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考略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使下情上达,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过匦函制度。“匦,匣也”; “匣是匮之别名,匮之小者。”因臣民百姓投入匣内的书状函件,可不受“壅滞”,直达君主和主管衙门,与一般上书和投诉的形式、程序有所不同,故称之为“匦函”。这一制度萌芽于汉,初创于南梁,通行于唐,延续于五代、两宋,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由于年代久远,史籍失传甚多,现存古籍中记述匦函的史料很有限,加之后人因不明真相,对其性质多有误解,因此,需要对匦函制度的一些疑义予以考辨。
一 匦函的源流及其创制
中国古代匦函制创立于何时,前人著述中未明确提及。为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将唐以前各代制定的下民直接向朝廷反映意见的措施作简要追述。
据传说,远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部落联盟大酋长尧、舜,为“通治道而来谏者”,设“谏鼓谤木,立之于朝”;且设“有进善之旌”,以求治策。对于“谤木”,服虔解释说:“尧作之,桥梁交午柱头。”应劭解释说:“桥梁边板,所以书政治之愆失也,至秦去之。”韦昭解释说:“虑政有阙失,使书于木,此尧时然也。”对于“进善之旌”,应劭解释说:“旗,幡也。”如淳解释说:“欲有进善者,立于旌下言之。”可见,尧、舜时期,基层氏族成员主要通过立在旌旗下陈诉,在桥梁和交通要道的木板上书写意见和击“谏鼓”的方式,直接向部落联盟大酋长反映情况,就盟内大事发表自己的见解。
西周和汉代,又设“肺石”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云: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后汉书·寇荣传》云:
臣思入国门,坐于肺石之上,使三槐九棘平臣之罪。
“肺石”,即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因颜色与人肺相似,故而得名。凡百姓有冤枉得不到平反者,或反映的意见长期未转达到朝廷者,可立在肺石上控诉地方官吏,由专门管理肺石者报告朝廷。
自尧、舜至汉代实行的“谏鼓”、“谤木”、“进善之旌”、“肺石”等制度,都是为实现下情上达而设立,同后来设立匦函的目的有某种相通之处。然而,它们均是以公开形式进行的,这又同匦函制相区别。
采用匦函形式审理狱案,听取民诉,在西汉后期宣帝年间便已出现。《汉书·赵广汉传》云:
(赵广汉)迁颍川太守。……先是,颍川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广汉患之,厉使其中可用者受记,出有案问,既得罪名,行法罚之,广汉故漏泄其语,令相怨咎。又教吏为缿筒,及得投书,削其主名,而托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雠,奸党散落,风俗大改。吏民相告奸,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壹切治理,威名流闻,及匈奴降者言匈奴中皆闻广汉。
此段文字后有以下疏注:
苏林曰:“缿音项,如瓶,可受投书。”孟康曰:“筒,竹简也,如今官受密事简也。”师古曰:“缿,若今盛钱臧瓶,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筒,皆为此制,而用受书,令投于其中也。”
赵广汉使用的“缿筒”,具有投进的书状“可入而不可出”、防止泄漏的特点,它无疑是匦函的一种形式。只是“缿筒”的内容和使用的范围相对较窄,它是赵广汉为打击豪强奸党和盗贼采取的“权宜”之策,书状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告奸”方面,也只是在颍川一地实行,它还不是朝廷定制,汉代时也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为克服民情“下不上达”状况日渐严重的弊端,于天监元年(502年)四月发布诏令,实行具有匦函性质的“谤木函”和“肺石函”制度,其诏书曰:
商俗甫移,遗风尚炽,下不上达,由来远矣。升中驭索,增其懔然。可于公车府谤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从我江、汉,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龙蛇方县;次身才高妙,摈压莫通,怀傅、吕之术,抱屈、贾之叹,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匦;夫大政侵小,豪门凌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
