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治条件
政治参与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还需要有法律和政治上的保障。现阶段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之所以能够参与政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一) 宏观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现机制
1.制度条件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时期。我们在维护基本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地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从而使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是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而确立的。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机制。
在我国,自从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政治参与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不仅原有的政治参与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而且新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也相继出现并且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社团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系列具体的参与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它实行的政治参与具有最高权威性、最高效力和广泛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各族人民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目的。这种选举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县和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如设区的市和省两级人大代表主要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间接选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人口多、组织政治参与难的问题。在选举期间,公民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人大代表要和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接待群众来访、视察、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将这些意见和要求向上反映。人大代表还要受原选区选民和单位的监督。多年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保证人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我国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主渠道。
(2)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 (简称“政协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最后胜利的最重要经验之一,作为一项革命传统,在1949年以后又被转化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政治资源。其主要原则是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的精英人物,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等形式表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或要求,从而对政治决策起到协调作用。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虽然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行使统治职能,但是在重大事务上常常构成中国政治决策过程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广泛的组织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从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看,它为社会精英参与政治提供了机会,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参政议政、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因此,人民政协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3)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我们党创造的一种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他们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我国信访制度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最初由刚成立的中央办公厅秘书室专门负责处理群众写给中央领导人的大量信件,接待来中央机关诉说的群众。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1954年至1957年,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政务院的决定,中央一些部门和大多数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都设立了信访机构。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向各级党政机关发布强化信访机构及其工作的文件,制定和修订信访条例,使信访制度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1971年,《红旗》杂志发表的《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提到“进一步贯彻毛主席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访工作”一词。1972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在转发《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的报告》的批语中,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上使用了“信访工作”一词。从此以后,“信访工作”就成了一个专用名词。“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机关逐渐恢复了信访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工作规程,如1980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198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 1986年12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信访工作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工作正式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随后中央各政府部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法、暂行规定、守则等。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信访条例调整了信访工作原则,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加强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处理,建立了信访绩效考核体系。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实现了在更高层面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是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2008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信访事项的提出机制、受理机制、处理机制和终结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信访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我国信访制度的社会功能突出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群众参与,即群众参与社会民主生活。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实质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是一种政治参与。第二,民主监督,指人民群众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社情民意,同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进行一种民主监督。第三,权利救济,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不仅仅是表达民意,更具有需要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救济的要求。同时,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阻止或缓和了民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和非制度化的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发生,为深化政权合法性、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提出,“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最近几年我国年信访量已突破1000万人次,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群众性的利益表达渠道。
(4) 社团制度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团体形式参与政治,是我国政治参与方式的新特点。20世纪50年代初,党和政府开始建立社会团体登记制度,主要目标是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使社会团体成为“党和政府联结人民群众的纽带”。70年代末开始,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展开,民间组织出现迅猛发展势头,甚至进入某种程度的失控状态。1989年10月,国务院出台新的社团制度,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进行严厉的清理和管制。90年代中期开始,以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的召开为契机,民间组织再次出现活跃的局面。为了加强引导和管理,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延续至今。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社会团体迅速发展。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传统社会团体外,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民间组织遍布我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截至2008年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0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基金会1390个。这些团体分别代表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又同时与政府合作,是我国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它们在影响当地政府决策方面已有相当能量。