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范式及范式转型概念的辨析
第一节 范式概念的模糊性及多层次性
一 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
社会科学中范式的概念是从科学技术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2003)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移植过来的。虽然库恩提出的范式概念以及他的科学革命的学说主要针对自然科学,但是其分析过程和基本的逻辑构架对于认识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一般认为,按照常规的用法,范式主要指“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库恩,2003: 21)。“我采用这个术语是想说明,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库恩,2003: 9)可以说,库恩的范式概念主要指科学共同体(community)所共同遵守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是一种共通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下的科学研究可以称为“常规科学”,对于这一体系的突破和发展就造成了科学领域内的“革命”。
但是,库恩的范式思想十分庞杂。在他的著作中,库恩先后将范式这一概念看作一种信念、一种神话、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的思辨、一个规范、一套具体的科学成就、一本实际的教科书或者经典著作、一些已有的工具等。这些探讨虽然赋予了范式概念十分丰富多元的内涵,但同时也造成了概念使用上的困难。正是因为如此,库恩最初对范式的定义并不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分析宗教社会学内部范式转型的具体含义,更不能够在基础的元哲学层面统一不同的宗教社会学学者提出的范式转型思想。为了使范式的含义更具有操作性,本书采纳了英国学者玛格丽特·马斯特曼(Margaret Masterman)对于库恩范式的讨论。马斯特曼没有停留在库恩模糊的范式理论上,恰恰相反,通过系统梳理与拓展库恩的范式概念,马斯特曼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范式分析框架。具体而言,马斯特曼列举了三个层次的范式概念。
二 三种范式——马斯特曼对库恩理论的提炼和分类
英国学者马斯特曼(Masterman, 1965)对库恩的范式概念做了系统的考察,将之总结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上的范式是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这种范式可以称为哲学元范式(meta-paradigm);第二种范式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具体的科学成就而存在的,这种范式被马斯特曼称为社会学范式(sociological paradigm);第三种范式是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工具、一个解决疑难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这种范式可以称为人工范式(artifact paradigm)或构造范式(construct paradigm)。其中,第一种范式指的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元范式,这个范式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最为基础的前提假设和思路;第二种范式指的是一种理论范式,即一种科学研究的共同规范;第三种范式的含义最具体,主要是指研究中具体的工具性理论或者进路(approach)。
需要说明的是,马斯特曼对范式问题的探讨更多的是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进行的,这和库恩的分析思路是一致的。因此,就马斯特曼看来,从哲学元范式到社会学范式再到人工范式展现出的是科学发展的一种具体历程。马斯特曼认为,“‘范式’的首要含义,很清楚,是在哲学方面,而且范式也一定是先于理论而存在的”。而社会学范式则存在于科学的理论创新之前。在马斯特曼看来,社会学范式是在哲学范式的启发之后,在关注新的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科学成就”。在一个学科建立之后,范式的功能便通过工具范式的运用展现出来,即工具范式保证了“一个常规科学的疑难有一个‘解’”。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马斯特曼展现了其所分析的三种范式之间的历时性关系。具体来说,马斯特曼认为,“(库恩)的哲学元范式概念在范围上比理论要广得多,而且其思路也先于理论,是一种整体的世界观。他的社会学范式,正如我们所知,由于是具体的、可以捉摸的,即一套习惯,故而也是先于理论且不同于理论的。而他的构造范式,由于颇像是单架装置那样没什么理论性的东西,即能促使实际解决疑难问题的东西,故而不那么像是一门理论”(Masterman, 1965: 65)。