梁武帝所设“谤木函”、“肺石函”是何形状,用何材料制作,实施情况怎样,史书未有交代,但就其内容而言,已较赵广汉的“缿筒”大大前进了一步,且二函所收投书亦有明确分工,即属于国家政事,如大官权臣未曾言及,百姓有不同意见的,可投之于“谤木函”;凡有功者因坏人作弊未得到应有封赏、有才能者因受压制未得到重用及以大压小、以权势欺凌贫贱小民方面的个人申诉,投之于“肺石函”。这一下情上达制度虽未冠以“匦函”之名,但它的性质和形式同后来的匦函制已大体相似。因此,应该说南梁实际上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匦函制的王朝。
以“匦函”正式命名且长期推行的此类下情上达制度,始于唐代武则天垂拱年间。对此,《唐六典》、《唐会要》、《资治通鉴》等10余种史籍均有明确记载,其中以《唐会要》记述最详:
垂拱二年六月,置匦四枚,共为一室,列于庙堂。东方木位,主春,其色青,配仁。仁者以亭育为本,宜以青匦置之于东。有能告朕以养人及劝农之事者,可投书于青匦,名之曰延恩匦。南方火位,主夏,其色赤,配信。信者风化之本,宜以丹匦置之于南,有能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可投书于丹匦,名之曰招谏匦。西方金位,主秋,其色白,配义。义者以决断为本,宜以素匦置之于西。有欲自陈屈抑者,可投书于素匦,名之曰申冤匦。北方水位,主冬,其色元,配智。智者谋虑之本,宜以元匦置之于北。有能告朕以谋智者,可投书于元(玄)匦,名之曰通元(玄)匦。
武则天于垂拱年间诏令设匦事,史家未有争议,然涉及置匦的具体年月、匦的形制和制作人时,史籍记述不尽一致,需予以考察。
(一)关于武则天置匦的具体时间
唐、宋史籍中记载的武则天置匦时间,有四种说法:《唐六典》卷九、《封氏闻见记》卷四记为“垂拱元年”; 《旧唐书·则天皇后纪》和《则天实录》记为“垂拱二年三月”;《唐会要》、《通典》记为“垂拱二年六月”; 《唐统纪》、《唐历》记为“垂拱二年八月”。
司马光所撰《资治通鉴》一书曾对武则天设匦时间作过考辨。此书引用了垂拱二年(686年)三月和垂拱二年八月两说,并肯定了垂拱二年三月说。至于垂拱元年(685年)和二年六月说,该书未予提及。《资治通鉴》以《则天实录》为据,把设匦时间确认为垂拱二年三月。一般说来,由于《实录》所记较为可靠,故这一确认无疑是有其道理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唐会要》所持垂拱二年六月说也不可漠视。此书虽比其他书晚出,但它所依据的很可能是关于设匦的最原始资料,即武则天的制敕。在前面所引《唐会要》的记述中,两次出现“有能告朕”的提法,这显然是君主颁行制敕时使用的语言。此外,文中尚有几处“宜以某匦置于某”的语句。“宜”字的这一用法是唐代制敕中的惯用语言,尤其以武则天朝为甚。如《诛唐波若制》: “宜颁示天下,咸使知闻。”《禁葬舍利骨制》: “宜令所管州县,即加禁断。”又如“宜令所司,重更申明处分”、“宜加赤族诛”等等,不胜枚举。《唐会要》记载的匦函制度,多为其他史书所不载,这很可能是它引用的武则天制敕未加删简的缘故。
那么,能否说垂拱二年三月说与垂拱二年六月说都可以成立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关于设匦时间两种不同记载的出现,很可能是由于前人编史时,未能把武则天提出设匦的时间与匦铸成、诏令正式启用的时间作严格区分而造成的,很可能是这两种记载各有依据,各有所指,并不矛盾。查历代史籍,此类情况屡见不鲜,如明太祖朱元璋颁行《大诰》初编、续编的时间,《明实录》以朱元璋写序时间为准,分别记为“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和“洪武十九年三月”,而两书刊成、正式颁行的时间,实际上分别是“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和“洪武十九年中”。至于匦,工艺要求颇精,不可能一蹴而就。据史载:“上欲作匦,召工匠,无人作得者。”这一记载说明,从诏令设匦到正式启用经历了一个过程。可以设想,《则天实录》所说垂拱二年三月系武则天提出设匦的时间,《唐会要》所记垂拱二年六月为制匦成功、正式诏令实行的时间,两种记载可以相容并存。所以,对《唐会要》所记垂拱二年六月设匦事,绝不可轻易否定。
尽管各史籍在记述唐代设匦的起始时间上存在差异,但匦函作为唐一代定制,创设于武则天垂拱二年,则是可靠的。自此以后,这一制度在中国大地上施行了二百余年之久。
(二)关于匦的形制
对于匦的形制,《资治通鉴》所记同《唐会要》存有差异,其文曰:
其器共为一室,中有四隔,上各有窍,以受表疏,可入而不可出。
后半句易理解,“上各有窍”,用于投书;“可入而不可出”,便于保密。但前半句颇为费解,“其器共为一室”,说明匦非只一个,如果是一个,何以言“共”?但是否如《唐会要》所记是“置匦四枚”呢?该书未曾明言。“中有四隔”,是所置几匦每个内部各分为四部分,还是一室分隔为四,每四分之一室存一匦呢?或是其室内仅设一匦,内分四隔呢?《资治通鉴》的记述所以令人难解,是由于作者把匦初置时的形制与发展变化后的形制二者混淆所致。
匦的最初形制及它的演变情况,《唐六典》、《新唐书》、《封氏闻见记》等书均有记载。《新唐书》云:
武后垂拱二年,“乃铸铜匦四,涂以方色,列入庙堂。……其后,同为一匦”。
《唐六典》云:
初置有四门,其制稍大,难于往来。后遂小其制度,同为一匦,依方色辨之。
《封氏闻见记》所述同《唐六典》。《唐六典》、《封氏闻见记》中的“四门”一词,也易使人产生误解,不过,理解文义,便知所谓“四门”,实乃“四枚”之意。
几书的记载表明,匦的形制前后有所变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是由“其制稍大”而“小其制度”,即它的规格、尺寸由大变小。其二,由“初置有四枚”变为“同为一匦”,即从四匦分立发展为四匦合一。改制后的匦内分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各开一个孔道。