这种团体形式的政治参与,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政治参与的影响力,促进了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 社会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社会监督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条件,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社会监督是指权力系统外部的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下而上的非国家性质的监督,又称群众监督、公众监督。在我国,人民是监督权力的主体。人民运用广泛的民主权利,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选举、听证、举报、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陪审以及公民对立法的参与等多种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形式,以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它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舆论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在持续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斗争所形成的革命环境中,新闻传媒只剩下阶级斗争工具的功能,为政党和政治权力服务成为新闻传媒唯一的使命,没有表达民意的空间。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政治气氛逐渐宽松,党和国家把大众传播系统引入市场因素,在市场推动下,我国新闻传媒进入从纯粹的政治权力领域到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变迁过程。伴随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迅猛发展,党和国家鼓励新闻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实行依法、有序、科学的“舆论监督”。人民运用大众传媒可以直接表达政治要求和根本利益,对关乎国家、政府和人民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实施有效监督,揭露和抨击与人民利益相违背的阴暗面,促使政府行为更民主,更合理。社会舆论监督可以提高和增强公民的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伴随着新闻媒体功能的日益强大,在表达民意和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舆论监督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末以来中国的网络平台在表达社情民意、反对腐败等社会舆论监督方面所做的重大贡献。首先,很多社会问题都是通过网络曝光,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并推进问题的解决的。其次,老百姓对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深恶痛绝,民间成立了许多由普通人创办的“反腐网站”。只要举报者将腐败现象投书民间反腐网站,这些网站把举报人手中的证据、资料等一一呈现,就会迅速获得广大网民的同情和支持,甚至吸引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进而直接推动一批腐败案件的查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网络对于人民群众践行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手作用。在2006年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表态,“中国政府支持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在网上广泛听取意见”。显而易见,普通民众在网络时代参政议政,正是中国民主政治形式不断丰富的最新表现,其发展壮大必将对中国政治文明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6)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形式分别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这些制度都是广大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1954年1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新颁布的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1989年12月26日,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此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
现在全国90多万个行政村,已有74万个村实行了村民委员会制度;有10万多个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 (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 (成员) 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收到了很好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企事业单位就普遍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又重新制定颁发了《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工业企业法》等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性质和工作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使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基层民主管理走向成熟。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建设中逐渐形成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统化管理模式,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基层群众自治成为训练群众民主素质与能力的有效场所,它既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法制观念以及参政议政能力,培养了具有公民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现代公民,又造就了一大批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干部。基层群众自治对于促进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化解农村和城市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带动社会的整体性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7)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享有对政府有关信息的知情权,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是公民各项政治参与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政务公开,按照传统的理解,主要是指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诸如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公开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政务公开,不仅包括了政府事务,而且还包括立法、司法、监督,还有其他的社会团体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公共事务,都要向公众公开。狭义的政务公开,就是指政府事务向社会公开。
20世纪80年代初,在反思党和国家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8年,中共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做到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推行政务公开,从此政务公开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全面推行。20世纪末以来,一批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陆续颁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听证等方面,使得政务公开开始有了法律依据。政务公开进程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为引人注目,国家人事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2001至20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从而“使政务公开扩大到执政党权力行使的范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多份重要文件加强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乡(镇) 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 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和形式提出了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规范。依照《信息公开条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已建立不同形式、程度的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政府公示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公众表意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使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使我国的政务公开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政务公开走上法制化轨道。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授权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201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政务公开工作创新发展的内容加以肯定、规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也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据不完全统计,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先后制定了400多项推行政务公开的制度规定,16个省 (区、市) 公布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和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保证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一,可以解决过去群众与政府掌握信息不对等、脱节的状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功能,加强对网站的改版升级,扩充网站容量,主动公开、集中发布大量政府信息。据不完全统计, 2010年,上海、黑龙江等8省 (区、市)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0多万条,工信部、公安部等13个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7462条,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第二,增强透明度,便于民众监督政府行为,防治腐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公开、规范;进一步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福建省9个设区市依法确认行政权力50923项,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6702项;县级依法确认行政权力201742项,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42505项。此外,像北京市东城区成立了“人民政府举报站”,深圳市创办了“直通车”栏目,都通过不同的方式让公民参与到了政务公开中来,不仅拓宽了监督渠道,而且增强了监督合力。第三,便于群众政治参与,使决策民主化,推动民主进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建了政务 (行政) 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便于群众参与。目前我国各地政府网站、服务热线、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发展态势良好,在线办事和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实体和虚拟大厅相互促进。据统计, 2010年31个省 (区、市) 共设立政务 (行政) 服务中心2842个,全国24849个乡镇 (街道) 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占总数的57.5%。政务公开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最重要标志,已经日益成为公民积极参政议政的有效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如投票制度、选举制度、听证制度、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陪审制度、测评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都为广大的私营企业主包括福建私营企业主在内营造了政治参与的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他们的政治参与创造条件、清除障碍。
