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学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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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分割中的多重逻辑——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与“村改居”实践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产权与村落共同体研究”(项目编号:11BSH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体制与产权的社会界定”(项目编号10JJD840002)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前期田野调查还得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09年度“曙光人才”计划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09SG40)。本文发表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本文在珠三角的调查得到了中山大学张永宏教授的大力帮助,在此表示感谢;本文的初稿曾在2012年4月芝加哥大学举办的“DEVELOPMENT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学术研讨会、2013年6月“城市化背景下的社会建设”QQ会议、2013年6月上海大学举办的第二届“经济与社会”学术研讨会、2013年7月“中国社会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创新论坛”上报告和讨论,与会的赵鼎新教授、沈原教授、李友梅教授、周雪光教授、刘世定教授、曹正汉教授、何艳玲教授、张永宏教授、陈家建博士、田先红博士、艾云博士、黄晓春博士等对本文的修改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在此表示感谢,文中存在的问题,则完全由作者负责。

刘玉照 金文龙刘玉照,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金文龙,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资本创造”和“劳动创造”的差异,曾经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的争论中,关于资本和财富创造合法性理论的一个基本分歧所在,而“天赋村籍”曾经是中国传统村落共同体维持稳定和良好秩序的基础,“管理者贡献”则始终是公有制经济下让人非常纠结的一个话题。本文通过对发生在上海、宁波、广州、深圳、济南的一系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实践的考察,分析在传统集体主义经济逐步“解体”的过程中,人们如何理解集体财富的起源和确定集体成员的边界,据此来探讨在这一轮产权改革过程中,集体资产分割背后的多重逻辑基础。

关键词:村落共同体 集体产权 资本创造 劳动创造 天赋村籍 管理者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者“村改居”,其基本做法是把原来的集体资产或者直接分配给个人,或者以股份的形式明确到了个人的头上。在此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关键。在2000年之前,农村土地升值还不算太快,各地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分配所遇到的困难也不是很大。但是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郊土地的升值潜力越来越大,集体资产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村庄越来越多。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者“村改居”的过程中如何分配这些资产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工业化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新一轮的“村改居”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将会大规模展开,由于集体资产分配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尖锐和激烈,亟待理论界做出很好的研究和回应。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和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乡镇企业所形成的积累两大部分。在过去的研究中,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及其改制(刘世定,1998, 1999; Nee and Su, 1996; Oi and Walder, 1999;谭秋成,1999;温铁军,1998;熊万胜,2010;张建君,2005;张军、冯曲,2000)、超级村庄(折晓叶,1996; 1997)、城中村(李培林,2002;蓝宇蕴,2005)与农村土地问题研究(张静,2003)等方面。对于集体产权的配置问题,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村庄的边界如何界定、集体产权如何界定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关于产权的界定,经济学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集体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关系、产权主体是否清晰、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社会学的研究则比较侧重于集体产权的社会界定机制(刘世定,1996, 1998, 1999;张静,2003;曹正汉,2008;申静、王汉生,2005;周雪光,2005);社会学者提出了占有(刘世定,1996)、关系产权(周雪光,2005)等与经济学产权概念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工具,强调产权,特别是集体产权的多重建构逻辑和动态演变过程(张静,2003;申静、王汉生,2005)。在关于村庄边界的界定中,研究者重点关注村庄边界界定过程中地理边界与产权边界的双重建构逻辑,强调村庄边界的多元特征(折晓叶,1996),并为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村民如何确定村庄边界、界定和分割集体产权提供了非常翔实的个案研究资料(蓝宇蕴,2005;申静、王汉生,2005;潘扬彬,2007;闫文秀,2005;焦奕佳,2012;杨晓媛,2009;郑奔、符勤兵、苏卓勋,1996)。

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发现,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人们对村庄边界的界定,尤其是确定哪些成员可以享受集体资产、可以享受多少份额的集体资产,是与广大村民对集体资产的理解密切相关的。虽然在此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权的介入、村民的理性算计与权力角逐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后的分配格局,但是最终“落地生根”的分配格局,尤其是最后能够让博弈各方接受的、比较合理的分配格局,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契合博弈各方已经形成的关于集体资产的观念。

从一定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实践是一个在反传统、反资本主义的逻辑下逐步建构集体主义的过程,并因此确立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类型的公有产权。而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实践,可以说是在强调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私有制和回归传统社会共同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意识形态理念在人们意识中的合法性是不一样的,同时,在不同的意识形态理念下制定的集体产权的分配规则给不同人群带来的收益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意识形态会成为人们进行利益争夺的工具,同时,不同的意识形态格局也会成为影响人们最终的利益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不同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产权分配的规则,并进一步研究这些规则背后的意识形态差异就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发生在上海、宁波、广州、深圳、济南的一系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实践,来考察在集体所有制逐步“解体”的过程中,人们是如何理解集体财富的起源的。

二 农龄股与“劳动创造”