(三)关于匦的工艺设计和铸造人
诸史在记述匦的设计制作者时,也是漏洞百出,各持异说。《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引《御史台记》,确认匦系侍御史鱼承晔之子鱼保家所铸。其文曰:
太后欲周知人间事,保家上书,请铸铜为匦,以受天下密奏。
《朝野佥载》则云:
上欲作匦……思咺应制为之,甚合规矩,遂用之。
《封氏闻见记》谓:
初,则天欲通知天下之事,有鱼保宗者,颇机巧,上书请置匦以受四方之书,则天悦而从之。
《唐会要》四库本注:
其始,鱼保宗上书,引扬州道士蔡裕制造焉。
四种说法中,似以鱼保家之说较胜。今本《朝野佥史》已非原书,鱼思咺系何人,无从考证。而《封氏闻见记》等书多有错讹,所记“鱼保宗”,可能是将“家”字作为“宗”字之误。故《资治通鉴》从《御史台记》是有道理的。
二 匦函的功能和性质
匦函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它的功能。《唐会要》卷五五曾对匦函的功能作了记述:“有能告朕以养人及劝农之事者,可投书于青匦,名之曰延恩匦。” “有能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可投书于丹匦,名之曰招谏匦。”“有欲自陈屈抑者,可投书于素匦,名之曰申冤匦。”“有能告朕以谋智者,可投书于元(玄)匦,名之曰通元(玄)匦。”这就是说,延恩匦是接受有关用人、安民、农事对策等基本国策方面的建议的,招谏匦是接受有关论朝政得失方面的批评意见的,申冤匦是接受臣民平反冤枉方面的申诉的,通玄匦的功能有些含混,但参阅其他史籍可知,它是接受“玄象、灾变及军事对策”方面的献策的。匦函的上述功能,表明它是君主用以保障下情上达的工具。
可是,千百年来,匦函的性质和基本功能一直受到了曲解,它几乎成了“告密诬陷”的代名词。究其原因,此与《资治通鉴》的记述手法有关。该书作者虽没有明确地对武则天置匦事作否定评价,但本着叙事中寓褒贬的中国史学传统,在表述方式上暗示了他对匦函的批判态度。其一,该书在叙述武则天置匦事之后,紧接着大谈当时“盛开告密之门”、冤狱屡兴的弊端,言外之意,告密之风蜂起与武则天置匦有关。其二,它把设计匦者鱼保家之死,说成是由于仇人投匦所致。鱼保家在铸匦之后,曾受到武则天赞赏。然而,“未几,其怨家投匦,告保家为敬业作兵器,杀伤官军甚众,遂伏诛”。这样,它实际上是把匦函制度与盛行一时的告密诬陷之风捆在了一起。由于《资治通鉴》系史学名著,备受后人尊崇,流传甚广,于是,匦函是武则天用来鼓励“告密”的传言,也就成为“公认”的历史结论。
匦函同当时的告密诬陷之风究竟是何关系?《资治通鉴》的记述是否真实?检现存史籍,把匦函与告密联系而论的只有两处记载。一是《资治通鉴》记载的鱼保家被告处死事,然《封氏闻见记》的同一记载与《资治通鉴》有微妙的不同,只说“(保家)为人所发,伏诛”,至于举发是否通过匦函的途径,该书没有明言。另一处是武则天长寿二年(《资治通鉴》误记为长寿一年),右补阙朱敬则在上书中论及告密之风时,有“故置神匦,以开告端”一语。然参阅《资治通鉴》,朱敬则关于告密之风始于设匦的看法又未必妥当。《资治通鉴》记: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唐中宗被废为庐陵王,时“有飞骑十余人饮于坊曲,一人言:‘向知别无勋赏,不若奉庐陵。’一人起,出诣北门告之。座未散,皆捕得,系羽林狱。言者斩,余以知反不告皆绞;告者除五品官”。此系武则天置匦前二年事,《资治通鉴》称:“告密之端自此兴矣。”再如,《资治通鉴》记述武则天大开告密之门的措施是:“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这说明,告密尚另有途径,至少并非设匦一途。因此,朱敬则认为告密之风始于匦函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匦函制度建立于告密者蜂起之时,它会为告密者所利用,成为诬陷他人的手段之一,这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事。朱敬则所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倒因为果。事实是,早在设匦之前,告密之风已经兴起,而不是“置神匦以开告端”。《资治通鉴》记述的偏颇,是它只字不谈匦函四种功能的实施情况而只讲“告密”,这就有意无意歪屈了匦函的性质。
从现见的史料看,匦函制度实施以后,无论是武则天,还是后嗣君主,都未曾允许臣民利用匦函告密诬陷,相反,他们是注意发挥匦函的特定功能的。笔者不排除匦函会被告密者利用诬陷他人的事实,也难以论断这一制度实施后是否收到了统治者期望达到的效果,但可以肯定的是,从武则天垂拱年间到唐末,统治者赋予匦函的主要功能是“通壅滞”,保障下情上达,而不是鼓励告密。
首先,从武则天的实际做法看,她是注意发挥匦函的四种功能的,特别是对臣民中敢于投匦论朝政得失和提出治国方策者,采取了鼓励和积极支持的态度。例如,有位职位低下的参军陈子昂,因多次上书抨击酷吏制造冤狱和进献治国安民之策,备受武则天的赏识和提拔,由参军擢麟台正字,再转任右拾遗之职。《全唐文》载有陈子昂任参军时写的《谏刑书》一文,其文结尾云:“贱臣不胜愚恳忠愤之至,辄投匦函,昧死上闻。”原来,陈子昂最早谏止滥刑的奏文,是通过投匦上达的。这件事可说明招谏匦并非虚设,它确实为低级官吏参政议政提供了渠道。