马斯特曼的界定表明,范式不同于一般的理论,而是比理论更高级和基础的视角或者工具。这样,库恩提出的范式概念就被马斯特曼重新界定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范式体系。需要说明的是,马斯特曼对于范式概念的论述是一种科技哲学领域内对于学科发展的论述,其针对的是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以及保罗·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的学科进化理论,由此来凸显库恩范式以及科学革命思想所具有的价值。但是笔者认为,纵观马斯特曼的思想可以发现,虽然她更多的是从科学发展的历时性角度来进行论述的,并指出从哲学元范式到社会学范式再到人工范式这一过程代表了一门新的学科建立的过程,但马斯特曼的思想无疑也体现了范式概念所具有的不同层次。换句话说,哲学层面的元范式在启发了新的学科诞生之后并没有消失,而是潜在地存在于具体研究的诸多假设之中,社会学范式同样作为一种研究习惯而在一个学科成熟以后继续存在。这样,笔者在这里对于马斯特曼的范式理论的借鉴并不是从一个“历时性”的学科发展的角度出发的。相反,这里笔者是从一个“共时性”的学科范式的不同层次的角度出发的。马斯特曼界定了不同种类的范式对新学科建立所具有的功能,但这些范式在新学科建立以后也同样存在,并在分析问题的层次上体现出差异性。本书正是由此出发,在这种范式的层次差异上来探讨宗教社会学的范式转型的。
三 社会学领域内的范式
以上的分析是从科技哲学以及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范式的概念。笔者认为,马斯特曼对库恩范式的三个层次的划分对于理解社会学的经验研究过程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实际上,在社会学领域内学者们一直以来也比较重视对自身范式发展的反思。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罗伯特·弗雷德里希(Robert Friedrichs)(Friedrichs,1970)就借鉴了库恩的范式概念对社会学领域内的范式进行了考察,其中他提出了社会学领域中存在整合范式、冲突范式、预言性范式和牧师性范式四种基本范式。其中前两者主要针对社会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不同性质而言,而后两者主要涉及社会学研究者本身的价值态度。与弗雷德里希相同,其他社会学学者也在范式问题上进行过探讨(瑞泽尔,1995:756~759)。通过这些社会学学者的努力,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社会学领域内的范式问题的基本认识是:社会学的研究本身是一种多元范式的研究,不同学者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分析同一个问题。
除了对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分类之外,一些学者也试图努力整合不同范式之间的差异。例如乔治·瑞泽尔(George Ritzer)(1995:759~761)便希望通过宏观-微观以及主观-客观这两个维度的四分类法整合自己所提出的社会科学的三种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界定范式以及社会行动范式。其中,社会事实范式主要进行的是结构分析和功能分析,其代表人物是埃米尔·涂尔干。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事实范式力图找寻社会事实(social fact)的发展规律和客观关系,在研究方法上更多地偏重于实证研究和因果分析(causal analysis)。社会界定范式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强调通过对人们主观意义的理解去把握个体行动的意义和结果,因此在研究方法上偏向于对个体行动(action)的诠释和理解。社会行动范式偏向于心理学的行为主义,强调行为的后果和相关奖惩机制(sanction)的关系,这一范式的代表人物是心理学家斯金纳。通过这种四分类法的总结,瑞泽尔将不同的范式纳入一个结构框架中。可以说,在社会学领域内针对范式问题的讨论上,瑞泽尔的分析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另一位社会学家雷蒙·布东(Raymond Boudon)(Boudon, 1985)的范式分类和瑞泽尔的分类近似,只是在术语上或多或少存在差异。他认为社会科学的三种主要范式分别是个人主义方法论范式、涂尔干主义范式以及解释学范式。
如果从上文科技哲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社会学学者们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学研究中学者们所讨论的范式概念更贴近于马斯特曼意义上的“社会学范式”,尽管后者是在科技哲学的角度而不是社会学学科的角度来界定社会学范式的。笔者认为,社会学领域中的范式更多地代表了对不同学术共同体或者学术传统的区分,参与到同一共同体中的研究者共享了一套研究习惯和研究视角,从而和别的学术共同体产生差异。在这里,瑞泽尔对于社会学领域中范式的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范式,是存在某个科学领域内关于其研究题材的基本意象。它可以用来界定什么应当被研究、什么问题应当被提出、如何质疑研究问题,以及对所获的答案在诠释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等等。所以,在一个科学学科的领域内,范式乃是最主要、最广泛的共识单位,而且我们可以利用范式区分不同的科学共同体。简而言之,范式可以包含、定义以及关联那些存在其内的范例、理论、方法与工具等方面”(瑞泽尔,1995:756)。本书在讨论社会学领域内的范式问题时,基本采纳了瑞泽尔的定义。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从方法论和科技哲学的角度出发,瑞泽尔对范式的定义同马斯特曼的“社会学范式”定义是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