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看图学法律:中小学法治教育推荐读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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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青少年财产权的保护

社会纷繁复杂,涉世较浅的青少年,怎抵得了坏人的欺骗?青少年作为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意识行为,往往容易上当受骗。作为孩子的父母,首先要增强孩子的权利意识,教育孩子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一旦发生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青少年可以擅自处分家中的贵重物品吗?

案例回放:

小康今年15岁,经常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饭馆消费,时间长了,欠了饭馆近300元钱。为了还钱,小康未征得父母同意,就将父母给他买的价值上千元的数码相机交给了饭馆老板用作抵债。小康的父母知道后,就找到饭馆的老板,要求归还,但老板就是不同意归还。

本案中的小康父母认为小康还是个孩子,没有权利处分数码相机这种贵重物品。那么,小康的父母怎样才能要回数码相机呢?

小康15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就是说,小康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相机这种贵重物品。小康的父母可以要求饭馆老板归还相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的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水平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父母可以不征得青少年同意就把亲戚送给青少年的礼物转送他人吗?

案例回放:

小明过10岁生日时,家里来了很多亲朋好友,有的送给小明高档玩具,有的给小明红包,小明可高兴了。可是妈妈却要把小明的高档玩具送给同事家的孩子。小明不同意可以吗?

虽然未成年人只能购买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但是对于接受别人的赠与而言,因为是单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事情,所以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别人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或是强行转送他人。本案中的小明拥有对玩具的所有权,可以拒绝父母把玩具送给他人的要求。

三、青少年的亲属能够拿青少年的钱自己使用吗?

案例回放:

王鑫的父母是开服装店的个体户,这几年做生意攒下不少钱。一次在他们去进货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父母两人双亡,王鑫成为了孤儿,父母死后给王鑫留下了10万余元的遗产。在王鑫的亲属中只有他的舅舅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王鑫,而且他的舅舅也愿意做王鑫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王鑫的舅舅作为他的监护人。王鑫还有一个姑姑在另一个城市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他的姑姑发现王鑫的舅舅把王鑫父母留给他的10万余元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姑姑非常疼爱王鑫,她觉得这样下去对王鑫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王鑫的舅舅提出,王鑫父母留给他的钱只能用于王鑫的生活与教育,不能让舅舅挪用做生意。但是王鑫的舅舅认为他是王鑫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王鑫的姑姑见说不动王鑫的舅舅,便提出接替他做王鑫的监护人,舅舅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王鑫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请问王鑫舅舅的做法正确吗?法院应该怎么办?

(一)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本案涉及的是与青少年相关的监护法律问题。监护人是指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监护人。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对监护资格有严格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不需要办理任何的法律手续。在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院应从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立场出发,选定上述监护人。

监护人还需具备法定的监护能力。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资格当然丧失。监护人需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监护人借监护之名,从被监护人身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经济条件比较差时,可以给被监护人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监护人还需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被监护人有足够的照顾。此外,虽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但不能就此否认其喜好,在选定监护人时,还是应当把被监护人的意向作为参考因素。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体现在对青少年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不受侵害,健康成长。监护人首先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监督、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见,维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监护人还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3)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被监护人被隐藏、诱骗、拐卖、绑架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指定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也有权同意或撤销被监护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还有权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是,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2.财产监护

财产监护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管理。《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财产监护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具清单。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首先应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

(2)财产管理义务。管理财产的范围及于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该财产的管理费用,应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担。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因而管理费用也应由父母负担。

(3)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不包括收益权,而且只得在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可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禁止财产受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已有充分了解,如果允许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取得不正当利益,则会造成被监护人的利益受损。

(5)财产状况报告义务。监护人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向监护监督机关报告。利害关系人或次顺序监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听取监护人的财产报告。报告的“财产状况”,是指监护开始时由监护人做成的财产清册上财产状况及其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结束监护时的财产清算报告等。

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舅舅被指定为王鑫的监护人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问题是,在王鑫的舅舅做了监护人后就可以随意支配王鑫的财产吗?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王鑫的舅舅除了出于对王鑫利益的考虑外,无权处分或动用这笔财产。尽管几年中王鑫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王鑫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王鑫的利益,正如王鑫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王鑫的舅舅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受的风险已经影响到了王鑫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的费用。王鑫的舅舅的行为是侵犯王鑫合法权益的行为,他应当向王鑫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本案中,鉴于王鑫的舅舅作为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备以下要件:(1)经有关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这里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是指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本案中王鑫的姑姑。(2)监护人免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在作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的判决时,应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所以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是撤销王鑫的舅舅的监护人资格,二是改由自己担任王鑫的监护人。既然王鑫也已经十几岁了,而且他愿意与姑姑一起生活,法院可以对王鑫的姑姑的请求予以考虑。法院同时应判决王鑫的舅舅将其管理的10万余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后,全部返还王鑫,并交新的监护人管理。

四、青少年偷拿家里的钱购买的物品,其父母可以退回吗?

