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学(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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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杂录》校勘二则——兼及梨园、教坊分和之沿革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人乐府论著辑考与研究》(13BZW06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乐府杂录》校注”(11JHQ050),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中国古代乐府文献及其流传”(10XSYK106)。

亓娟莉(咸阳 咸阳师范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712000)

摘要:在校勘《乐府杂录》“俗乐”及“古乐工”两段文字的基础上,重新解读唐梨园、教坊的沿革。肯定“梨园新院”与“梨园别教院”为同一音乐机构的观点。“梨园新院”即“梨园别教院”主掌宫廷俗乐,兼习供奉新曲以及法曲乐章,开元前隶属太常寺太乐署,开元二年别置左右教坊,梨园新院主掌之俗乐及乐工“于此旋抽入教坊”。

关键词:乐府杂录 梨园新院 梨园别教院 左右教坊

作者简介:亓娟莉(1970~),女,陕西咸阳人,文学博士,咸阳师范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唐代乐府文学与文献研究。


《乐府杂录》(文中亦简称“段录”)一卷,唐段安节撰。《崇文总目》《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等皆有载。其内容大致如《郡斋读书志》所言“记唐开国以来雅、郑之乐并其始(末)”(宋)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91页。,此书传本较多,文字亦互有出入,清道光间钱熙祚曾对该书详加校勘,并收入《守山阁丛书》,今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所出通行本皆据此印行。正如钱氏在该书跋文中所言:“兹订正其可知者,而姑阙所疑焉。”今传本中仍有许多错谬之处。任半塘先生亦认为,此书虽业经校订整理,仍然支离破碎,甚至“此书传本乃一堆残文错简,本无从追讨其原有之章次”。任半塘:《唐戏弄》,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196~198页。但因“唐时乐制绝无传者,存此尚足略见一斑”,(清)钱熙祚辑《守山阁丛书》,民国11年(1922)上海博古斋影印清钱氏刻本。因而仍是研究唐代乐舞之重要资料。

《乐府杂录》“俗乐”及“古乐工”两节文字,因其资料的独特性和唯一性被学界广为征引,但笔者研读认为,这两节文字存在文字讹误和断句错误。

一 文本校勘

(一)“俗乐”一节文字

雅乐部分最后一节《熊罴部》正文末有:


俗乐部(古都)属乐园新院此句“古都”二字为“部”字之讹,参见拙文《〈乐府杂录·熊罴部〉考辨》,《文献》2010年第1期。,院在太常寺内之西北也。开元中始别署左右教坊,上都在延政里,东都在明义里,以内官掌之。至元和中,只署一所。又于上都广化里、太平里兼各署乐官院一所。(唐)段安节:《乐府杂录》,载《中国戏曲论著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44页。

1.“乐园新院”之“乐”为“梨”字之讹

此段言“乐园新院”,下文有“梨园新院”,两者仅一字之差,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呢?“乐园新院”之“乐”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五朝小说大观》本皆作“梨”。又《乐府杂录》成书于唐末,北宋陈旸《乐书》撰时去唐末未远,所引此段“乐园新院”亦作“梨园新院”。(宋)陈旸《乐书》,中华再造善本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元至正七年福州路儒学刻明修本影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故“乐园新院”之“乐”当为“梨”字之讹,“乐(樂)”、“梨”二字属形近而误。

2.“乐官院”之“官”字为衍文

判断“官”字为衍文,主要基于以下两重证据:

就史实而言,唐开、天时期是乐舞发展的鼎盛期,太常寺、梨园、教坊等乐舞机构拥有大批技艺精湛的乐舞艺人。“唐之盛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新唐书·礼乐志》,中华书局,1975,第477页。而自安史乱后,朝中多事,国运渐衰,教坊等乐舞机构也随之不断衰减,其人数、规模皆不可与盛唐同日而语。以宪宗时期为例,宪宗即位当年,即元和元年(公元806年)九月,“罢教坊乐人授正员官之职”,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六月,“减教坊乐人衣粮”。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正月,“诏徙仗内教坊于布政里”。宪宗在位十五年,教坊人事一直处于削减、裁撤状态。不仅如此,元和间还曾因战争实行过禁乐措施。《唐会要》卷三十四“杂录”:“元和五年二月,宰臣奏,请不禁公私乐,从之。”(宋)王溥撰《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第631页。虽然宪宗元和间亦曾出现选良家士女为乐伎之事,但这并不能改变其间教坊人数、规模被削减以及教坊发展日渐衰颓的主要趋势。《杜阳杂编》载:“四方进歌舞妓乐,上(宪宗——笔者注)皆不纳。则谓左右曰:‘六宫之内嫔御已多,一旬之中资费盈万,岂可剥肤搥髓强娱耳目焉!'”(唐)苏鹗撰《杜阳杂编》,见《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382页。无论正史还是笔记杂著皆显示宪宗元和时期歌舞娱乐活动一直处于被抑制和削减状态。且段录明确记载,开元中所置左右教坊,“至元和中只署一所”,既然元和中教坊已缩减为一,何用专置两所乐官院?