又如,武则天大足元年(701年),即实行匦函制的第17年,苏安恒“投匦上书”,认为“太子孝敬是崇,春秋既壮,若使统临宸极,何异陛下之身”,要武则天“禅让东宫,自怡圣体”。上书要求武则天退位,这个举动非同小可,弄不好会招来杀身之祸。但是,“疏奏,则天召见,赐食慰谕而遗之”。武则天这样做,自然是一种政治姿态,同时也反映了她决意推行匦函制的苦心。武则天以女皇身份初掌政权,在中国史无前例,面临的阻力重重。为了寻找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支持,赢得人们的好感;也为了克服官僚机构壅滞不行、下情难以上达的弊端,及时了解包括低级官吏在内的广大臣民对时政的态度,吸取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治国良策,巩固政权,故采用了匦函这一特别措施。出于充分发挥匦函功能的考虑,她对投匦言事者采取了极度宽容的态度。
其次,唐代各朝为推行匦函制的一系列措施证明,这一制度是被作为“通壅滞”的武器使用的。
武则天死后,匦函制度被后嗣君主尊崇为祖宗定制,长期推行,不断加以完善。唐中宗继位后,于神龙元年(705年)二月颁布《申冤制》,鼓励臣民投匦言事。其文曰:
九重严邃,非叫阍之可闻。万邦遐旷,因表疏而方达。朕尊居黄屋,心念苍生,微物不安,每切纳隍之虑。一人失业,更轸宵旰之怀。思欲下情上通,无令壅隔,所以明目达聪者也。其官人百姓等,有冤滞未申,或狱讼失职,或贤才不举,或进献谋猷,如此之流,任其投匦,凡百士庶,宜识朕怀。
唐玄宗执政期间,于编纂《唐六典》时,对匦函的功能作了更为清晰的表述:
东曰延恩,怀才抱器,希于闻达者投之;南曰招谏,匡正补过,裨于政理者投之;西曰申冤,负屈无辜受刑者投之;北曰通元(玄),献赋作颂谕以大道及涉于元(玄)象者投之。
经过修定,延恩匦突出了招纳贤才的功能,通玄匦增加了“献赋作颂谕以大道”的内容,对四匦功能的表述较前更为明确,更能准确地体现它的“通壅滞”、“达下情”的性质。如果说武则天时期,告密之风(其实,这在武则天执政时期也是一时之事,并非贯穿整个时期)影响了人们对匦函性质作正确判断的话,那么,在武则天死后,匦函的性质是不应再有疑问的了。
需要指出的是,唐代中后期各朝,在重视发挥匦函基本功能的同时,也注意了打击、预防“告密诬陷”的行为。如唐代宗于宝应元年(762年)六月,曾敕谕臣下:“如有告密人登时进状,分付金吾留身,待进止。”也就是说,告密者要受到被暂时扣留的处置。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 “理匦使谏议大夫李渤奏,今后有投匦进状者……如无理妄诉,本罪外加一等”。此奏议被皇帝采纳,曾予以实行。李渤在同一上书中还对由匦院处理告密者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此非匦院工作范围的事,应该将告密者“牒送御史台、京兆府”。这些史实说明匦函的基本功能是“通壅滞”、“达下情”,而不是“告密”。
第三,考察当时臣民评价匦函的言论和投匦书状的内容,可知匦函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人所共知的。
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年)司刑少卿徐有功上书曰:
陛下所令朝堂受表,设匦投状,空有其名,竟无其实。……岂不由受委任者不副天心,是陛下务欲使申其冤,是有司务在增重其枉。……其三司受表及理匦申冤,使不速与夺,致令壅滞。有理不为申者,亦望准前弹奏。
显然,徐有功是把匦函视为申理冤抑的措施之一。他上书的用意,是要更好地发挥匦函的这一功能。
中唐时期,著名文学家韩愈在《赠唐衢》一诗中称赞匦函制度说:“当今天子急贤良,匦函朝出开明光。”他是把匦函作为招纳人才的良策看待的。
在论及匦函功能的文章中,以白居易所写《达聪明,致理化》一文对匦函制的评价最高,他说:
国家承百王已弊之风,振千古未行之法,于是始立匦使,始加谏员,始命待制官,始设登闻鼓。故遗补之谏入,则朝廷之得失所由知也;匦使之职举,则天下之壅蔽所由通也;待制之官进,则众臣之谋猷所由展也;登闻之鼓鸣,则群下之冤滥所由达也。此皆我列祖所创,累圣所奉,虽尧舜之道,无以出焉。
白居易如此称赞匦函制度,并非取悦于君主,因为他在同一文章中就又提出了对时政的批评:“自贞元以来,抗疏而谏者,留而不行;投书于匦者,寝而不报”,请求朝廷“申明旧章”,更好地发挥匦函“通壅蔽”的功能。此文大约写于唐宪宗元和二年至六年(807~811年)之间,此时距武则天初置匦函制度已有百年之久。他对匦函实施情况所作的评价,反映了此制度在唐代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了较好的推行。
至于当时臣民投匦的书状,现今可查到原书状内容的仅有三件。除前面所述陈子昂写的《谏刑书》、苏安恒写的《谏武后退位书》外,尚有武则天时下民张不耀写的《请代父死表》。张不耀在书状中陈述了其父张文成被诬害的情况,为申父冤,故“冒死投匦以闻”。此三件投书,两件属于论朝政之得失和向朝廷谏言治国之策,一件属于申冤。这说明,当时的臣民不仅了解匦函的基本功能,而且是把它作为“达下情”的途径利用了的。