在很多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方案中,设置“农龄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即承认集体资产是村集体成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成果,并按照集体成员的劳动贡献来分配股份。在这一逻辑下,最理想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村民参加集体劳动的贡献来分配。这里会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参加的什么性质的劳动可以算集体劳动?二是如何核定这些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如果我们把人分成村民和非村民两类,把时间分成集体化时期和联产承包之后两个时期,按劳动性质把劳动分为农业集体劳动、非农集体劳动、全民单位就业和个体私营就业、无业五类,那么就会形成以下几种组合模式(见表1)。

表1 农龄股与“劳动创造”

第一,“村民”在集体化时期从事的是农业集体劳动和非农集体劳动。对于这一部分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几乎没有人有疑问。虽然当时这些劳动都以“工分”的形式获得了第一次分配,但是按照当时的核算逻辑,工分是“积累与消费”分配框架下的消费部分。尽管当时很多村庄在交足国家、留足种子后,去掉村民的消费,集体积累部分所剩无几,甚至很多村庄集体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已经资不抵债,但这并不影响村民对当时“劳动形成集体积累”的认知。对于这部分劳动贡献的认定,主要的分歧在核算方法的选取上。第一种方法也是最纯粹的做法,是按照当时的工分来计算,因为工分是对当时“活劳动”最清晰的记录,但由于绝大部分村庄都没有完整的记录,再加上这一工程量是十分浩大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发现这种做法;在宁波NM村的案例中,老社员作为“股民”享受集体的待遇,男社员每人每年6万元,女社员每人每年3万元,是男社员的一半,理由是男女社员在集体化时期的工分是不一样的,同样参加集体劳动一天,女社员挣得的工分是男社员的一半,女社员的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也是男社员的一半,因此在今天的分配中也只能享受一半。(访谈记录,2013/08, NMC)第二种方法是严格按照集体化时期的“农龄”来计算,把参加集体劳动的每一个年份都折算成相应股份,这种方法的可操作性稍微好一些,但也需要比较完整的集体化时期的财务记录;上海SJQ村是比较典型的按照这种方法来计算的村庄,他们的做法是:从1956年入社开始,到1997年“村改居”为止,所有在此期间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村民,都有资格享受农龄股;农龄股的计算方法是从他们16岁参加劳动开始计算,直到他们终止集体劳动或者死亡为止,每年按1份农龄股计算。比如,如果一个人从入社开始就参加了集体劳动,到人民公社解体时他还是集体成员,并参与了分田到户,到1997年“村改居”时正好50岁,那么他就一共拥有(50-16 =)34股集体资产。如果一个人1956年入社,但是5年之后去世了,去世时50岁,那么他也能享受34股集体资产;相反,如果一个人16岁开始参加集体劳动,5年之后出嫁或者农转非,离开了本村,那么他就只能分到5股。(访谈记录,2013/08, SJQC)第三种方法要更加粗糙一些,实行分段计算,就是按照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大体上分成几个等级,并给予不同等级的人不同的股份。深圳市NS区在农龄股的计算上,就没有严格按照参加集体劳动的年份来计算,而是仅仅根据参加集体劳动的时间,大概划分了几个等级,比如,NS办事处以1979年是否参加集体劳动为界把村民分成两个等级,BSZ村是以1973年出生为划分界限,等等。(访谈记录,2013/03, NSQ;访谈记录,2013/03, BSZ)

第二,“村民”在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从事的集体劳动。对于这部分劳动的贡献,如果在此期间集体经济仍然存在、积累还在不断增加、广大村民能够感受到集体仍然存在,那么让大家认可这一部分劳动的贡献,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在我们的调查中,大部分村庄在计算农龄股时,一般都不局限于集体化时期的集体劳动,而是直接计算到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者“村改居”的时期,有些村庄还考虑到这个时期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后期的集体劳动给予了比集体化时期更高的权重广州SD村的做法是以1966年为起点、以1990年为终点来计算农龄,并且以1987年为界分成两段。1987年之前,将一年农龄折算成2股;而1987年之后则将一年农龄折算成6股。在这两个时间段内,所有在该村参加过劳动的人都有股份,包括目前已经退休、外嫁、招工、离职的人员等,但是不包括已经死亡的人。。但是对于有些村庄,自从联产承包后,集体经济就一直处于解体状态,只是到了“村改居”或土地被征用时,集体突然间有了一笔财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这笔财富与集体劳动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不认可的。当然,这部分劳动还被分成两类:一类是村民在责任田上的劳动;另一类是在乡镇企业的劳动。对村民在责任田上的劳动,按照当时分田到户的说法,“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框架下,是有“集体积累”这一部分的,在政策上就体现为原来“三提五统”中的“公积金”部分。在大部分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这种公积金形成的“有形资产”往往很少,所以往往被人忽视了。但是对很多村庄来说,在“村改居”时,集体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征地的补偿,虽然集体土地在法理上属于集体所有,并不属于这些“承包”的居民,同时他们承包土地过程中的劳动与征地时土地的价值也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他们毕竟是与这些土地最直接相关的自然人,并且这些土地从集体化到最后征地拆迁之间增值的过程,最主要的劳动投入就是他们在责任田上的劳动投入,于是在很多地方就把这种贡献纳入核算当中。

