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扶贫与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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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和讨论

从对今后生产生活的影响来看,三种重建模式各不相同。原址重建主要有如下几个优点:一是节约建筑成本,因为可以沿用原来的宅基地,就可以省去平整土地的支出;二是节约用地,沿用原宅基地,就不用重新占用耕地,原宅基地虽然可以还耕,但是短期内不能种植农作物;三是建筑面积普遍高于统建的面积,统建中房屋的面积是国家规划限定的,自建可以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四是与农村生活相适应,散建靠近农田可节约劳动成本。但是散建的缺点也十分明显。从外表来看,散建布局分散,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另外,散建中基础设施不好规划,特别是道路、水、电等。统规统建正好弥补了散建的缺点,具有规模效应,视觉效果较好,基础设施规划方便。但是统建最大的困境在于村民对建筑商的信任,村民总担心建筑商赚走了钱又没有保证房屋的质量。统规自建综合了原址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优点,规避了二者的缺点,统规保证整体的布局,又保证了基础设施的统一,自己修建也消除了修建过程中的信任危机。

从国家政治权力的介入来看,三种重建模式介入的深浅不一;从村民的主动性参与来看,三种重建模式的参与程度高低不同。原址重建相当于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是在政策上引导,主要有:确定了建筑的面积,即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贴以及贷款的支持;对建筑队的监控,有资质的建筑队才给予备案,赋予其合法性。至于修什么样的户型,用什么样的建材,请什么样的包工队,这些统统都是村民的私事,村民自己去选择。国家采取补贴分批次发放的形式,确保了对建筑质量以及建筑进度的监控。

在统规统建中,国家的介入程度最深。宅基地的位置确定是由政府统一协调确定,基础设施是由政府统一规划修建,修建过程中也是全权包办。从表面上,这种选择应该是最经济的,但是面临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信任问题。村民总是担心政府与建筑商勾结,采用劣质建材,无法保证建筑质量。所以在房屋验收阶段,村民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房款。另外,政府包办房屋的修建,不排除一部分村民有“搭便车”现象。这对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来说当然是理性行为,然而假设大家都习惯于这样的行为模式,那么在客观上就增加了获得公共福利的实现,甚至延缓公共福利的实现,显然这一导向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统规自建弥补了原址重建和统规统建出现的问题,既可以保证政府监控的效力,又能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反思政府介入的程度,如果政府采取不管不理,抱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不利于整体利益的;如果政府采取全部包干的形式,公共意识欠缺的村民会绑架整体的利益,最后反而不利于整体利益的实现;如果政府采取宏观引导,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这样整体利益才能最大化,村民的利益也才能最大化。

在传统中国社会,国家权力无法直达乡村社会。为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乡村社会创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从而形成了一个双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的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者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认同。维护功能性组织运转的基础是克服内部的分离力量,办法有两个,一是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二是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一旦村庄或宗族变成“我们”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一个“私”的单位,这种认同就会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的组织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贺雪峰:《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在现代中国社会,国家权力直达基层,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俨然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但是,在某些方面村委会和基层政府间存在博弈关系,如对世界宣明会援助资金,村委会不愿意镇政府统筹。此外,传统的基于血缘、地缘结成的社会关系对灾后恢复重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换工修建房屋就大大降低了建房成本。

个人与国家关系反映在思想意识层面上就是公私观念。“崇公抑私”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指向。然而,对私的贬抑和对公的推崇造成对私人利益合法性的漠视,并没有带来人际平等和宪政民主制度的落实,“崇公抑私”这种伦理关怀到了现实中就演变成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扭曲。历史证明,“灭私欲”无益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靠公私协调。对“公”的维护要建立在对“私”的认可和尊重的基础之上,否则必然导致公私利益“两无”的结果。现代民主的运行要求公民普遍具有公共精神,它要求公民善于超越自身“私人性”的局限,体认更为普遍的联系和价值。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现代转换的研究,必须首先认识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结构,看到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化碰撞的必然性,这是培育现代公共精神的文化导向与价值源流。秦菊波:《中国传统公私观念与现代公共精神的培育》,《求索》2009年第4期。从新和村“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个人意识的觉醒及其对自身权利的追求。但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如何培育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是今后有待研究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