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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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知自己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签,失去工作后悔晚矣

典型案例

老罗是一名省管国有企业的员工,1985年开始工作,1987年转为正式工。2000年该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39亿元,同比下滑超过50%。2006年更是较上年同期减少了近百亿元,同比下滑61.2%。与此同时,周边一些私营钢铁锻造厂都进行了大中型技术改造,年产值逐年翻倍。2013年春,根据省里改制文件的精神,通过前期评估,经全体股东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对企业进行改制。后来这家国企办理了注销手续,重建新公司,名为东方鼎新钢铁有限公司。同时,公司也向老罗等身体状况欠佳、技术更新缓慢的老员工发放了辞退通知,通知中称:鉴于原国营企业业绩持续滑坡,现依法予以改制,公司借此机会解决原来人员冗杂、尾大不掉的不良现象,请您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代通知金3500元。老罗心里很不舒服,自己是这家国有企业的元老级员工,已经在这工作近30年了,再过三四年就该退休了,没想到时逢改革。不懂法的老罗只好接受这个现实,打算另觅工作。但是由于老罗年龄偏大,又没有掌握什么核心技能,找工作期间也是四处碰壁。找了将近一年的工作,也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老罗最终还是放弃了工作的念头,安心在家休养。一次,老罗在公园晨练的时候结识了一个懂点法律的朋友,朋友告诉老罗,他的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和改制后的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辞退老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老罗这才幡然醒悟,不懂法真是害人害己呀,白白丢了一份好工作不说,还给家里添了经济负担,现在后悔也晚了。

律师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因此获得了铁饭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其没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满足工作年限和退休时限的员工来讲,是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老职工难以适应国企改制后的新型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但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无故辞退老员工,既违法又不近人情。案例中企业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老罗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但老罗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权,使得损害程度扩大,本来一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能挽回所有的损失,只因老罗对相关法律浑然不知,导致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罗正是因为缺少法律知识才使自己丧失了经济来源,损失巨大,后悔不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