对于在乡镇企业的劳动,核算起来就更复杂了。一方面,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有形资产,往往成为很多村庄成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有形资产最主要的来源,也就是说,在乡镇企业的劳动与集体资产的积累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核算在乡镇企业的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要更加麻烦:①在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和劳动已经出现了分离,因此,在整个积累过程中,工人的劳动是否还有贡献,或者说有多大比例的贡献是存在争论的;②在乡镇企业的就业存在一个逐步市场化的过程,而乡镇企业工人的薪酬体系,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劳动的贡献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那么有多少还存留在集体中,计算起来是非常困难的;③不但村民在乡镇企业的劳动或者工作存在差异,而且每个企业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核算不同工人的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对于这部分劳动的核算,大部分乡镇企业没有进行比较清晰的核算。就目前我们知道的少量核算方案来看,基本上是参照“农龄”来核算的,即基本上从分田到户或者18岁参加劳动开始计算到成立股份公司或者“村改居”之时。而对在此期间参加的是农业劳动还是乡镇企业的劳动,是参加的哪个乡镇企业的劳动,甚至对自谋职业和完全待业在家的人都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当然,在这个问题上,除了理论上没有很好地加以明晰之外,还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就业状态的不可计算。对于集体化之后的农村,我们很少有村民就业状态的统计,除了从事农业劳动的村民外,乡镇企业的就业统计也是不完整的,更不用说个体户与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人,以及待业在家的人了。

第三,在集体外就业的村民,包括集体化时期在全民企业就业的借调工,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参军、升学、招工等方式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在集体外单位就业的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村民。对那些在全民单位就业的人来讲,他们的劳动贡献除了由工资收入体现外,一般还会由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来体现;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在私营部门就业的人来讲,他们的劳动贡献则一般通过收入报酬来体现。在集体积累的分配中,一般很少考虑这些人的劳动贡献。

第四,集体化时期下放到村庄的城镇居民,包括经济困难时期城市企业精简下放人员和一部分城镇无业人员(在宁波称之为“戤社户”),还有“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的知青等。这些人当年参与了集体化时期的劳动,为集体财富的积累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这些人由于政策的限制并没有分配到集体的土地。虽然绝大部分人后来都回到了城市,但还是有部分人员留在了农村。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过程中,对他们在集体化时期的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大部分村庄还是认可的,但对联产承包之后,他们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则大部分没有进行认定,或者只是象征性地表示一下。

第五,联产承包之后从事农业的外来种粮户和从事非农产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贡献。单纯从劳动形态上看,他们的劳动与当地村民从事的农业劳动、当地村民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行为是相似的。单纯从契约关系来讲,种粮户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企业签订的就业合同,与当地人也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村庄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时并没有考虑这些人的贡献,而只把他们的劳动看成一般市场条件下雇佣关系的产物。对这一点,一般情况下外来务工人员并没有太大的意见;但对种粮户来讲,由于很多人已经长期在一个村庄稳定就业,有些已经实现了落户,并在当地建造了房子,当“村改居”或征地的时候,征收的又是他们一直在耕种的土地,所以他们中的很多人意见非常大。

按照深圳BSZ村的做法,在对待这些外来种粮户的问题上,村里是承认他们当年的劳动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的,因此在最初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给了他们相当于当地人三成的股份(但是他们的家人就没有相应的待遇)。他们最初意见很大,通过上访等方式闹得很凶,但是最后村民开会要求取消这些人的股份,他们还是被迫接受了,而且更加糟糕的是,他们的股份从原来的三成变成了两成。(访谈记录,2013/03, BSZ;访谈记录,2013/04, BSZ)

宁波的外来种粮户在2007年前后也发起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但最后他们的劳动贡献并没有得到认可,只是有些已经拿到户籍并且曾经交过“集体积累”的人,以代资入股的身份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股份(访谈记录,2006/06, JBXF)。

三 原始贡献股与“资本创造”

除了劳动者的利益外,很多村庄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过程中,还考虑了出资者的贡献,设置了原始贡献股。在我们的调查中,最极端的是浙江宁波的一个村,他们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时候,不仅把改制时期的所有集体资产都看作是集体化时期形成的,而且把这些资产都看作是集体化初期广大村民入股的资产创造的财富。因此,他们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完全按照合作化时期大家入股的份额来进行分配,即将合作化时期大家入社的土地、房屋、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量化进行分配。(访谈记录,2006/06, JBXF)

