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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哪些部门属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它们的具体分工如何?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审批、资金发放及日常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工作;负责定期核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受灾情况、确定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发放救灾资金、物资,组织开展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负责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救助的政策制定、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制定、基金管理、审批等工作。
(4)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救助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救助的政策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