2.政策条件
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得以实现的最直接的政治条件。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受政策影响的成分非常重,随着对私营经济政策的“一松一紧”,私营经济发展“一张一弛”。党和政府制定的关于私营经济性质和地位、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党制定和实施有关私营经济其他方面政策的基础和前提。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正是如此。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产生和发展,既得益于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的支持,又得益于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具体政策的支持。与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调整的历程相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的政策也受到党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巨大影响,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渐宽松的过程。
(1)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政策的缺失阶段
1979年到1986年,是私营企业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国家默认私营经济的存在,对私营企业主本身没有明确的身份和待遇的政策,缺乏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策环境,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意识淡漠,政治参与行为少见。
这个时期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最主要的政策是:
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
1981年6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提出“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也是安排城市就业的一个途径”。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允许“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在实际上造成了雇工七个人以上的个体“大户”在全国各地出现,这个规定允许了事实上的雇工经营的存在。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把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和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联系到了一起。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地位。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十二大的召开及1982年宪法中对于个体经济的规定标志着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基本形成。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以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经济基础的,因此,个体经济地位的确定,就在事实上为私营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虽然在一系列政策和方针的指引下个体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在“谈私色变”的年代,很多人对私营经济还心存疑虑,宁愿做一个个体户,也不愿做私营企业主。请帮工严格限制人数,在扩大企业规模上束手束脚。
1984年,邓小平针对国内议论较多的私营企业的雇工问题发表谈话,提出“放两年再看”。到1985年和1986年,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对私营企业仍然是“看一看”,没有对它的存在给予肯定和承认,只是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引导私营企业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当时在干部中虽然有反对雇工经营的,但是中央有文件规定“不要急于取缔”,所以就听之任之,默认其存在和发展。
总体上看,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私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还存有戒备心理,对私营经济的基本精神是“等一等,看一看”,采取默认、观望的态度,任其自由发展。在这个阶段中,还没有成文的私营经济政策法规出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超过规定标准的私营企业仍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统计部门对私营企业也没有统一的统计。由于受到当时的政策环境限制,很多私营企业主成天提心吊胆,心理状况比较复杂。他们最担心的是国家的政策会变,怕冒政治风险,怕被打入“另册”永世不得翻身。这个时候的私营企业主的整体素质并不太高,虽然社会已经接受了他们提供的服务和方便,但总体上讲,他们当中还没有萌发政治参与的意识,他们对政治参与还比较冷漠。由于当时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都不具备,站稳脚跟是首要考虑,参政议政尚在思维之外。
(2)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政策的制定阶段
1987年到1991年,是私营企业快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由默许私营经济存在转到了承认私营经济合法。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开始出现并呈现无序发展的特点,国家对私营企业主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明确的认可和定位。
这个时期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最主要的政策是:
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发布的《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对私营企业要“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这里的“逐步引导”不再是引导私营企业向合作经济发展,而是引导私营企业自身健康发展。这是自1956年以来党中央第一次重新提出允许私营企业存在的文件,提出的方针也比“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它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涉外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社会很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这里首次使用了“私营经济”的概念,第一次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述,也表明了我们党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态度,标志着我们党的私营经济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十三大报告还把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到议事日程,指出:“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私营经济作为一种非公有制经济正式登上了中国的经济舞台,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私营经济政策的划时代的改变。
在中共中央的建议下,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国家在根本大法中肯定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从而使私营经济进入合法发展阶段。以宪法为依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经营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三项法规,明确界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相应的义务。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企业开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被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私营经济开始快速发展。
1989年春季之后,由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以及政治风波的影响,有些地方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出现动摇,私营企业主的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开始加重,私营经济发展比较低迷。党中央注意到这种现象,及时采取措施,对十三大确定的党的私营经济政策不断重申。
1989年8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加强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
1989年11月9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应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991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概括地提出了坚定不移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应该遵循的十二条主要原则,其中第五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的补充作用。”
总体上看,这个时期党以党的代表大会和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其加以管理和规范。这个阶段的党的私营经济的政策本来是积极肯定的,但是由于五年一贯制,没有新的提法,加上政治风波的冲击,使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曲折、徘徊的现象。
与私营经济的发展相伴随的是这个阶段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无序化的发展态势。