有些村庄只是把合作化时期入社的资本作为集体资产的部分来源,如深圳南山的某些村庄,在股份合作制的股权方案中设置了“历史贡献股”,即把原村集体历史积累的资产折成股份,划定给合作化时期带生产资料入社的原籍村民,这些股份占集体资产总额的20%(访谈记录,2013/03, NS)。

还有一些村庄并不把这些原始资本投入单独拿出来核算,但他们会把当年带资(土地)入社当作社员身份最重要的认定标准,或者说是享受最高等级股份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资本投入与集体资产之间的关系上,我们也可以从出资人身份、出资时期以及出资形式三个维度来分析(见表2)。

表2 原始贡献股与“资本创造”

在集体化时期,村民入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最基本的合作社模式,这是每个村庄都有的模式;另一种是投资入股,即在生产队时期,要办什么事情,集体没有钱,就让社员凑钱,算作入股上海SJQ村,在集体化时期没有钱,就让村民出资入股。虽然当时并没有分红,但是后来在“村改居”的时候,还是拿出了一部分钱分给了这些当年入股的人。(访谈记录,2013/07, SJQ)。对于这些投资的收益,有些村庄在合作化初期分配的时候,就曾经分过红,即采用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只是大部分村庄实行的历史并不长,后来就取消了。但是,在有些村庄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时候,其意义又体现出来了。对于这部分资本的收益,各个地方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是否承认这些原始资本的贡献。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村庄并没有考虑这个方面的因素。二是这些原始资本的贡献在全部集体资产中占多大的比例。全部按资分配的案例是极特殊的,绝大部分实行按资分配的,都是从集体资产中拿出一部分(比如20% ~30%)来进行分配。三是如何分配?是严格按照当时入股的份额来进行分配,还是对原始出资人按人头来分配?在我们的调查中,按人头分配的比较多,真正还保留了原始入股记录并严格按照出资额分配的并不多。上海SJQ村是严格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股权分配的案例。他们计算的股份并不是当时入社的土地资产,而是在集体化过程中,为了办一些事情,让村民出资形成的股份,当时出资2元算一股。被调查者的父亲当时出资10元,算5份,后来在“村改居”的时候分了1万多元。(访谈记录,2013/07, SJQ)

在联产承包之后,很多村庄都经历了一个集体经济快速发展、集体资产快速升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起了很大的作用:一个是集体资产的投资收益,另一个是土地的升值收益。在此过程中,以下几种投资方式也非常普遍。

一是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一些村庄实行的集资落户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一些地方曾经出台过城镇户口集资落户政策,包括像上海实行的蓝印户口政策等。同样在农村,很多村庄为了解决投资不足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也实行过集资落户政策,即允许一部分在集体企业工作的非村民身份的职工,或者一般非村民,通过补交一定的集体积累来实现落户。对于这部分村民来讲,在“村改居”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有的享受了与原村民同等的待遇,有的则享受了打折后的一些待遇。这种方式的投资,在有的地方算作补的原始股,属于“资本创造”的逻辑;在有的地方算作补的是原村民在集体化时期的劳动积累,属于“劳动创造”的逻辑。但不管是哪种逻辑,从出资人凭借这些投资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时获得股份这个角度,这些投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原始股份的含义。

二是一些村庄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实行的购股配股政策,即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有些村庄要求村民用现金购买一定的股份,然后才能享受集体配给的股份。这样做的村庄,一般有三个目的:①借此机会筹集一部分发展资金;②有些村庄在购股配股方案中,对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做了区分,一般村民买一配一,村干部买一配三、配五或者配十,以此来作为对管理者的奖励,这方面的特殊意义我们在后面讨论;③还有一些村庄把购股作为部分成员的入门费,这在功能上相当于第一点。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股份,在最初的时候往往只是起到集体股份“标识”的作用,但是后期就逐渐与原有集体股份一起,成为集体资产的一部分。

三是就某一个项目开展的资金募集活动,在权益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股份,往往与通过前面两种方式获得的股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种股份的所有者,往往只有收益权,并且收益权往往仅仅局限于投资的这个项目本身所获得的收益。

在“资本创造”的逻辑下,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村改居”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时,采用分段核算的方式,比较典型的做法是把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分开,也有一些地方分段分得更细。在对后面一段集体资产进行核算时,把其中部分贡献归为前一段集体资产积累的结果,在分配时这部分资产归属可以享受前一段集体资产积累的收益的人群广州市SD村在“村改居”的时候主要计算的是农龄,他们以1966年为起点、以1990年为终点来计算农龄,但是后期由于乡镇企业发展,集体资产增加比较多,他们就以1987年为界,把集体资产和农龄的计算都分成了2段。1987年之前,一年农龄折算成2股,按部分农龄分配1987年之前积累的集体资产。而1987年之后形成的资产则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算“劳动创造”,一年农龄折算成6股;另外一部分算作1987年之前集体资产的贡献,根据1987年之前的农龄来分配。

