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WTO成立后的贸易与环境关系
当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快要结束的时候(在EMIT小组成立后),人们把目光再次集中到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以及即将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贸易与环境领域的作用问题上。
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定的前言纳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性,指出WTO成员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维护和保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这是GATT/WTO体制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转变,从此,“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指导性法律原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部长会议决定》,该决议决定,在WTO体制内建立“贸易和环境委员会”(CTE)。CTE的使命十分广泛,包括确定贸易措施与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是否接受多边贸易体制条款修正建议的问题上提供适当建议等项内容。该决议包含的CTE工作计划,涵盖了比EMIT小组工作更为广泛的议题。
根据上述部长会议决议,CTE由WTO全体成员以及来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一些观察员组成。它向WTO总理事会报告工作。CTE于1995年初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归纳和总结了CTE自身应当承担的任务和使命。1996年12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筹备期间,CTE总结了自它成立以来讨论的各种不同意见,并草拟了提交给部长会议的结论性报告。自那时起,CTE大约一年召开三次会议。与此同时,CTE还举办了一系列与MEAs秘书处之间的信息交流会,以深化WTO成员方对MEAs与WTO规则之间关系的理解,并为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一系列的公开座谈会,听取非政府组织对WTO体制内贸易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意见和建议。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会议决定,WTO启动与贸易和环境有关的某些议题的谈判。这一谈判在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一个“贸易与环境特别会议委员会”(CTESS)的指导下进行。同时,WTO多哈部长会议要求CTE对它工作计划中的三个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此外,WTO部长会议要求CTE和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论坛,提供给WTO成员方在多哈回合启动的谈判中讨论有关环境与发展方面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