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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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应给予嘉奖吗?

现实困惑

某煤矿厂为改善本厂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围绕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改进技术设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出台了本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讲工作,提升职工素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该厂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大跨步发展,多年来均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连续三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请问,对于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应给予嘉奖吗?

律师答疑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所以,对于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应给予嘉奖,在本案中,煤矿厂为改善本厂安全生产条件做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该市授予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作为精神奖励,符合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动了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积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理荟萃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是法律为了调动与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在上述所列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所作出的,本条中所说的“奖励”包括精神与物质两方面奖励。应当明确的是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落实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