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当中,由民事主体自由的意志来决定他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等,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干涉,国家也不得任意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