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指数编制的基本原则
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是反映城乡一体化发展内容和状态的量化指标体系。在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时,要尽可能多和全面地采选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内容相关的指标数据,并根据指标数据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科学建立分层的指数结构,使编制的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特点、状况和实现程度。因此,在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融合原则
从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向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是城市和农村两个既相对独立又有联系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居民生活和生态治理,从分割走向融合发展的过程。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既要反映城与乡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城乡融合发展。贯彻融合原则,就是要在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的过程中,采选那些能够真实反映城与乡从融合发展到一体化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具有融合性和一体化特征的指数体系。真正体现出城乡融合水平高、城乡发展一体化程度高的逻辑性。
(二)共生原则
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涉及的指标和数据较多,既有分层、分级指标数据,也有横向的关联性共生数据。因此,它是由多组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并能采用量化手段进行量化的指标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以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终极目标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反映城乡发展一体化水平和实现程度的指标集合。由于指标集合内部存在大量的指标,单一指标虽然可以反映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某个内容,但可能不全面,需要用共生组合指标,以及共生组合指标的集成来综合反映城乡一体化发展状况和实现程度。
(三)互促原则
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不仅是城与乡融合的过程,更是城与乡在全面融合基础上互相促进发展的过程,因此编制的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不仅要反映出城乡融合发展,也要反映出城乡互促发展。宏观经济发展可以促进微观事业的发展,因此在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的过程中,不但要挑选那些具有直接贡献作用的微观指标数据,更要注意采选那些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上有促进作用的宏观经济指标,并以关联性互促为标准选择和安排不同层级的指标体系。
(四)接轨原则
城乡发展一体化体现的是城乡之间发展差距的缩小和消失,实现城乡接轨。所谓城乡接轨,体现的是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制度的接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