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三个法律法规的出台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从无到有的标志。法律的出台不仅使私营经济在较短的时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且私营企业主的队伍构成发生了重要变化,城市里的一些工人、销售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干部和大专院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也都纷纷下海经商办厂。私营企业主的总体素质得到提高。随着私营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私营企业主队伍数量的不断扩大和素质的不断提升,他们开始初涉政坛。“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党政机构做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没有特定的渠道和场所对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进行疏导和容纳,因此他们极易在社会上发泄自己的过激情绪,甚至在动乱这样的特定场合发表一些不合适和错误的言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表现为“散兵游勇”状态和无序状态。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已经形成了一个群体,社会上重新兴起了关于私营企业主是不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争论。社会舆论不利于他们的参政议政,党和国家对于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和地位没有明确的定位,甚至在1989年政治风波的影响下,私营企业主被认为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资本家,因此对他们的入党问题进行了限制。中共中央在1989年《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曾经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在这样的政策氛围下,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只是刚刚起步,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参与活动只是少数私营企业主的随机行为,这种政治参与带有萌芽阶段的零星的、无序的特征。
(3)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政策的引导阶段
1992年到1996年,是党和国家确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与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的阶段,也是党和国家开始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行政策引导,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入有序的阶段。
由于1989年政治风波和东欧剧变的影响,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停止和徘徊。在这关键时刻,邓小平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讲话,驱散了人们心里的疑团,开启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根据讲话精神,党于1992年10月召开了十四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且首次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是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标志着党对私营经济政策进入了确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并与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整个国民经济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内部的地区和产业也可以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等等,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1996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进一步重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争取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再次肯定了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地位。在随后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把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写进了“主要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更加肯定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这一阶段党和国家的私营经济政策更多地强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不带歧视的政策法规,极大地推动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个阶段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私营经济以超常规、跳跃式的速度向前发展。与私营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是这个时期党和国家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开始进行界定,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开始进行引导。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15号文件在对工商联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是像3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要求工商联配合好党和政府的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在他们中逐步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这就终止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私营企业主实行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采取了“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政策,初步明确了私营企业主的归属。
为了加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引导,将其纳入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中运转,中共中央15号文件中指出:“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我党通过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进行工作,逐步培养起一支新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与党团结合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以带动他们的同行为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能够配合党和政府承担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一个桥梁。”中共中央15号文件下发后,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按照15号文件的精神,及时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纳入统一战线范围,在他们中建立起一支代表人士队伍,一方面加强对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又对他们做出适当的政治安排,使他们能够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参政议政,促使这个群体在政治参与方面走向有序的轨道。15号文件为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生活扫清了思想障碍,提出了指导性方针。各地方政府也开始正视私营企业主的作用,采取一定措施吸纳私营企业主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1993年3月,我国有20多位私营企业主首次成为全国政协委员。1994年9月,工商联开始筹办民办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以中共中央15号文件为标志,我国私营企业主从此开始在统一战线大团结的旗帜下由不规范走向规范、由少到多、由零星到小有气候地逐步发展起来。
(4)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政策的发展阶段
1997年至今是党和国家把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的阶段,也是党和国家出台正式确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待遇和政治地位的政策,推动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蓬勃发展的阶段。
伴随着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不断深入,制约私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少,社会上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疑虑也很多。面对种种疑虑,中共中央做出了新的回答。1997年十五大把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位,并上升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著名论断。同时十五大还进一步放宽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拓宽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私营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我国发展私营经济的方向将不会改变,十五大开辟了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发展的新阶段。
1999年3月9日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上给它确定了“名分”。
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最低限制,将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中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从此将更为公平、宽松。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肯定了十五大对私营经济的定位,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领域,使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可以涉足很多之前不能涉足的行业。
2005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2007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放宽了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
同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经济新36条”,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这段时期国家对于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政策不断完善和宽松,我国私营经济总体上步入稳定和快速发展阶段,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党和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明确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等的文件,推动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发展。
