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期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中心的界定和分类

一 国际金融中心的界定

所谓国际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一般指以第三级产业为主、以金融业为核心产业的国际性大都市。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区,应设有跨国公司及全球性银行总部,有活跃的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市场,并拥有至少一个证券交易所。此外,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一般还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便捷完整的交通运输、发达的通信网络和人才教育等硬件设施与体系制度。

国际金融中心并没有一个绝对化的严谨的概念存在,一般认为的国际金融中心都至少拥有上述各项特征。目前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概念,一般以Kindleberger(1974)从功能上对金融中心的定义开始,即认为金融中心是集聚金融机构承担资金交易和价值储藏功能的中心区。饶余庆(1997)则认为,金融中心是指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自由发展以及金融活动能够高效进行的地区。但由于地区差异及国际业务规模在不同经济体背景下无法统一衡量的困难,目前仍没有一个准确的被广泛解释的定义存在(Reed, 1981),但至少可以看到,所谓金融中心,应是金融服务高度集中的地区,有着广泛存在的金融市场供需力量、自由交易环境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中心的出现和发展,提高了国际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使得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形态,不仅在于将金融资本从存款人转向投资者,而且也影响着地区之间支付和存款的转移。银行与金融服务中心充当了空间价值转移和交易的媒介与桥梁。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活跃的金融中心还可以通过提高该国或该地区的生产率、促进其技术进步、凭借乘数效应和资金借贷等多种方式来推动东道国经济的增长。

二 国际金融中心的分类

由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同样由于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金融中心具有复杂的地理、城市建设、经济、政治、资本市场、法律和人文特征,国际金融中心的研究学者,一直试图对众多的金融中心进行分类比较,以甄别不同金融中心的发展阶段,为金融中心的归类提供更加清晰的研究工具,并由此展开对金融中心的发展历史、影响因素等各方面的研究。

Sassen(1999)认为,具有全球化性质的国际金融中心处理来自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复杂资本流动,以不断创新的方式为其他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和全球管理,而地区性的金融中心仅作为管理资本流动或发行债券的窗口,但仍可云集国内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随着国际金融关系和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的国际金融中心逐渐成形。Johnson(1974)将纽约和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用以区别于其他的地区性金融中心。他认为地区性金融中心主要是借助于地理优势和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来展开金融服务,其所在地的外资银行业主要来自国际金融中心。

Poon(2003)则对国际金融中心的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发现1980年的资本市场分为3个层次,1990年分为4个层次,而1998年共分为7个层次,其中纽约、伦敦占据第一层位置,东京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与法兰克福同属第二层,中国台北、中国香港、新加坡位居第三和第四层。新兴国家近年来涌现出的一批新的金融中心城市基本分布在第五层。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对金融中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参照系,也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饶余庆(1997)对金融中心分类的研究进行了总结概括(见图1-1)。

图1-1 金融中心层次分类

(一)名义—功能分类法(目的的角度)

McCarthy(1979)以国际金融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为标准,将其分为名义中心和功能中心两大类:名义中心是指为国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注册和记账场所的地区,真正的金融业务并不在这些中心进行;功能中心则指国际性银行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聚集,进行实质性金融活动,并创造就业和收入机会的城市或地区。饶余庆(1985)在此基础上,将功能中心再分为集成性中心和隔离性中心两大类。前者指一些对本国和外国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容许其进行任何境内或境外金融活动的中心;后者指一些将境内与境外业务严格区别,只容许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境外业务的中心,又称离岸中心。

(二)地理分类法(地理的角度)

Johnson(1976)从地域影响力的角度将金融中心划分为地区性金融中心和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1992年,英国学者Geoffrey Jones提出了更为合理的三分法分类:一是次区域性金融中心,侧重于中心所在国经济与其他国家经济间的双边交易;二是区域性金融中心,为整个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全球性金融中心,为全球经济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服务。Jones运用该方法对1919~1992年亚洲、中东和澳大利亚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进行了分类。

(三)发展阶段分类法(历史的角度)

Dufey和Giddy(1975)根据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将金融中心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传统中心,即通过贷款、证券发行、包销、配售等方式输出资本,担任国际净债权者的中心,二战前的伦敦、二战后的纽约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东京均属此类;第二类是金融转口中心,这是一类将本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服务提供给居民与非居民,但并不输出资本的中心,典型例子是20世纪60年代欧洲货币市场兴起以后的伦敦和70年代以后的纽约;第三类是离岸金融中心,主要为非居民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这类中心的境内和境外业务一般是严格区别和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