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软性调控:基于浙江省诸暨市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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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历程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整顿治安座谈会。同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这次会议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于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得以正式确立。华乃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源头考》,《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991年1月15~21日,在烟台举行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召开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同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紧接着,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11年9月,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调整了职能。

前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6/17/t20070617_11786835.shtml。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该《决定》认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并要求“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该《决定》还要求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之间,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车间、班组负责人之间,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考核,每年进行认真的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形成比学赶帮的热潮。”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决定》的精神,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比如: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其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fagui/xz/27/185193.html。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各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fagui/zyfgk/201003/364422.html。规定:“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干部本人或其所负责的地区、单位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在这些地区、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190.htm。。该《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四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六要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该《意见》强调:“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03年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平安建设”活动。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见中办发[2005]25号)西北工业大学网站,http://gongan.nwpu.edu.cn/info/1022/1272.htm。。该《意见》认为:“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是对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防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情况发生。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化解不和谐因素,防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秩序,使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整治,防止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重大治安问题发生。四是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努力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五是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防止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发生。”该《意见》强调:“平安建设工作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平安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平安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严格履行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定期研究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平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