文献方面,《乐书》引此段“乐官院”正为“乐院”。综合《乐书》文字及元和间史实,本文以为,“乐官院”之“官”字为衍文。

(二)“古乐工”一段文字

乐器部分最后一节《拍板》正文末有:


古乐工都计五千余人,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系梨园新院于此,旋抽入教坊。计司每月清料,于乐寺给散。太乐署在寺院之东,令一,丞一。鼓吹署在寺门之西,令一,丞一。《乐府杂录》,第44页。

1.“古乐工”几字当有讹脱

岸边成雄以为“古”字“当系指玄宗之前之年次”,迟乃鹏有类似观点:“之所以又均用‘古’字,则是由于段安节为晚唐人,对他来说,初盛唐发生之事,自应是古事。”(日)岸边成雄著《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中华书局,1973,第351页。迟乃鹏:《唐“梨园”考辨》,《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第34页。尽管段录成书去盛唐已有一百多年,但以“古”字指称本朝似过于牵强。“古乐工”之“古”字,与上下文无所勾连,当是此处有讹脱,或者,“古”字亦为衍文。

2.“于此”几句断句有误

“于此”二句,今传本多以“于此”上属为句,笔者以为此种断句不妥。“于此”二字当下属为句。

“古乐工”二句述乐工人数,首言“都计”五千余人,次言内中一千五百人俗乐。此“都计”当指太常寺乐工总数,“内”则指“梨园新院”乐工人数,即其中从事俗乐人数。新志多处采用《教坊记》《乐府杂录》等唐人笔记小说资料,此已是学界共识。《新唐书·礼乐志》:“大中初,太常乐工五千余人,俗乐一千五百余人。”《新唐书·礼乐志》,第478页。新志此条与上引段录文字极为相似,疑即出自《乐府杂录》。其中所载“太常乐工五千余人”与段录“古乐工都计五千余人”“俗乐一千五百余人”与段录“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皆相一致。

上引第一节段录文字中有“俗乐部(古都)属梨(乐)园新院”,此节文字中又有“(俗乐)系梨园新院”,二句句意相同,皆言梨园新院主掌俗乐。俗乐本由太常寺之梨园新院负责,开元中别置左右教坊,“于此”二字当指开元二年另设左右教坊事,教坊成立后,将原属太常寺梨园新院的俗乐职能及一千五百乐工均抽入教坊,此即“于此旋抽入教坊”。故“于此”当下属为句。

综上所述,将此节重新标点为:


古乐工都计五千余人,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系梨园新院,于此旋抽入教坊。此处亦可作如下标点:“古乐工都计五千余人,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系梨园新院,于此旋抽入教坊。”文意亦通。

二 梨园新院与教坊的关系

(一)“梨园新院”即“梨园别教院”

从文献方面确定“乐园新院”“梨园新院”的关系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梨园新院”是什么机构?检索两唐书、《唐会要》《通典》《资治通鉴》《册府元龟》等唐史文献,皆不载“梨园新院”,亦无“乐园新院”,甚至整个史部都无相关记载。也就是说《乐府杂录》是唯一记载“梨园新院”的唐代文献,这也是这段资料经常被征引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才更有必要对这段文字作详细考察。

按段录记载,梨园新院是隶属太常寺的音乐机构,约有一千五百名乐工,主要从事俗乐事宜。这些特征与唐史所载“梨园别教院”非常相近。在查阅相关研究成果时,笔者发现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一是认为“梨园别教院”和“梨园新院”分属两京太常寺。学者木斋以为:“西京还有一个太常梨园别教院,归属于长安太常寺,此外,还有一个梨园新院,在洛阳,属于东京洛阳太常寺。”李西林等认为:“梨园有三处:一为宫内梨园;二为宫外分属两京太常寺的梨园,即长安‘梨园别教院’和洛阳‘梨园新院’。”木斋:《论唐代乐舞制度变革与曲词起源》,《文学评论》2011年第5期,第54页。左汉林:《关于唐代梨园的几个问题考论》,《东方论坛》2007年第2期,第93页。李西林:《唐代宫廷音乐管理机构制度述考》,《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52页。王海英:《隋唐时代的乐舞机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第135页。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梨园新院”就是“太常梨园别教院”。岸边成雄:“此从事俗乐之梨园新院,位于太常寺内,当系指太常梨园别教院,或系继别教院之后所新设者。”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第351页。迟乃鹏:“《乐府杂录》所云之‘梨园新院’即应为《唐会要》所云之‘梨园别教院’。”左汉林持论与岸边氏基本相同:“梨园别教院。又称梨园新院,是梨园本院派在太常寺的分支机构。”左汉林:《关于唐代梨园的几个问题考论》,《东方论坛》2007年第2期,第93页。以上仅是学界关于二者关系的主要观点,尚有一些不同看法,因篇幅所限,此不一一赘述。

