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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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威胁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因不懂法“委曲求全”

典型案例

小李是北京某著名大学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她投简历给业内某知名公司。在面试过程中,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小李在综合素质、技能等方面都非常符合该公司的要求,于是决定录用小李,同时将小李的档案接收到公司。

到公司后,小李开始办理各种入职手续,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小李和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三年签订一次,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必须等到合同期满才能申请辞职。”小李觉得此规定是不合理的,她认为,在不适合此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申请辞职的。对此,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员称,以小李的能力在公司肯定大有前途,不用考虑辞职的事。可小李还是犹豫再三决定不能签此合同。这时,人力资源部人员威胁小李,如果她不签合同就会扣押她的档案,不归还档案,她哪里也去不了。小李无奈之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后,小李结婚了。因为工作的原因,她和丈夫一直两地分居。小李曾多次申请辞职,可人力资源部的人员均以扣押档案加以威胁。小李很无奈,只能独自住在公司附近的出租房里。对她来说,工作就是漫长的等待和煎熬,她多么希望三年的合同期限马上届满,和丈夫团聚。

后来,小李听同事说,公司之前也有她这种情况的,但人家没有选择“委曲求全”,而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小李恍然大悟,原来她没有必要等待三年的合同期满,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是此时,小李已经和丈夫两地分居了两年,希望一切还来得及。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无效的案例。案例中,小李对公司的合同是持有异议的,觉得公司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签此合同,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员以扣押小李档案为由,胁迫其签订了合同。因为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没有档案小李将无法顺利地找到工作,后果很严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小李因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她可以依程序向公司索要档案,并取消劳动合同。可是,因为不懂法,小李选择了“委曲求全”。

所谓胁迫,即威胁强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胁迫是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原因,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要构成胁迫,一是需要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就是明知这样做,受胁迫人会产生恐惧,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二是需要胁迫人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施加了危害的行为。在本案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员明知个人档案的重要性,没有档案小李将无法顺利地找到工作,却仍以扣押档案为威胁来胁迫她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完全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理应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即使订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