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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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一、本书汇编的范围,涵盖了1907~1911年间围绕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而出现的上谕、奏折、草案等主要立法资料,这其中既包括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也包括资政院的审议。另外,为了更好地反映历史背景,礼法之争中的一些重要文章,也一并收录作为最后一部分。按照冈田朝太郎的说法,大清新刑律历经六案的修订始完成立法程序,本书收录的1907年刑律草案、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分别为第一案、第二案和第六案,而1910年宪政编查馆加以修正的第三案、资政院法典组加以修正的第四案以及经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形成的第五案,因缺乏完整的版本,且根据相关文献记载,从第二案到第六案,修正变化情况相当有限,故今从略。

二、在编辑体例上,本书以时间为纬,按照《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而把立法资料分为五个部分:1907年刑律草案、1907年刑律草案签注、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资政院审议、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以内容为经,每一部分内容按照上谕、奏折、草案等分为两部分或三部分。

三、《大清新刑律》制定时期的文献原稿都是竖写,故有“于左”、“如左”、“左列”、“从左列”、“从左例”、“左记各款”、“右列各款”、“右列”等相当于今天“如上所述”、“陈述如下”的用语,本书改为横排后,照录未作改动,但“左”应理解成“下”,“右”应理解成“上”。

四、大清新刑律制定时期的文献原稿,均未分段,也没有标点。编者在整理时予以标点并酌分段落,仅仅是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不妥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五、对原文中较为明显的错字,一般不予以直接校正,惟加以脚注说明。但对于纯粹的缮写或印刷错误,不修改会影响阅读理解的,直接在正文中予以改正。

六、原文中有明显的脱漏字句需要补充的,对补上的内容加[]表示。

七、原文字迹不清无法辨认者,或经校勘仍无法确认的文字,用□表示。但1907年草案中的沿革理由注意,不在此例。

八、原文(特别如1907年刑律草案)中的小号字体的注释性文字,用()标出,不再用字体的大小以示区别。资政院会议过程中非发言的内容,亦用()标出。

九、最后想说,由于战乱和运动频繁,即使是近代的文献,搜集、整理、校勘和注释也是一件需要时间、耐心乃至功力的工作,远比自己原来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虽然已经努力,但肯定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