综上所述,可知匦函主要是受纳臣民对朝政的批评、建议及对冤抑的申诉,又兼有招纳贤才的功能,并不是为鼓励告密而设。匦函制度与鼓励告密不是一回事。后者的目标在于打击仇人和政敌,前者的目标则是减少朝政失误,争取臣民支持,实现政通人和。对于期望永保政权巩固的唐代统治者来说,这两者同样重要。告密制度与匦函制度是相辅相成、平行并立的另一种制度,其内容在唐代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因此,绝不可把二者等同而论。
三 匦函的管理
唐代设立匦院专职管理匦函。匦院隶属于中书省,院设知匦使一人,由正谏大夫(即谏议大夫)、拾遗、补阙等充任;理匦使(唐玄宗天宝九年至十四年间曾一度改名为献纳史)一人,由御史中丞或侍御史充任。据《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设侍御史四人,由其中一人分掌“理匦”事。又据《唐会要》卷五五:除御史中丞、侍御史外,谏议大夫李渤、给事中韩赏、中书舍人杨绾也曾担任理匦使,说明其任职官吏身份有时也有变化。知匦使与理匦使的分工是:知匦使“专知受状,以达其事。事或要者,当时处分,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据状申奏”。即知匦使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理匦使负责书状的审议奏报。
管理匦函的任务有四,现分述如后:
(一)匦函的押送与安放
匦安放在朝堂之上。据《唐两京城坊考》卷首附图,朝堂位于丹凤门内含元殿前。其右设登闻鼓,左置肺石。匦函居中、居左还是居右,已难详考。它与登闻鼓、肺石的不同之处,是不固定于其处,“出以辰前,入以未后”,即每天上午八时前,由内廷搬出安放于朝堂之上;每天下午二时后,由朝堂移入内廷。搬出搬入的押送事宜由知匦使担任。由于匦本身具有“可入而不可出”的特性,投入的书状万无一失,故这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二)监督书状的投入
此就是所谓的“受状”。受状包括审查书状是否符合投诉程序以及内容方面的事宜,它是知匦使的主要职责。
先说投诉程序方面的要求。唐代实行逐级上诉和直诉相结合,以逐级上诉为主的申诉制度。据《唐六典》: “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请给 ‘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 ‘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武则天在推行匦函制度时,仍强调继续发挥三司理诉的职能,重申:“三司授事,本防枉滞,如有人诉冤屈,抑不得与,投匦之列后方获申明,所由之官,节级科罪。”这里虽没有明确规定不经三司审理的案件可否直接投匦申诉,但隐含的意思是,只有在向三司申诉“抑不得与”的情况下,才能投匦诉冤。关于这一点,理匦使崔造于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奏章中作了明确说明:“亡官失职、婚田两竞、追理财物等,并合先本司。本司不理,然后省司。省司不理,然后三司。三司不理,然后合报投匦进状。如进状人未经三处理,及事非冤屈,辄妄来投状者,不在进限。”这一奏请得到代宗批准。执行这一规定,对不符合投诉程序的书状不予受理,当是知匦使的职责。当然,对投匦书状所作的上述限制,仅是对申冤这一类书状而言,并不包括论朝政之得失、谏奏治国之策的书状在内。这样做,也是保障匦函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必要措置。
对于投匦书状的内容是否要经过审查,史籍记载不一。《隋唐嘉话》(下)说:“武后时,投匦者或不陈事而谩以嘲戏之言,于是乃置使,先阅其书奏,然后投之匦中,有司自此始也。”《旧唐书·刑法志》说:匦函“既出之后,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谤讪朝政者。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之状,仍责识官,然后许进封,行之至今焉”。按照此两书记载,似乎自设知匦使之始,即由其先阅书状,对内容进行检查,然后才允许“进封”,并且这种投匦前检查书状的制度,在唐代相沿未改。据笔者考证,此种说法与史实甚有出入。实际情况是,有唐一代,围绕着是否“先阅其奏方许投匦”的问题,前后几经变化。由于史料缺乏,尚难准确地论述这一制度的详情。但是,借助于下述事例,仍可大体勾画出它变化的基本轮廓。
1.武则天执政时期,苏安恒投匦上书,要求武则天归政太子。这明显不合“圣意”,然书状能直达御前,表明初建匦函制度时,尚未实行事先检查书状内容的制度。
2. 《隋唐嘉话》的作者刘餗,曾于唐玄宗天宝年间在朝廷任职,他记述说投匦前有“先阅其书奏”制度,想必当时实行过这一制度。
3.唐肃宗至德元年(756年)十二月,“右补阙阎式,请先视其事状,然后为投。上责壅塞,贬式为朗州武陵县”。可见在此之前,检查书状内容的制度业已废止。
4.唐代宗于宝应元年(762年)秋七月诏:“不许匦使阅投匦人文状。”大历十二年(777年)十二月,又敕文重申:“其理匦使,但以任投匦人移表状于匦中,依常进来,不须勒留副本,并妄有盘问,方便止遏。”说明检查书状的制度仍未恢复。
5.谏议大夫、知匦使李中敏于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年)奏:“臣据旧例,所有投匦进状及书策文章等,皆先具副本呈匦使。其有诡异难行者,不令进入。臣检寻文按,不见本敕所由,但云贞元中奉宣,恐是一时之事。”贞元是唐德宗年号。据此文可知,唐德宗时实行过检查书状内容制度。
