
[重伤二级]5.1.2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注释 丘脑下部是自主神经系统重要的皮层下中枢。它和垂体-内分泌系统,体温、睡眠的调节,中枢情感、性功能及水电解质的调节关系密切。下丘脑器质性损伤可出现严重的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和体征。单纯的下丘脑损伤较少见,多伴有脑其他部位的脑挫伤或血肿,颅底骨折和脑在颅腔内的剧烈晃动是致伤的主要原因。外伤性下丘脑综合症的典型表现为颅脑器质性损伤后出现睡眠、意识障碍,多为嗜睡;体温调节障碍,高热或体温过低;消化道出血;循环呼吸紊乱;糖代谢紊乱的临床表现。[2]
[重伤二级]5.1.2p)外伤性尿崩症。
注释 外伤性尿崩症是指脑器质性损伤,视上核或视上核-垂体束损伤,出现尿量每日4000毫升以上,多者达10000毫升,尿比重<1.005。分为暂时性尿崩症和持久性尿崩症。持久性尿崩症属继发性尿崩症,多见于损伤后1-6天内发生,并持续长久。本条指持久性尿崩症。[1]
[轻伤一级]5.1.3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注释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是指颅脑外伤后病人侧卧腰椎穿刺测脑脊液压力<80mmH20,由低颅内压引起的直立性头痛、恶心、呕吐、眩晕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综合征。头痛特点是平卧头低位时头痛减轻或消失,直立加重,在外伤后1-2小时出现,常见于前额及后枕部,严重时可遍及全头并向颈、肩、背、下肢放射。伤后2-3天之后头痛最为明显。头位变动之后,可出现头昏目眩、恶心呕吐,严重者可以出现意识障碍。[2]
1.7 中枢性肢体瘫痪
[重伤一级]5.1.1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重伤一级]5.1.1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重伤二级]5.1.2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注释 肌瘫(肌力)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见本标准附录)
本标准中的瘫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肢体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四肢瘫是指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四肢均出现瘫痪;截瘫是指双上肢或双下肢瘫痪,双上肢瘫痪;第2胸椎以上的脊髓横贯性病变引起的截瘫称为高位截瘫,第3胸椎以下的脊髓损伤引起的截瘫称为下半身截瘫。高位截瘫一般会出现四肢瘫痪,其他如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等都和下肢截瘫相同。偏瘫、单肢瘫指脑、脊髓损伤遗留一侧上、下肢或一肢体瘫痪。[1]
鉴定要点:(1)受伤时出现大脑、脊髓严重器质性损伤,如严重脑挫伤、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者脊髓损伤,如横贯性损伤,损伤后引起与损伤部位相符的肢体瘫痪;(2)鉴定时机应选择在治疗终结后进行;(3)须甄别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2]
1.8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重伤一级]5.1.1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注释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是指锥体系、锥体外运动系受到损伤,出现肢体随意运动障碍。锥体系分为上运动神经元和下运动神经元,下运动神经元是直接和骨骼肌相连接的那一部分,而上运动神经元是支配下运动神经元的。当损伤发生在上运动神经元时,由于下运动神经元不再受抑制,进而发生亢进。表现为肌张力增高,痉挛性,深反射亢进,浅反射减弱,出现病理反射,如巴宾斯基(Babinski)征阳性,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根据对其生活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1)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穿衣,需要他人护理;(2)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3)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1]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病因复杂,临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外伤引起的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损伤程度的鉴定并不是依据肌张力、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临床表现的严重程度,而是依据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程度进行鉴定。当伤者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等,即符合本条款。未达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时,可依据颅脑原发性损伤并援引标准中其他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
鉴定时要注意:(1)有损伤基础:大脑、脊髓存在严重器质性损伤,如严重脑挫伤、脑内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者脊髓损伤。(2)应当在临床终结后进行鉴定。(3)须与功能性瘫痪区别。[1]
1.9 智能减退、精神障碍
[重伤一级]5.1.1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注释 智能(IQ)减退。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智能减退:IQ 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中度智能减退:IQ 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轻度智能减退:IQ 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边缘智能状态:IQ 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见本标准附录B.1.1)
器质性精神障碍: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见本标准附录B.1.2)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见本标准附录B.1.3)
智能减退(障碍)又称智力缺陷,一般指的是由于大脑受到器质性的损害或者是由于脑发育不全,从而造成认识活动的持续障碍以及整个心理活动的障碍。[1]
考虑到实际鉴定中对智能减退和精神障碍程度的评定通常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本条款限制条件是,依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判定。鉴定时重点考查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只有确证伤者因外伤致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且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时才能依本条款鉴定,对于其他不同程度的智能减退或者精神障碍损伤程度评定,可依据颅脑器质性损伤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不再考虑智能减退、精神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1]
1.10 脊髓损伤致排便、排尿异常
[重伤二级]5.1.2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注释 肛门失禁。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见本标准附录B.1.7)
[轻伤一级]5.1.3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注释 排尿障碍。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见本标准附录B.1.8)
[轻伤一级]5.1.3h)脊髓挫裂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