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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村民、居民接触最直接、最密切,最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既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所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协助事项包括:接受有困难的申请人的委托,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工作;发现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仅是“转交”角色,无权截扣申请人的社会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