6.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十一月,“左卫上将军知内侍省事吐突、承璀出监淮南军,时刘希昂与承璀皆久居权任。既黜之,有李涉者,托附承璀,邪险求投匦上疏曰:‘承璀公忠,才用可辅政化,既承恩宠、不合斥弃。’谏议大夫、知匦使孔戣览其副章大怒,命逐之”。由知匦使“览其副章”句可知,当时仍实行检查书状制度。
7.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年)八月,谏议大夫、知匦使李中敏奏:“请自今以后,所有进状及封章,臣等但为状引进,取舍可否,断自中旨。庶使名实在兹,明置匦之本意。”这一建议得到批准,贞元旧例规定的“先具副本”制度遂被废止。
然未过多久,唐文宗于开成五年(840年)四月颁布《厘革匦函进状诏》,谓:“匦函所设,贵达下情。近者所投文书,颇甚烦碎,或论列祖曾功业,或进献自己文章,无补国经,有紊时政,极言不讳,岂假匿名。今后如知朝廷得失、军国利害,实负冤屈有司不为申明者,任投匦进状,所由量时引进,不得壅滞,余不在投匦之限。宜委匦使准此,仍留副本。”“先具副本”之制再度复活。
8.唐武宗于会昌元年(841年)四月敕:“应投匦进封事人等,宜起今后,并须将所进文书,到匦院验卷轴,入匦函,不得便进。”这表明投匦前对书状检查已成惯例。以后的变化,诸史籍未有详载。然由此八事,检查书状制度的变化情况可概略得见。
(三)书状的分拣和处理
据《唐六典》卷九:知匦使“专知受状,以达其事。事或要者,当时处分,余出付中书及理匦使,据状申奏”。这一程序后来有所变化。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理匦使、谏议大夫李渤奏:“今后有投匦进状者,请事之大者奏闻,次申中书门下,小者各牒诸司处理。理不当,再来投匦者,即见事闻奏。”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天子日理万机,凭一人的有限力量能否处理好诸多投状,确实是个实际问题。然而,这种变化无疑会对匦函功能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投状人的审查与监护
《资治通鉴》在记述对投匦者的审查措施时说:“先责识官,乃听投表疏。”并在这段话后注曰:“识官,犹今之保识。”也就是说,只有在识官对投状人进行审查同意担保后,方许其投书状。此制详情,未见及其他史料,且存疑待考。
对投匦人的监护措施,则于史有征。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年)八月一日敕:“仍令本司及金吾所由,须知进状人姓名、住居去处,或要召问。如过旬日无处分,即任东西。”针对此敕,李中敏上言:“匦院投状,即本司收投使状人名,便差院子审复家第及主人,旋牒报京兆府。若又令牒金吾责状,恐进状人劳扰,又虑烦并,今伏请准前准牒京兆府。”李中敏的意见得到批准。据此可知,对投状者的监护,目的在于“召问”。“旬日”之后,监护解除,投匦人就可不受约束地行动了。监护的方法是,由匦院把进状人的姓名、住址查明后,通知京兆府,由京兆府负责执行。
在管理匦函的四项工作中,以中间两项最为重要。有唐一代,随着时间的推移,匦函的管理制度逐步有所完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设匦本意不尽符合的变化,如在投匦前检查书状内容,对广开言路带来了消极影响;由主管官员区别事之大小处理书状,而不再由皇帝一一过目,也削弱了匦函的功能。虽然这一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它作为下情上达的一种渠道,对于减少冤狱和维护唐王朝的统治,还是起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四 匦函在五代、两宋的实行情况及其变化
匦函制度在五代时期的实施情况,已难详考,但这一制度仍为各朝采用,则无可置疑。
后唐实行匦函制度事,见《五代史·萧希甫传》:
明宗即位,召(萧希甫)为谏议大夫,是时(天成元年四月),复置匦函,以希甫为使。
又据《旧五代史·唐纪》:
(萧希甫)复为匦函使。其后(卢)革、(韦)说为安重海所恶,希甫希旨,诬奏革纵田客杀人,而说与邻人争井,井有宝货。有司推勘井中,惟破釜而已。革、说率皆贬死。
后晋高祖石敬瑭于天福三年(938年)恢复侍御史理匦事,见《旧五代史·职官志》:
天福三年三月壬戌,御史台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居上者判台,知公廨事;次知西推、赃赎,三司受事;次知东推、理匦。敕:宜如旧。
《资治通鉴》卷二八八记,割据于四川一隅的后汉,于高祖刘知远乾祐元年(948年),也仿效唐制设匦,以开言路:
蜀主以张业、王处回执政,事多壅蔽,己未,始置匦函,后改为献纳函。
《宋史·高锡传》载,后周世宗柴荣执政时期,也曾设匦,故有高锡投匦事:
(高)锡徒步招谏匦上书,请择贤任官,分治从职。
宋王朝统一中国后,效法唐代,继续推行匦函制度。宋太祖赵匡胤于乾德四年(966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布诏书曰:
