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日)
大理院正卿、臣张仁黼跪奏,为修订法律事体重大,拟请钦派部院大臣会订,以臻明备而便风行事。
窃惟法律者立国之基,致治之本,方今东西各国法学昌明,莫不号称法治。缀学之士精研环球法律派别之不同,盖分四大法系,实以中国法系为最古,谓之支那法系,其文明东渐西被,而印度法系生焉。由此播乎欧洲为罗马法系,是为私法之始;更进为日耳曼法系,此法系复分新旧,是为公法之始,欧美诸大国皆属此二法系。日本法律本属支那法系,而今则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夫礼昭大信,法顺人情,此心此理,原可放诸四海而准,先王法制,本足涵盖寰宇。我朝列祖列宗,制作美备,大经大法,超越前古,今我皇太后、皇上更取东西法律合诸一冶,于上年有修订法律之命,将见支那法系,曼衍为印度、罗马、日耳曼新旧诸法系者,复会归于一大法系之中,而成圣朝之法治,固不仅包含法、德,甄陶英、美而已。惟日本特为东亚之先趋,为足以备圣明之采择。臣今日窃有请者,一国之法律,将以维持治安,扩张主权,所以垂诸久远,推行无弊者,其为主要者有一,而成之者有三,敬为我皇太后、皇上缕析陈之。
一、组织立法之机关也。东西各国三权分立,其立法一权莫不寄诸议院,故能顺乎民情,合乎公理,而裁可之权仍在君主,既采舆论之公,亦无专断之弊。特中国政体不同,遽难仿行其法,然可稍取其意。彼公诸议院者,我则公诸群臣,近来各部院堂官,皆得参预政务。臣愚以为修订法律,以之颁布中外,垂则万世,若仅委诸一二人之手,天下臣民或谓朝廷有轻视法律之意,甚且谓为某某氏之法律,非出自朝廷之制作,殊非所以郑重立法之道也。拟请钦派各部院堂官,一律参预修订法律事务,而以法部、大理院专司其事,并选通晓中外法律人员,充纂修、协修各官,将法律馆改为修订法律院,所有各员均系兼差,不作额缺,另议办事章程。如此则有议院之长,而无专断之弊。此臣所谓主要者一也。
一、明订法律宗旨也。国之所与立者惟民,一国之民必各有其特性,立法者未有拂人之性者也。西国法学家,亦多主性法之说,故一国之法律,必合乎一国之民情风俗。如日本刑法,本沿用我之唐明律,今虽累经改正,其轻重仍多近乎中律。而民法五编,除物权、债权、财产三编采用西国私法之规定外,其亲族、相续二编皆从本国旧俗。中国文教素甲全球,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特闻立法者,必以保全国粹为重,而后参以各国之法,补其不足。此则以支那法系为主,而辅之以罗马、日耳曼法系之宗旨也。
一、讲明法律性质也。中国法律,惟刑法一种,而户婚、田土事项,亦列入刑法之中,是法律既不完备,而刑法与民法不分,尤为外人所指摘。故修订法律,必以研究法律性质之区别为第一义,而区别之要有四: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别;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别;三、公法与私法之别;四、主法与助法之别。盖此四者不外乎国与国、国与人、人与人三种关系,国与国之关系属乎国际公法,不在修订法律范围之内,如国与人之关系,则属乎公法,人与人之关系,则属乎私法。公法如刑法及诉讼法是,其刑事之涉乎外国人者,则为国际刑法,私法如民法、商法是,其民事之涉乎外国人者,则为国际私法,此二者皆于各法之总则中定之,是为关乎撤去领事裁判权之根本。而修订法律之最要者,则在主法与助法之别,盖主法为体,助法为用,如刑法及民法为主法,而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为助法是也。有主法而无助法,则徒法固不足自行,主法虽精,而助法未臻完善,其行之也犹不能无弊。且也主法不可纷更,而助法则可以屡变,盖主法一有改移,则于人民权利之得失多少,罪罚之轻重出入,即相悬殊,屡事纷更,是使民无所措手足也。至助法乃办事之次第,人民本当随时随事,听命于官。其法之变也,必将变而之善,而无淆乱听闻之惧。此则法律性质之不可不辨者也。
一、编纂法律成典也。法律之学,首重统系,由一本而析为万殊,端绪虽多,仍属有条不紊,中国法律外人讥为列记主义,盖无总则以提挈之也。故欲修订法律,必宜研究编纂之法,而法典之不可不备者,如现今审判分立,而法院编制法寂寂无闻,此所以司法与审判权限纷议久之而后能定也。然其中细目尚多,胥由此法规定,修订实宜亟亟。又如近者修律大臣等所订之民刑诉讼法,本甚简略,而窒碍难行者,已复不少。且民事诉讼法,当以民法为依据,今既未修订民法,则民事诉讼法将何所适从,未免先后倒置。至民法为刑措之原,小民争端多起于轻微细故,于此而得其平,则争端可息,不致酿为刑事。现今各国皆注重民法,谓民法之范围愈大,则刑法之范围愈小,良有以也。他如商律,虽有端倪,然法人之制,殊未能备,而海商之法,更待补葺。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为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便民。此则编纂法典之要义也。
以上三条,臣所谓成之有三者是也。凡此诸端,固为修订法律之要术,然尤在造就法律人材,务期司法之官无不通晓法律,则治法治人二者相因为用,夫然后可收修订法律之效。总之,法律学理精深,修订造端闳大,将使率土之内,悉主悉臣,于以昭法权之统一,则必兼贯古今,博征中外,上自朝廷,下及黎庶,靡不相维相系,各得其所。此非聚群臣之讨论,庶僚之搜辑,断不足以资修订一代之法典者也。
所有拟请钦派部院大臣会订法律缘由,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