促使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蓬勃发展的政策诱因是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即“七一”讲话。江泽民就如何对待私营企业主这个新的社会阶层进行了阐述。指出“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应该把承认党的章程和纲领、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以代表大会的形式肯定了私营企业主同其他各阶层一样都属于我国新时期人民群众的范畴,肯定了私营企业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社会属性。十六大指出:对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十六大修改的党章中允许“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这实际上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的问题的规定,改变了我们党长期以来杜绝私营企业主入党的状况,使私营企业主获得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合法资格”,实质上也等于是获得了更大程度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资格”,明确了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待遇,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这必将促进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积极性,并为私营企业主未来的政治参与拓展更为深广的空间。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新社会阶层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地位,完善了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解决了对合法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不明确和保护力度较弱等问题。《宪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等等,更加突出了对私有产权的保护。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是进一步从法律的高度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其实都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后,私营企业主阶层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并且出台法律保护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等等,解决了长久以来存在的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政治待遇和思想顾虑等问题,赋予了私营企业主明确的政治地位,肯定了他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党对其政治参与的重视,并试图把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纳入体制轨道中来。各地的党政部门在“七一”讲话和“十六大”之后,都加大了安排私营企业主进入到人大、政协和工商联的力度,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入了一个高涨时期,开始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向纵深方面蓬勃发展。
3.法律条件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不仅具备重要的制度条件和政策条件,而且具备重要的法律条件。这种法律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民主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重要法律基础
鉴于在过去的历史时期忽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直至到“文化大革命”中背弃宪法,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破坏和践踏的沉痛历史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放在重要位置。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发展民主问题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人民取得的民主权利,如果不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真正的保证,就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为了建设一个法制化程度更高的国家,我们党在十五大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公民政治参与就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途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极大的发展。在政治参与的法律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治化的公共政治参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法律上逐步明确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地位、参与方式和参与权利,使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具备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他们与其他各阶层的群众一样,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各项政治权利。
①我国宪法为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修订颁布的1982年新宪法条款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指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属性和根本要求,并规定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一些具体内容。
第一,在政治权利方面,宪法规定了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权利。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他们当然是我国公民,按照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理应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宪法保证公民有结社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私营企业主可以加入工商联、青联、妇联或组建或加入私营企业协会、各类行业协会来参与政治。
第三,宪法保证公民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指出了信访、举报、投诉等形式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第四,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在财产权方面,《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国家重视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对公民和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的保护、对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客观上推动了私营经济的稳定发展,为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和前提。
②我国比较完整的保障民主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
到2010年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部门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我国颁布了许多公民在参政议政方面的实体法,如选举法、代表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物权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规定了公民参政议政的实体权利,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权利依据。在程序法方面,如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等,都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政治权利的行使。在依法行政方面,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方针。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监督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了20000多件规章,使得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加强。依法行政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法治化,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程度日益提高。
在法规层面,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证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如组建或加入私营企业协会、各类行业协会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打破了身份的限制,从形式上保证了各阶层的人员能够进入到政府机构中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综上可见,我国依据宪法先后制定并颁布的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用以切实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保障公民的民主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这些具体的法律的制定和颁布,说明中国公民民主权利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也为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 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日趋完善,进一步保障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开始着手重建司法机构。1978年5月,检察机关开始重建。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始整顿、充实和加强,健全组织机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对于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机构、职权和审判、检察人员等作了规定,公检法机构得以全面恢复和加强。同时,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法制建设。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这两部法律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做出部署,组织落实两个法律中的各项规定,制定各项配套实施办法,进行考试等。与此同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原来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对警察的职权、义务、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和执法监督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颁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改变了过去司法制度和机构很不健全的状况,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齐全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审判制度、检查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社会监督等法律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了确保有法可依,维护司法公正的司法保障运行机制。2007年9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中央司改办”) 撰文认为,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机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 (所) 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司法腐败犯罪得到遏制。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