今后应诸色进策人,并须事关利害、情绝虚浮、益国便民、言直事当者,方可为策。即不得乱引闲词,其所进事条,仍不得过五件以上。如是已经晓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进。宜令匦院候有进策人分明晓示,先取知委文状,及通指安下处所,方得投匦。如有违越,并当劾断。如是本管官吏不切跷告,当行朝典。其余申冤论事,不在此限,亦不得腾越。须曾经本处论诉,不与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从这一诏令看,宋初匦函制度与唐代大体相同。不同之处是,对投匦程序和书状内容的限制趋于严格:规定书状陈诉的问题,不得超过五件;投匦前要写表示了解和遵守投匦要求的保证书,凡是违背投匦制度者,不准进状;如果本管官吏对违犯投匦制度者不及时查处上报,也要被追究责任。
匦函制度在五代、宋初大约实行了80年左右,到宋太宗赵炅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即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始发生重要变化,即改匦为检。《资治通鉴长编》载:
(太宗雍熙元年七月庚申)改匦院为登闻鼓院,东延恩匦为崇仁检,南招谏匦为思谏检,西申冤匦为申明检,北通元匦为招贤检。
检字从木,隐示了它由木制成。同唐代铜匦一样,检具有“可入而不可出”的特点,但形体较大,要由四人擎抬(南宋时检匣形体改小,由一人擎背)。检函由登闻院管理。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曾一度设理检院,然未过多久,于至道三年(997年)废止。宋真宗赵恒景德四年(1007年),改登闻院鼓司为登闻鼓院;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受理检函。宋仁宗赵祯天圣七年(1029年)初,为使投检书状未得到正确断理者有继续申诉的机会,又诏令复设理检院:
(天圣七年)时上封者言:“自至道三年废理检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浸不能自达。”帝读唐史,见匦函故事,与近臣言之。夏竦因请复置使领,帝从其议。
同年闰二月二十三日,仁宗为“诞开言路”,使“下情之尽达”,又发布诏书曰:
……其登闻检院依旧外,宜置理检使,匦匣为检匣。应诸色人,除奇巧技术、妄邪、不干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改冤枉累经诉理末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
这样,宋代自仁宗朝起,便形成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者并立的体制,这一制度沿之宋末,基本未改。
登闻鼓院的主要职能是受理臣民申诉冤枉,采取的是击鼓投诉的方式,它不属于匦函制度的范畴。登闻检院的职能是接受机密章奏和投诉鼓院未受理或未辨明的臣民申冤书状。理检院由御史中丞兼领,它受理陈诉军国大事、朝政得失、机密问题和鼓院、检院未辨明的臣民的申冤状。登闻检院、理检院均以检匣受状,从广义上讲,它是匦函制度的一种形式,也是宋代对匦函制的新的发展。
由于宋代的检匣的形制和功能与唐代的匦函大体相似,因此,虽朝廷改匦名为检,当时的不少臣民和后代人写的一些著述仍囿于习惯称检为匦。如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六月,给事中王等在上书中谈到宋仁宗设理检使事时说:“本朝天圣七年,始制匦函,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年)十月,司农卿兼知临安府赵师在上书中谈到制止越诉投检问题时说:“检鼓二院,自有明载条令,盖为经从次第所行失当及无所施行,方许投匦。”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年)十二月,朝臣奏言:“国朝因唐旧制,置检匦以通下情。”元代人撰写的《宋史》在渲染宋徽宗即位初臣民投检盛况时,也用“投匦者如织”加以形容。诸如这类称检为匦的记述,在史籍中不乏其例。这说明在南宋、元初人心目中,匦与检无实质的区别。
当然,宋代的检函制较之唐代的匦函制,也有自己的特色。它不仅名称和制作匣的材料与唐相异,且在一些方面也有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一)它与登闻鼓制度相联系
宋代的检函制规定,凡是申冤类投状,不仅要按法定程序逐级上诉,而且“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既保障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同时又给有重大冤屈者提供更多的申诉机会,但这些规定又带来了投诉程序过繁、书状无法及时直达御前的弊端。
(二)受状内容和投状方式也有变化
宋代理检院所设检匣,以收接“招谏”、“申冤”类书状为主要功能,这两方面与唐代匦的受状内容相同,然检匣是否收接“纳贤举才”、“论天象灾变”类书状,史书未曾明确记载。从宋代各朝君主屡颁诏令,禁止收接有“希求身名”、“妄诞文字”内容的投状看,可知检函制起码是淡化了这类功能。至于登闻检院,宋太宗初置检时,仍仿效唐代匦函旧制,收接投状,后来则改为重点受理机密奏章。机密奏章的内容,具体讲为六项,一曰机密,二曰军国重事,三曰军期,四曰朝政阙失,五曰论诉在京官员,六曰公私利济。检函制突出了军事、机密和对违法官吏的控诉方面的内容,这种变化,同宋王朝长期面临辽、夏、金朝南侵和处于军事对峙的国情实际相关。
