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实务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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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报酬问题

第一节 工资问题

现实疑问(一):马某,54岁,在原单位改制时买断工龄后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6日经朋友介绍到某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每月工资900元,没有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9月马某在和同事聊天时得知:当地最低工资为每月1100元、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是1360元。遂要求公司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拒绝马某要求,并通过马某朋友口头通知马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现实疑问(二):某电子公司2012年3月制定岗效等级工资制度,将职工工资分为A、B、C、D、E、F、G七个等级,为防止职工相互对比工资数额而引发不满情绪,公司人力资源部朱部长在车间定额员工资说明会上表示,今后发放工资时不再提供工资清单,只在年底编制工资总收入统计单时由职工签名确认。职工对此不满,引发争端。

现实疑问(三):2010年3月,某工务工程公司宣布,由于公司所属某车间2月16日违章作业,造成险性A类事故,决定自2010年3月至6月,公司职工月人均扣除考核工资200元。职工不服,认为依据公司安全考核奖惩办法,A类事故只应扣除一个月考核工资,公司此举实为弥补工资缺口,涉嫌克扣工资。

律师观点:

现实疑问(一)中某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马某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马某可以要求公司自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马某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某劳动服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马某支付赔偿金。

现实疑问(二)中某电子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清单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支付知情权,即劳动者有权知道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支付的项目和水平等内容,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可以采取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疑问(三)中某工务工程公司所为属于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行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