②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包括改革死刑核准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规范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实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依法维护在押犯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等。
③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
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38.8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设置了11220个固定巡回审判点,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偏远地区当事人的诉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06年,全国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400多万件,95%以上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以科技促效率。
④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
2007年4月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全国每年约减收诉讼费80亿元。2006年12月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中央政法机关发布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地通过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
⑤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把政治上强、熟悉业务、作风务实、实绩突出的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政法领导岗位。《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对初任法官、检察官选拔任用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检察业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中央政法部门相继制定并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制定并实施了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法队伍清正廉洁。
⑥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保障
司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保证,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为了更好地保障县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级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与中央政法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制定县级政法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凡地方财政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由省级和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中央和地方编制部门为各级政法机关增加了编制,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状况,使政法工作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加强司法机关建设,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和自由,也保障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合法有序的发展。
(3) 法律服务业的长足发展为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重要支撑
法律服务即是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或得到国家允许的法律工作者应服务接受者的要求所做的以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
我国法律服务业是在民主法制建设中恢复,在改革开放中崛起,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曾积极推行律师、公证制度。1957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和影响,导致政治上的极“左”和法制上的虚无主义,到1959年,各地的律师机构全部撤销,律师制度被彻底破坏,期间我国出现了20多年没有律师的空白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和公证制度得到恢复重建。1980年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先后颁布,我国律师、公证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个时期的律师、公证业务发展较快,为法律服务业打下了重要基础。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和发展战略。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律师、公证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和服务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也随之异军突起,我国开始形成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服务市场。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制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法律服务业中介组织的经济属性,将法律服务业推向了产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在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法律服务业在体制上、机制上、规模上发生变化,开始朝着新兴产业的目标迈进。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一套现代法律服务体系。我国的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公证行业成就显著、仲裁机构迅速增加、基层法律服务业稳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深入推进,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
①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法治基础夯实,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拓展
随着《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颁布,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治基础不断得以夯实。经济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提出了新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丰富、拓展了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在服务主体上,现代法律服务业可分为律师业、公证业、基层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在服务客体上,可分为经济发展法律服务、政府行政法律服务、社会管理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法律服务、生态建设法律服务、社会个体法律服务等;在服务功能上,可将法律服务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法律服务,体现为法律服务、法律保护、法律帮助、法律调整等。可以预计,随着经济转型的加速推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将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和谐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我国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数量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壮大而不断增长,迄今为止,我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30多万人,其中执业律师人数约14.3万人,超过社会法律服务人员总数的1/3,公证员人数约1.3万人,约占社会法律服务人员总数的1/30。另外,至2009年年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预计为12.2万~19万人。
③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从业机构持续增加
据统计,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从业机构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总量为5万家左右。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1.5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中约有13258家合伙所和合作所,约有1742家国资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义务法律咨询260万多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万多件。到2001年年底全国有公证处3186家,涌现出了上海市公证处、北京市公证处等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管理服务规范化、现代化的公证处。到1998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35872个 (2000年以后至今数量降到2万多个)。
④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业务内容不断推陈出新