四 人头股与天赋村籍

除了前面已经论述的“资本创造”和“劳动创造”两个逻辑外,在乡村社会还有另外一个非常强的逻辑,那就是传统村落社会的“共同体”逻辑,即大家认为是同一个村子的人。在此逻辑下,集体资产往往就是按照“每人一份”的原则来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往往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多少资产按此逻辑进行分配?有的村庄完全遵循这一逻辑,全额集体资产都在此逻辑下分配,即把所有的集体资产都按照“每人一份”的原则分配给村庄的每一个人;也有的村庄把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单独拿出来,按照“每人一份”的原则来分配,称为“人头股”;也有的村庄完全不认可这一逻辑,仅仅依劳动贡献或投资状况进行分配。这种不同比例的分配,实际上体现的是对这一逻辑合法性的认可状况。

二是是否平均分配?有的村庄采取的是完全平均分配的原则,即所有集体成员,无论男女老少,只要是村庄的一员,就有资格享有平等股权或福利;有的村庄则采取了差异化的原则,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户籍状况、不同居住状况的人所分得的股权和享受的福利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村庄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未成年人只能分得部分股份;还有的村庄是把“口粮”的概念引入股权和福利分配中来,甚至将未成年人根据年龄段分类,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有的村庄对不同性别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对男性村民来讲,不但其个人可以享受完整的待遇,而且其全部家人(妻子和所有小孩)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对于出生在村内的女性来讲,往往只有那些纯女户“纯女户”指的是一个家庭中出生的孩子都是女孩,没有男孩。在传统村落习俗中如果一个家庭出现这种情况,村里人会允许这个家庭中的一个女儿以招上门女婿的方式“延续香火”。一般只允许纯女户中的一个女儿以这样的方式继续留在村中,而不必外嫁。至于选择其中的哪个女儿,各地方有不同的选择方式,有的地方会默认最大的女儿招上门女婿,有的地方则完全由家庭决定。中的一个女儿(其选择招上门女婿的方式留在村内)可以享受与男性村民同样的待遇,而在村内出生已经外嫁的其他女性,即使在户籍、居住状况都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只有她们个人和其中一个孩子可以享受同等的待遇,而她们的丈夫和其他孩子则往往没有资格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是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这就涉及“村民”身份如何界定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关于“村民”身份的界定,至少又涉及三种逻辑:家族和血缘关系、居住关系、户籍关系。关于中国基层“共同体”社会的讨论,一直存在华北社会的“村落共同体”、西南成都平原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和南方地区的“宗族共同体”的争论。在这三种共同体模式中,除了“基层市场共同体”存在交叉重叠的关系、不同共同体之间缺乏明确的你我界限之外,在另外两种逻辑下,“你们”与“我们”之间至少在逻辑上是存在明确边界的。在“村改居”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实践中,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这三种逻辑发挥的作用往往也是不一样的。按照家族和血缘关系,人与人之间有明确的区分。但是问题在于除了一部分单姓村庄,家族和血缘关系与村庄的边界往往并不完全重合,而且在家族和血缘关系中,作为典型男权社会的中国,还存在“亲”与“戚”的区分,即男性与女性在家族和血缘关系脉络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根据这三种逻辑的相互关系,我们可以把目前村庄的人分成以下几类(见表3)。

表3 人头股与“天赋村籍”

注:+表示基本上没有争议有股份;“无”表示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此类个案;??表示有争议,但是大部分有股份;?表示有争议,但是大部分没有股份;—表示基本上没有股份。

(1)拥有本村户籍的家族男性。无论是否居住在村内,一般都会给予股份,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存在差异的是一部分参军和上大学的男性村民。在早期,这些人一般在参军和上大学后,会将户籍迁出村庄对参军的人来讲,户籍是一定要转的;对上大学的人来讲,早期也是一定要转的,最近几年才开始自愿选择了。,在大部分情况下,无论户籍是否迁出,这些人在上学和参军期间,一般大家都还认为他们是家里的一员,其各个方面的待遇一般还是给保留的。在深圳早期股份公司的文件中,对这部分人还有专门的保护条款。比较有争议的是从军队转业或大学毕业后的人在工作之后的待遇,有的地方的做法是一旦这部分人有了正式的工作,无论户籍是否迁出,相应的股份和福利待遇都要立即取消;也有的村会为这部分人保留几年福利待遇,在几年之后再明确取消;当然,也有一些村庄会一直为这部分人保留股份和福利待遇。

(2)通过上学、参军、招工、征地等方式已经转为城镇户籍的村民。对上学和参军的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了。对通过招工和征地等方式转为城镇户籍的村民,我们大体上可以进一步将其分成两类:一类是早期的招工和被征地人员,当时招工和征地的条件是不但解决城镇户口,而且还保证安排工作;另一类是后期的招工和征地人员,虽然后期的征地补偿款比前期要高一些,但是往往并没有保证安排工作。

