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告的诱惑
16岁的陆斌考上城里的重点高中,因为离家远,不得不住校。如此一来,他每周只能回一次家。为了让他在学校生活得更好,父母尽可能地多给他一些生活费。一个月后,父母发现陆斌的身体状况并没有想象中那样乐观……
起初,父母以为学校的饭菜不合陆斌的胃口,导致吃不饱而身体差,但经过了解,学校的饭菜比家里更加可口,而且花样也很多,陆斌不可能吃不好。
因为陆斌从小一直生活在父母身边,所以父母觉得陆斌住校后,可能因为太想念他们,情绪不好才导致身体差。于是,他们心想过一段时间陆斌的情况或许就会有所改观。
然而,接下来陆斌的一些反常举动却让父母不得不警觉起来。每周放假一回家,陆斌第一件事就是向父母要钱,金额也越来越多。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多钱,他也不说。问急了,他就一本正经地告诉父母这些钱是学校要求交的补课费、资料费。父母打电话到学校核实,发现陆斌所说的交费名目全是谎言。
直觉告诉父母,陆斌心里一定有事。为此,父母更加关注陆斌的言行举止。渐渐地,他们发现陆斌的情绪时常出现焦躁不安,有时候甚至会把自己关在房间很长一段时间。
陆斌为什么会要那么多钱?他为什么会如此反常?父母预感到有什么事情发生,但一时之间又说不清究竟是什么事情。为了探寻陆斌身上隐藏的秘密,父母决定悄悄跟踪他一段时间。
几天后,父母发现陆斌每周进城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到学校,而是拐弯去了学校附近的一家小超市。起初,父母以为陆斌去买生活用品,心里还庆幸他学会照顾自己了。但接下来,陆斌的举动让父母费解。只见他径直往一条僻静的小巷走去。
带着疑问,父母悄悄跟到小巷。他们发现陆斌一番左顾右盼之后,竟然掏出打火机,点燃一根香烟……
“孩子学会抽烟了!”父母顿时明白了一切。失望、伤心一齐涌上他们心头……
“我让你抽!”父亲大步跨上前,一把夺过陆斌的香烟,大声吼道。陆斌自知理亏,重重地埋下头。
香烟含有尼古丁等多种对身体有害的物质。为了陆斌的身体,父母心情沉痛地要求他立即戒烟。然而,陆斌已然对香烟上瘾,很难戒掉。这让父母非常恼火,他们追根溯源,把责任怪到那个让陆斌吸上第一口烟的人身上。
经过一番“拷问”,陆斌老老实实交代了自己走上吸烟道路的全过程。开学没几天,陆斌去小超市买生活用品,超市老板给他发了一张香烟促销宣传单,特别申明如果陆斌在小超市购买香烟的话,一直以“学生价”给他。怀着试一试的态度,陆斌吸上了香烟。
“怎么忍心赚这种伤天害理的钱。我们找超市老板说理去。”陆斌父亲一听,立马火冒三丈。
陆斌的父亲气势汹汹来到小超市,说明来意之后,要小超市老板给个说法,对陆斌抽烟上瘾负责。
“我卖他买,心甘情愿。怪只怪你自己没把孩子教育好!”小超市老板对陆斌父亲爱理不理,不容陆斌父亲多说,就下了逐客令。
“这口气我怎么也不能忍。况且,我不能让他再危害别人家的孩子。”回家后,陆斌的父亲越想越想不通,一气之下,向当地工商局揭发了小超市向未成年人发放香烟广告的事。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小超市明知陆斌未成年而向其发送促销香烟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小超市展开调查,发现其向很多未成年人发放香烟广告,于是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做出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以及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我只不过想赚点儿小钱。”小超市老板没想到自己只是向学生们发一个“小小的”广告,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视财如命的他当场晕倒。
不久之后,陆斌克服重重困难,戒烟成功。渐渐地,他的身体也越来越好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故事中,小超市把香烟促销广告宣传单发给16岁的陆斌,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之规定,故被判处罚金,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吸烟有害健康,且容易上瘾,少年朋友们一定要洁身自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