以上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学者在提出观点时,并未提供充分的材料依据,故本文在学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研读体会,就判断“梨园新院”与“梨园别教院”为同一音乐机构的依据做一补充说明。

第一,二者皆隶属太常寺。

《旧唐书·音乐志》载:“太常又有别教院。”《新唐书·百官志》太常寺“太乐署”条末注文有:“有别教院。”《新唐书·百官志》,第1244页。则别教院隶属于太常寺之太乐署无疑。但《乐府杂录》载梨园新院在太常寺之西北,而太乐署在寺院之东,方位相差甚远。笔者以为,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梨园别教院即梨园新院行政上隶属太常寺太乐署管辖,具体院址则不在太乐署内,而在太常寺内的西北方位。

第二,人员数量相近。

段录载梨园新院“内一千五百人”,新志言“俗乐一千五百余人”,旧志载“别教院廪食常千人”《旧唐书·音乐志》,中华书局,1975,第1052页。,二者从业人数相当。

第三,职能相近。

《唐会要》卷三三“诸乐”条:“太常梨园别教院,教法曲乐章等。”《唐会要》,第614页。法曲是玄宗开、天时期的重要音乐样式,以前代清商乐为基础,融合了佛、道以及若干外族乐,换言之,法曲包含了雅乐、俗乐和胡乐三种成分。木斋:《论唐代乐舞制度变革与曲词起源》,《文学评论》2011年第5期。李建荣:《从〈霓裳羽衣曲〉浅析唐代法曲的特征》,《民族音乐》2010年第1期。左汉林:《唐代梨园法曲性质考论》,《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袁绣柏:《论唐法曲的历史演变》,《理论界》2007年第8期。胡乐从传统分类来讲亦属与雅乐相对的俗乐,故法曲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俗乐。《乐府杂录》载梨园新院主要演奏俗乐。岸边氏以为此俗乐“为玄宗以后,融合胡俗两乐之‘俗乐’。狭义言之,包含法曲。广义言之,则与法曲相近”。旧志又载“太常又有别敎院,敎供奉新曲”《旧唐书·音乐志》,第1052页。。《唐会要》卷三三“诸乐”条载天宝十三载,“太乐署供奉曲名,及改诸乐名”。《唐会要》,第615页。梨园别教院教习供奉新曲,又隶属太常寺太乐署,那么《唐会要》所载“太乐署供奉曲名”应该就是梨园别教院教习内容。这组供奉曲以胡乐、俗乐为主,亦说明别教院兼习俗乐、胡乐。

综合而言,别教院所教习法曲、供奉曲中,皆包含俗乐成分,此与段录所载梨园新院主要从事俗乐演习基本一致。迟乃鹏认为:“之所以称‘梨园新院’为‘梨园别教院’,则是因为梨园这一机构所习为俗乐而非雅乐,故以‘别教’以区别于雅乐之‘正教’。”迟乃鹏:《唐“梨园”考辨》,《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第34页。至于唐史中为何没有“梨园新院”的记载,笔者以为,或许与《乐府杂录》撰者段安节有关。段安节序中言自己“以闻见数多,稍能记忆”,“以耳目所接,编成《乐府杂录》一卷”,虽或自谦之辞,抑或确属实情,因为段安节仅是“粗晓宫商”的文士,故有可能采用类似时人俗语的民间叫法。“梨园新院”或为民间俗称,而“梨园别教院”则为官方正式名称。

(二)梨园新院与教坊之沿革

若仔细比对上引两段文字就会发现二者皆与俗乐、梨园、教坊紧密相关,文字间有明显的内在逻辑关系,其中包含了几点重要信息,形成了关于梨园、教坊沿革分和之记载,兹根据重校文字,作如是解读:

第一,唐开元以前,俗乐属“梨园新院”即“梨园别教院”管理,这一音乐机构隶属于太常寺太乐署,院址在太常寺之西北。一般认为,唐之梨园本院在禁苑光化门北。迟乃鹏:《唐“梨园”考辨》,《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陈四海、马欢:《“梨园”考》,《宁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所谓“新院”“别教院”皆与位于禁苑之梨园本院相对而言。

第二,开元二年,朝廷别立左、右二教坊,并以宦官掌管教坊事务,故此原梨园新院的职能由教坊接管,乐工亦“于此旋抽入教坊”。

第三,元和年间,左右教坊削减至一所。如前所述,自安史乱,中唐教坊基本处于被削减、衰败状态,宪宗元和十四年,诏徙仗内教坊于延政里。原来的左右教坊裁并为一,盛唐开、天之间教坊盛况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