在原来以诉讼为主的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出现了房地产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资产重组法律业务、期货市场法律业务等一批非诉讼法律服务。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潮流,又先后出现了国际融资、跨国投资、兼并收购、IT、网络产业、电子商务和生物工程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服务项目。同时,随着我国成功入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如期开放及跨国投资业务的增多,涉外法律服务日益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焦点。我国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也向公民进行了法制宣传,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加强了公民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法律服务业在保障公民依法提出利益诉求,有效引导公民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依法维护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其他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依托作用。
我国日益健全的法律服务业为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经济权利,以及维护私营企业主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维护私营企业主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支撑。
(4) 普法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推动私营企业主的有序政治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十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强调,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伟工程。
1986年开始实施普及法律常识第一个五年规划。1986~1990年为“一五”规划,重点是对“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及教育。1991~1995年为“二五”规划,一方面继续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巩固“一五”普法的成果,另一方面重点在于依法治理。1996~2000年为“三五”规划,重点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内容的宣传教育。2001~2005年为“四五”规划,工作目标是“两个转变和两个提高”,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使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从学法型向用法型转变,国家各项事业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同时以我国宪法的实施日——12月4日,确定了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2006~2010年为“五五”规划,主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即“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从“一五”到“五五”,通过实施这几个普法规划,普法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普法机构层层建立,宣传方式形式多样,普法对象既有广泛性又有针对性。经过学习宪法和法律,人们的法律意识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有所提高,遵纪守法观念逐步确立。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信法、靠法解决问题的观念开始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所增强,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水平有所提高。
在法制宣传的基础上,依法治理工作初步开展。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多层次依法治理纵横交错的全国性依法治理网络已初步形成。
普法教育也推动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发展。通过普法教育,加强了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通过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通过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通过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总之,普法教育通过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宣传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了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
2002年7月,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司法部联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制教育的通知》的文件,对私营企业主的普法教育工作起到了专门指导的作用,客观上加快了我国私营企业主法律知识的普及速度,增强了私营企业主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私营企业主的法律素质。
(二) 中观上,福建省各级地方政府遵照中央精神因地制宜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和举措,落实并促进了福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
1.积极出台扶持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党和国家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政策是推动福建省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发展的大环境,同时福建省本省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福建省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和对于福建省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策支持是福建省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小环境。两者的结合更好更快地促进了福建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有序健康发展。
福建省各级政府努力推动福建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的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在拓宽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加私营企业主安排性政治参与的人数,畅通私营企业主利益诉求的孔道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在私营企业主积极参政议政的推动下,福建省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福建私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等部门出台的扶持福建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条例和措施有13件,见表3-4。
表3-4 福建省颁布的扶持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条例和措施
注:根据作者在福建省工商联调研的内部资料整理而成。
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下,优化了福建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推动了福建省私营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提高了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保障了私营企业主与社会其他阶层一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地参政议政。
2.努力培养和提高利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
福建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重视对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工作。
2006年1月,福建省工商联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各级工商联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该委员会采取自办、联办、合办、协办等方式开展培训,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和论坛,培训范围涉及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等,并坚持选送代表人士参加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的学习培训,使私营企业主的各方面素质不断得到提升。
福建省工商联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最集中的培训是从2007年下半年到2011年下半年共举办了8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主要成员是私营企业主,简称“非公人士”) 思想政治工作类培训班,培训了384人。以下是福建省举办的8期培训班班次:
(1) 2007年11月举办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工商联、福建省光彩会2007年度非公代表人士暨经济处 (科) 长培训班,培训69名学员;
(2) 2008年7月举办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暨统战部经济处、工商联干部培训班,培训50名学员;
(3) 2008年11月举办第2期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培训班,培训43名学员;
(4) 2009年6月举办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班,培训40名学员;
(5) 2010年7月举办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暨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研讨培训班,培训35名学员;
(6) 2010年11月举办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班,培训54名学员;
(7) 2011年5月举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文件) 精神培训班,培训52名学员;
(8) 2011年11月底,省工商联与省委统战部联合举办“2011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班”,培训41名学员。
另外,2011年12月初,福建省工商联选送了11位私营企业主参加福建省委组织部在福建省委党校举办的“全省第一期大中型企业负责人进修班”,这是福建省私营企业主首次被纳入省委组织部的培训范围,也表明了福建省委对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加重视。
福建省不仅自己组织各种学习班和培训班培养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素质,而且积极委派他们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政治培训。如2011年中央统战部组织“非公人士”培训班,福建省有9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
福建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业务知识、专业技术、法律法规、党的大政方针政策、文化素养以及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工作,客观上促使私营企业主增加了从事更高层次政治参与的政治知识资本,推动了福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主体素质的完善和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