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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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情为赌债所作的担保,是否有效?

现实困惑

老宋因赌钱,欠下老杨20万元赌债。老宋没有钱还就向铁哥们杜某寻求帮助,在老宋的哀求下,杜某答应用自己的车帮老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杜某却不知道老宋欠下的是赌债,那么,杜某为老宋所作的担保是在不知是赌债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否有效?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老宋与老杨之间的债务可以视为“主合同”,而杜某与老杨的担保合同则为“从合同”。由于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合同无效,所以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也无效。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解读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即担保合同以一定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范围不能超过主合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