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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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取消《民法通则》所用的“精神病人”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随着人权的发展,把一个人叫作“精神病人”既难听又侮辱人格,将其贬为另类,所以法律新创了成年监护制度。本法采纳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创立成年监护制度,这样的人指成年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视力障碍者,由监护人来照顾他的生活,管理他的财产,帮助他理财,及决定他的看病、住院、手术、疗养、外出旅游等重大事项,并充当他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