在早期,城镇职工的条件要远远好于农村居民,有很多人后来生活得很好,因此他们对后来“村改居”或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没有股份也就没有太大的意见;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员,后来工作和生活得并不好,而且还遭遇了下岗、失业等,他们后来的生活相对于留在村里的人要差很多,于是矛盾就出来了。当时广州市天河区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面临的就是留在村里的人与从村里出去的人这两个人群之间的矛盾。对继续留在村里的人来说,当年通过招工离开村庄的居民享受到了城镇职工的优越条件,所以他们不能因为现在村里的条件比城镇优越而重新回来“瓜分”利益;但对那些当年选择“离开”村庄的人来说,虽然当时拿了一定的补偿,也安排了工作,但是当时征地补偿的大头(征地补偿款)并没有分给他们个人,而是留在了村集体里面,并且后来的村集体资产就是主要靠这些征地补偿款逐步扩大来的,他们当然有权利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郑奔、符勤兵、苏卓勋,1996)。

对于这样的争论,在我们调查的上海、宁波、深圳等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外出人员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在广州天河区,这一要求却最后得到了当地人的普遍接受。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天河区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留在村子里的人在数量上已经没有了优势,即留在村里的人口数量要比外出人口的数量少,一旦外出的人与留在村子里的人获得了同样的决策权,那么他们的要求就很容易实现了。当然,过程中还遇到一些很极端的案例,对人们接受这样一个方案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当时,广州市郊有一个村的土地全部被征完之后,村民们都转居了,只剩下一个刚刚从另一个村嫁入该村且不符合转居条件的“农民”;天河区SD村有一个队,“好人”都转居招工,只剩下8个“坏人”(老弱病残)、几亩土地和十几万元资产。村民们质疑的是:集体资产就应该只属于这最后的一个人或一小批人?(郑奔、符勤兵、苏卓勋,1996)

(3)外嫁女问题。外嫁女问题,是“村改居”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矛盾最大的。在传统从夫居模式下,女儿外嫁,伴随着户籍和居住模式的转变,她们的身份从娘家村庄转到夫家村庄,本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这三个过程的转变在现代社会不一致或不同步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她们的问题在各个村庄都变成了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对外嫁女身份认定的多重标准问题。按照传统村落的逻辑,外嫁女出嫁之后在娘家家族的法定地位就失去了,同时,按照传统村落的标准,她们也没有资格在娘家的村庄中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与合法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只有作为纯女户中的一个女儿,按照传统,可以选择招上门女婿,她与上门女婿可以与家族其他男性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其他选择外嫁的女儿则没有这样的权利。按照现代“男女平等”的法治逻辑,只要她的户籍没有迁出,那么她就应该与其他男性村民拥有同样的权利。正是这两种逻辑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很多村庄在处理这一人群的问题时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在不同时期往往还会有所不同,最后导致矛盾很多。

与外嫁女相似的还有外来媳妇的问题。对大部分村庄来讲,外来媳妇拥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权利。但是按照传统村落的逻辑,外来媳妇在当地社会的权利是建立在她与当地男性有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一旦出现了离异现象,那么她与当地社会的关系就完全被切断了,她与当地社会就变得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她与集体资产的关系就变得很麻烦。在我们的调查中,经常遇到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一个媳妇与丈夫离婚了,如果她没有改嫁,并且仍然生活在该村庄中,那么她的身份、权利还可以得到保留;如果她改嫁离开了村庄,那么她享有的权利就要被收回。同样,如果一个男性村民离婚之后再婚,在他前任妻子离开该村庄之前,他的新婚妻子是没有权利享受该村村民的待遇的,只有等他的前任妻子离开村庄、村庄收回她原有的权益之后,这个男子的新婚妻子才能享受到其相应的权利。(访谈记录,2013/03, FG)

(4)还有一些在村内有一定的家族或血缘关系,但长期在外地生活的人(其中有些人可能曾经在村庄生活过,有些人可能根本就没有在该村生活过),他们在集体资产分配中的位置又当如何?一般情况下,大家可能会认为他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也遇到了不少与这种判断相反的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的某个村庄,一个人的父母在这个村里长大,后来离开村子去外地工作。这个人本人是在外地出生、工作,只是在很小的时候随父母回去过几次。村里在续族谱的时候,将他写入族谱中。突然有一天,他收到老家邮寄给她的5万元汇款。老家人告诉他,老家实行了“村改居”,所有的地都被征了,大家把政府给的征地补偿款分了,因为他的名字在族谱上面,所以也有他的一份。对于这个事情,不但当事人从来没有想过,就连讲述者本人在讲述这个故事时,也是把它当作一个奇闻讲给我们调查者听的。(访谈记录,2013/03, NS)

还有一个案例发生在笔者调查的深圳的某个村庄,村民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时候,给他们村在20世纪30年代就离家参加革命的老红军(当时是东江纵队的战士)和他们的家人也分了股份,而且与一般村民分的股份是等额的。(访谈记录,2013/08, BSZ)