案例回放:

小辛为11周岁的小学生,一天,他偷拿家里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项链,另外100元钱给自己买了一个书包。其父母知道后,以小辛是未成年人且钱是偷拿的为由,欲将该物品退回并要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小辛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钱是偷拿的,但商场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小辛只有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小辛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辛购买金项链的合同无效。小辛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属于贵重商品,小辛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小辛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小辛的父母不予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还财产。

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小辛作为小学生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小辛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退还项链后商场应该返还小辛买项链的9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100元钱则不用返还。

五、学校有权处分青少年获得的奖金吗?

案例回放:

小辛是高一年级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在去参加节目前,学校对参加节目的同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入场时要排队入场,入场后由每排的第一个同学统一发座位号,可以不对号入座;二是不管老师还是学生,如果中了奖,奖金统一归学校处理。在节目现场,小辛所持有的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他激动地上台领取了6000元的奖金。在得奖的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他,这个奖金他不能拿,因为在节目现场,他手中所持的座位号确实为中奖号,但实际所坐的座位却不是这个座位号,而是另外一名同学,这个奖金应由这名坐在该号座位上的同学去领取。另外,在参加节目前,学校与学生作过约定,所获奖金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小辛不能将奖金归为己有。后来这6000元的奖金被学校赠与了某福利院。小辛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金返还,并向小辛赔礼道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奖金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学校与学生就奖金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中奖者应是小辛还是实际坐在中奖号座位上的同学呢?由于中奖号持有者究竟是谁并未明确,现在已经无法查明。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小辛走上台去领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难以查明中奖号持有者的情况是由于学校自身造成的,因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实际中奖人小辛承担。既然小辛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那么小辛对领取的奖金应享有所有权。

其次,学校与学生事先就中奖问题所作的约定是否能让学校从小辛手中拿走奖金呢?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约定将奖金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本案中学校与小辛就价值为6000元的大额奖金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对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此笔款项的,处置权应由其家长来行使。既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就奖金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学校依据该无效约定占有本应由小辛所有的奖金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学校应当无条件地向小辛返还奖金。

在本案中,校方将其非法占有的小辛的奖金赠与某福利院是不妥当的,但基于福利院的福利性质,加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金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但校方对小辛的责任并未因此而了结,它应当对小辛承担赔偿责任。奖金金额为6000元,所以校方应向小辛赔偿损失6000元。

六、青少年用别人的钱抽奖,中奖奖金归谁所有?

案例回放:

25岁的郑某与邻居12岁的李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抽奖活动,郑某抽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李某去抽,但李某没有钱,郑某当即拿2元钱给李某,李某说回去还给他,郑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李某抽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郑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抽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年人郑某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的行为,是委托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如果是委托合同,中奖奖金应归郑某所有。如果认为郑某交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就应归李某所有。因为赠与是实践行为,只需交付了赠与的金钱,则赠与成立生效。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郑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并且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具体就本案而言,郑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某代替他去抽奖,而且李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抽奖,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

本案中郑某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李某拿郑某给的2元钱去抽奖等于用自己的钱抽奖。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已年满8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抽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抽奖活动对抽奖主体并无限制,李某具备抽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行为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郑某交予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七、青少年对自己获得的奖金是否享有所有权?

案例回放:

明明14岁,一年前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何某生活。父亲虽不与明明共同生活,但对其仍然十分疼爱,经常去看望明明。某日明明购买了一张彩票,获得了一等奖,奖金为6000元。明明立即将消息告诉了母亲,并与母亲一同将奖金领回。第二天,明明又将这个消息告知了父亲。父亲认为明明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受奖金,奖金应归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与何某平分奖金。而何某认为,明明随其生活,所以明明的父亲无权分得奖金,奖金应当归属于自己和儿子所有,为此两人发生争执。之后,明明悄悄拿出那6000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摄像机,回家后告知还在吵架的父母,明明的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人员认为摄像机没有任何问题不予退货。双方各执己见,最终,何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次买卖无效,商场返还财产。同时明明的父亲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与其平分儿子中奖的奖金6000元。法院对于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呢?

人们常说孩子的手气比大人好。所以在抽奖的时候常让孩子们去碰碰运气。但我们知道,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由他人代理进行。那么是不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才可以实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行为是纯获利的,那么他有权接受法律行为的后果。任何人都不能要求认定这种纯获利的行为无效。法律之所以设置此制度目的还是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之所以要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还未获得成熟理智者的利益,使其不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将还未获得成熟理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的民事活动或市场活动之外,防止其误入而又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纯粹取得民事权利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例外是有效的,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所以本案中明明对其抽奖所中的6000元是有所有权的,此6000元归明明自己所有,他的父亲和母亲都没有理由要求明明交出。因此对于明明爸爸的主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既然该奖金归明明所有,那是不是明明就可以自由支配此奖金了呢?明明购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明明用6000元购买了数码摄像机,其标的数额是很大的,显然他的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等各方面状况不相适应,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必须获得其父母的认可和同意之后才有效。如果父母不予认可,其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场应当退货并返还钱款。因此明明妈妈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