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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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语

到香港回归之际,普通法在香港已经实施150多年,香港成为一个在《英皇制诰》主导下的普通法地区。香港的回归,不仅是主权的回归,也是法律制度的回归。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回归后的香港,是一个在基本法指导下,带有明显地方行政区域色彩的高度自治的普通法地区。但是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屡次遭遇普通法传统的挑战。基本法司法适用过程中,关于基本法和普通法关系的争议不断。这些争议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两地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的;但另一方面,体现的是两地对于彼此能否有足够的诚意,能否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对“高度自治”有没有信心。尽管中央政府多次在重要的场合表明中央政府维护香港高度自治的决心,尽管基本法充分了考虑和尊重了香港原有的法律传统,但是,这些并没有让港人释疑和放心。因此,中央政府的任何行动,即使是善意的,如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可能在香港引来非议。基本法确立了香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确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制衡和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确立了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尊重和保障。但是,实践操作中,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机制有逐渐嬗变成司法主导机制的倾向,司法牵制行政权的行使。这种嬗变的背后有着强大的支持:一方面,基本法规定香港采用普通法,捍卫法治的最终职责不可避免地要由法院来承担,基本法在保障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同时,中央政府在任命或者免除香港法官方面不起任何作用;另一方面“法院被视为精通普通法的自由派大律师的领地,许多大律师及其支持的团体倾向于民主政治,他们对不能运用政治制度而感到灰心丧气,并在这种情况下求助于法院。基本法内容宽泛,条文空泛含糊,为挑战行政和立法行为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佳日思等编《居港权引发的宪法争论》,香港大学出版社,2000,第9页。香港回归后的许多案件争议也就源于此。解决这个问题,尚待时间和实践的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