对于这两个案例涉及的人来讲,他们既不居住和生活在村庄里,其户籍也不在村庄里,甚至他们也没有参加过村庄的集体劳动,他们与村庄唯一的制度化关系是他们在家族和血缘关系上属于村庄的某个家族。当然,对于这方面的案例,当事人有自己的解释。对于湖北那个案例,当事人认为是当地出的大学生很少,当事人和他们的父母都是他们家族的光荣,将来家族的人也有可能求他们办事情。而对于深圳这个案例,当地村民的解释是这些老红军为革命做出了贡献,他们理应替国家考虑,但更主要的理由是这个村庄在争取其集体资产确权的过程中,这些老红军利用他们的关系网络和影响力,帮助解决了很多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

五 干部贡献股与管理者贡献

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案例中,最常见的是设置人头股,实行按人分配,也有不少村庄设了农龄股和原始贡献股,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其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让改制者非常纠结的问题,那就是是否设立“干部贡献股”。

在村庄经济的发展中,是否有一个好的村干部往往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华西村的吴仁宝、万丰村的潘强恩、南街村的王宏斌、崖口村的陆汉满、清河村的李春圃,个个都是响当当的人物,就是这些当年带领村民致富的人,在20世纪90年代末乡镇企业改制的时候,曾发出“百万富翁穷光蛋”的感慨,这些人都对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财富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时候,这些人能否可以分到比一般村民更多的股份呢?应该说,在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化的对集体经济领导人的报酬和激励是远远不够的,当然,在很多地方,无论从地方政府的层面,还是在村民的层面,大部分也都默认一些村干部可以从集体中获取稍微多一点的制度外报酬或激励的事实。

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过程中,有些村庄还专门设立了“干部贡献股”或“奖励股”,比如焦奕佳(2012)研究的平顶山市李庄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该村股份合作社总股本由集体股、人口基本股、劳动股、干部贡献股构成,设置比例为:集体股占29%、人口基本股占30%(含人口基本股一股、半股,计划生育奖励股,二胎人口股)、劳动股占40%、干部贡献股占1%,其中,干部贡献股又具体分为退休与现任干部贡献股,在“明面”上肯定了村干部对集体资产的特殊贡献。在我们调查的济南市LY村,就把集体资产的10%设置为奖励股,其中50%奖励给社区两委正职(村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2人,每人625股;50%奖励给两委副职(村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委员)9人,每人139股。普通村民一般是20股,参见《LY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实施方案》和访谈记录(2013/08, LY)。

当然,在我们直接调查的绝大部分村庄,专门设置干部贡献股或奖励股的很少,稍微常见一点的做法是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时候进行“购股配股”,即在股权分配的时候,要求村民出资购买一定比例的“风险股”,在购买“风险股”的时候,本着让村干部承担更多风险的原则,一方面规定村干部要购买更多的“风险股”,比如有的要求村庄正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购买“风险股”不得少于30股(普通村民只购买1股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对村干部购买的“风险股”实行更高比例的配股政策,比如对一般村民“买一配一”,而对村干部则“买一配五”或“买一配十”,等等。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逻辑下,干部为集体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是应该的,这是分工的不同,他们并不能因此而得到更多的报酬;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20世纪发展起来的管理学思想进入中国,管理者回报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合法性的认可,但是在村庄制度的层面上,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表现在这一轮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过程中,就是绝大部分村庄都没有为村干部设置专门的贡献股或奖励股。在我们的调查中,还有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例:宁波市象山县NM村,在过去的20年中,村支书SJM力排众议,大力发展集体商业地产,使得该村发展成为全县集体经济实力最强的一个村庄,但是由于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受村民举报贪污受贿,村支书SJM两次被检察机关传唤,虽然最后的结果证明该村支书在财务上没有问题,但该村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在财务分配上却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他们所有的村干部,包括村支书本人,每个人的报酬竟然与村民一样,包括没有任何工作的村民。他们全村村民的待遇分为三档:一是老社员,就是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前参加过集体农业劳动的村民,每人每月5000元;二是招地工的农转非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三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000元。所有的村干部,无论其是老社员,还是招地工,都拿全村最高一档待遇,也就是每人每月5000元。像村支书本人,他本身就是老社员,他当村支书与不当村支书,拿的报酬是完全一样的。(访谈记录,2013/08, NMC)

六 分财还是分资?

