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画像轶闻
随着美剧《犯罪心理》的热播,犯罪心理画像这个词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对这种通过对犯罪现场和犯罪人行为的分析,从而帮助调查人员刻画并推测犯罪人特性的侦查手段也越来越感兴趣。
“犯罪心理画像”听起来非常专业,但实际上,犯罪心理画像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应用却非常荒谬。
15世纪,欧洲曾出现过一本叫《女巫之槌》的书,作者在书中根据相貌、衣着、行为等各个方面的细节将大批女人判定为女巫,于是宗教裁判所便以此作为“鉴别手册”,杀害了数以万计的无辜女性。这次所谓的“女巫大清洗”被认为是犯罪心理画像的最原始应用。
到了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重拾对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在对383例犯罪人进行了统计研究后,提出了犯罪人可以分为三类的说法:
第一类,天生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往往会出现退化和返祖的现象。
第二类,精神病犯罪人。这类犯罪人一般具有精神或生理上的疾病和缺陷。
第三类,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此类犯罪人并没有可以明显识别的精神障碍,但是他们在精神上和情绪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得他们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倾向实施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龙勃罗梭还提出了更进一步的理论,他认为有18种生理特征可以“鉴定”一个人是不是“天生罪犯”。在《犯罪人类学》一书中,龙勃罗梭更是对这种理论做出了近乎脸谱化的总结。
比如,刺客的下巴一般比较突出,颧骨间距大,头发、胡须稀疏且细碎,通常是黑色的,并且脸色苍白;攻击者的脖子短,头盖骨比较圆,手臂很长;强奸犯的手短,前额窄,发色相对较淡,鼻子与生殖器畸形;抢劫犯的头发粗,头盖骨不规则,鬓髯浓重;纵火犯头小四肢长,身材瘦小;诈骗犯下颌宽大,颧骨突出,体重较重,脸色苍白;盗窃犯的手臂长,个子高,黑发,胡子稀疏。
这是龙勃罗梭对6034名犯罪人进行研究后得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尽管这种受达尔文理论影响的观点存在着相当明显的缺陷,但是将犯罪行为和生理特征联系起来的做法无疑开辟了犯罪心理画像系统化发展的先河。
同样生于19世纪的奥地利法官,汉斯·格罗斯博士抛弃了龙勃罗梭以貌取人的观点,从更加实用的角度出发,转而把研究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要依据。格罗斯博士认为,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都有自己的作案特点,这些与众不同的特点可以通过某些手段识别出来并且加以区分。后来,这一论断使他成为“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