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得罪人后,被降低工资,合法吗?
现实困惑
方某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工作。2014年年初,因天气寒冷,工地无法施工,于是方某利用这段时间组织公司的所有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方某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某工程部的项目经理孙某因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期间多次缺勤,也被方某记录在案。孙某进而对方某不满,并利用职务之便,借故给方某降低了工资待遇。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得罪人后,被降低工资,这合法吗?
律师答疑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方某利用空闲之余,组织公司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不管公司人员的职位高低,而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方某作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正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该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某更不能挟私报复,利用职务之便降低方某的工资待遇。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得罪人后,被降低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方某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理荟萃
安全管理人员的性质决定要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上作出要求,更要求其自身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规范的同时,公司企业还应该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