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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颈部损伤致
3.1 颈部瘢痕形成、活动度影响
[道标三级]4.3.4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道标四级]4.4.4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道标五级]4.5.4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道标六级]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道标十级]4.10.4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3.2 颈部瘢痕面积
[道标七级]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道标八级]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道标九级]4.9.4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道标十级]4.10.4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3.3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吞咽
[道标一级]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道标二级]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道标三级]4.3.4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道标四级]4.4.4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道标五级]4.5.4 b)影响呼吸功能。
[道标十级]4.10.4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注释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见本标准附录c.3)
3.4 声音嘶哑
[道标九级]4.9.4 a)严重声音嘶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