宋代的投检方式较之唐代投匦也更为细密。其投检方式分为三种:一曰实封,即将表状封皮折角重封,两端盖印。这类投状,用于陈诉军事、机密和揭发在京官员的不法行为,主管官员不得拆阅,但要求投状人“别写札子节略要切事件,连黏于所进状前”,若实封外面题写与状内所陈不同,按上书不实科罪。二曰通封,即将表状用一般方法封装,适用于非军事、非机密及陈诉在京官员的一般性问题的投诉。此类书状,由主管官员,“先拆开看详定夺:或要原本文字照证,速牒合属司分取索;若事合施行及所进利济可采,便与通进;若显有违碍,即当日内告示本人知委”,拒绝收纳。三曰白纸进状。“如不识文字者,许陈白纸。据所论事件,判院官当面抄札,诣实口词,准此实行。”上述区分,解决了唐代对一切投状需事先审查的问题,有利于对陈诉重大军政要事和控告权臣类书状内容的保密。
(三)对投检书状的限制更为严格
当时,许多投诉者为使书状直达御前,常是“无所忌惮”, “公然腾越”,小有争讼,即具“实封”,致使“有事理情法之不可行者,投进之词源源不已”。为保障检函制度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宋代各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投检的措施,主要有:(1)令检院向投状人“读示榜文”,并“取知委状”,即给投状者宣读皇帝发布的有关投检规定的榜文,要其写出已知晓榜文、承诺依规定要求投检的保证书。(2)投状者需有保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进士布衣即召现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即召土著有家业居止之人,军人召所属将校各一人作保。”保人要立保状,“保状内明言委保某人陈诉某事,方许收接进入”。(3)越诉书状或不符合其他投检程序要求的书状,不予受理。(4)田宅、婚姻、财产争讼、诗赋、杂文和其他著述及乞求封赏书状、妖妄文字,均不得投检。(5)不得妄称和故意增加情词,违者治罪。(6)针对一些受处分官吏频繁投状问题,规定官吏投状“先取自来有无过犯一本。连于所进状前同进。所述过犯如有隐落,并当除名”。(7)对代人写书状的书铺严加管束,如书铺写状不实,“增添情理”, “其代笔人为首科罪”。
(四)区分缓急对投状进行处理
宋代对投检书状的处理,也不像唐代铜匦“朝出暮入”那样即日进行,而是规定:属于军国大事的急速文字,立即送达;“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通进”。同时,宋代还建立每日报告的制度。“当日内收接到所进文状,都教逐件开具坐行与不行,因而具单状以闻。”对于收接的书状,依内容再行分拣,分送有关部门。至于以“实封”形式投检的书状,究竟是皇帝亲自过目,还是委托身边近侍代为审阅,则难确知。
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宋代检函制度较之唐代匦函制,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和完善。它更加突出了陈诉军政大事、监督官吏和申诉重大冤屈方面的功能,朝廷制定的一些限制投检的措施,就其本意而言,也是出于保障检函的主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需要而采取的。然而,在当时吏治比较腐败、“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百姓申冤无门的情况下,不大力整饬吏治,只是一味地限制投检范围,就又会偏离“设匦函以达下情”的本来宗旨,其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宋代检函制度的实施效果,因史料缺乏,尚难详述。然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三所记,可初步得出以下论断:一是这一制度在“开通言路”方面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远未达到执政者期望的效果。自宋太宗改匦为检起,百姓基于官场黑暗,有冤难明,把投检作为申冤的一线希望大加利用,“小有诉讼,即诣院进状”。对此难题,各朝明令禁止,终无成效。考察各朝君主颁布的诏令和大臣上书中有关投检情况的记述,认为“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多有以州县寻常细务烦渎朝廷”的评论屡见其中。这说明,当时臣民所投书状,大多是田宅、婚姻、财产争讼和希求封赏类内容,涉及军国重事的相对较少。二是因各位君主对检函制度的态度各异,不同时期的实施效果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北宋时期,太宗、真宗、仁宗对推行这一制度颇为重视,实行情况也好于南宋。南宋时期,检函制度进入衰废阶段。宋孝宗时,“上书进状者日益稀少。权臣畏人议己,沮抑下情不全上达”,加之登闻检院、理检院只满足于“日知投时名件”, “理断之当否,曾不预闻”,故“理检之名虽存,其实已废”。随着南宋王朝的覆灭,检函制度也就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