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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

基本案情

秦某与赵女为夫妻,家庭财产由赵女保管。秦某为一由农民工组成的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2013年春节前,由于承接的工程款没有到账,施工队已欠农民工三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放。为平息农民工们的怨气,防止矛盾爆发,秦某有意用自己家的存款先行垫发工资。赵女却认为此举有风险,拒绝取款。秦某在多次争吵后,出具“今借赵女人民币35万元整”的借条才从赵女处要来35万元。2014年11月,秦某与赵女协议离婚,赵女要求秦某偿还35万元的借款。秦某则认为自己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偿还。双方产生争议,经秦某律师朋友解释并调停,秦某给付赵女20万元,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律尊重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明确规定。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有不同意见,进而以借贷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行为,实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从行为性质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属于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接受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例如,对于借款协议,应当具备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的,债权人超过两年时效期限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夫妻之间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因而对于还款方式、金额、时间等应当明确、具体约定,如夫妻之间借款20万元,可以约定还款25万元,此为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分,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就予以认可。而如果对还款金额没有约定,由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判令借款方按照借款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而非偿还出借方全部借款金额。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