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大家分配的到底是集体化时期积累的财富,还是生产资料或资本?如果分的是积累的财富,那就相对比较简单,基本上按照上面的几种逻辑,把到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时,村庄现有的财富直接分到人头就可以了,“集体”作为一个存在物也就自然而然消失了。但是,如果分的是“资产”,问题就复杂多了。

首先,这里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既然是资产,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就要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所有资产就不能被完全量化到个人,因此,在很多村庄的改制方案中,都设置了集体股,并且有些改制比较早的村庄还坚持了集体股不少于51%的原则。

其次,这里还涉及改制后集体资产的运作问题。既然是资产,改制后的集体资产即使被量化到了个人,也不能直接分给个人,因此,很大一部分村庄采取了集体运作、个人分红的模式。

再次,作为资产和生产资料,还涉及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的问题。抛开历史的贡献不算,既然是生产资料,那么在改制时,原来生活在集体中的人就面临一个重新确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关系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很多村庄对不同的人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是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时的成年劳动力,即16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的劳动年龄人口,这部分人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得到确认的,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和差异。二是退休年龄人口,对广大农民来说,本来是没有退休这一说法的,所以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土地的时候,老年人与劳动年龄人口分配的土地是相同的,但是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时候,由于很多村庄已经学习城镇实行了退休制度,因此有些村庄也开始对退休年龄人口实行不同的政策。上海市SJQ村在2007年成立股份公司的时候,就把所有成年村民分成了两类:一类是退休人员,女性45岁、男性50岁以上,全部按照退休人员处理,每月发放生活费,医疗费全额报销,由村委会负责。另一类是安置人员,劳动年龄人口属于安置人员,通过购股配股,变为股民,在村集团公司安置就业的,则变为就业单位人员,领取工资,不接受就业或者自谋出路的,每月发给安置费900元;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购股配股,享受劳动年龄人口的待遇,但是一旦选择了安置人员的身份,将来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访谈记录,2013/07, SJQ)三是未成年人,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逻辑出发,未成年人还没有到劳动年龄,应该还不需要生产资料,但是由于很多村庄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给未成年人分了“口粮田”,因此,按同样的逻辑,在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时也就给这些人分了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的股份;也有的村庄是从未来集体也要解决这部分人的“吃饭问题”(就业)的角度考虑,给他们分了股份;当然,还有一部分村庄就直接把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居民就业体系,在分配股份时没有做考虑按照上海市SJQ居委会CMH的看法,既然实行了“村改居”,原劳动年龄人口还需要村里考虑,新进入的就业人口就应该与城镇居民一样了,因此村里就不用考虑了。(访谈记录,2013/07, SJQ)

最后,“分资”与“分财”的逻辑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那就是历史变动逻辑的不同。如果分的是“财富”,那就看过去的贡献,未来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财富继承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不是很简单,现在很多早期改制的村庄,都面临一个股权能否继承和转让以及如何继承和转让的问题,本文在此不再讨论。,当然还涉及对历史上的“老人”是否追溯的问题这在前面四种分配逻辑的讨论中有所涉及,主要是已经去世的老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已经通过各种形式迁出去的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退休的干部是否可以享受同等的权利,等等,因为这些人当年都为集体资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并且按照“分财”的逻辑,这些人的贡献很可能更大,应该分到的份额也应该更大。;但是如果分的是“资产”,那么考虑更多的就应该是立足于现实,展望未来,即历史上的“老人”可以不用考虑,但集体未来的“新人”应该如何处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逻辑下,一个集体未来新进入的成员,包括新出生的小孩、新嫁进来的媳妇,在他们进入劳动年龄时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同样,将来死亡或以各种形式迁离村集体的成员,也应该把他们使用的生产资料交还给集体。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大部分已经改制的村庄都强调的是“生不增、死不减”,但同样也有一些村庄跟当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承包土地一样,随时根据人口的变动来调整集体的股份分配在调查中,让我们感到比较震惊的一个现象就是,在深圳市NS区,在全区改制文件都强调量化到人、“生不增、死不减”的情况下,DK和FG两个村仍然保留了这种随时调整股份的方式。(访谈记录,2013/03, FG;访谈记录,2013/04, DK)

七 结论与讨论

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的实践过程中,各个地区创造了不同的模式,有的直接把所有的集体资产都一次性分光了,有的则继续保留了集体股份的形式,还有的通过购买风险股的形式进一步对集体资产进行了增股扩股。在保留了集体经济的村庄,有的更多地保留了集体股,有的则更多地以人头股、农龄股、原始贡献股、干部贡献股、风险股等不同的形式分配到个人头上;有的相对更加平均,有的则呈现相对比较大的差异;有的只分配给了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村庄现有的劳动年龄人口,有的则包括老人和小孩,还有的甚至包括已经去世和迁离村庄的人口,以及未来还可能出生和迁入的人口。

本文通过对广州、深圳、宁波、上海、济南等20多个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案例的调研分析,揭示了不同改制方案和分配方案背后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及其运作逻辑。“农龄股”设置的背后是集体主义“劳动创造”逻辑,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集体成员的劳动创造的,因此应该按照20世纪50年代入社以来集体成员是否参与集体劳动以及参与集体劳动的份额来进行分配。“原始贡献股”设置的背后是资本主义的“资本创造”逻辑,即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由集体化时期投入的原始资本创造的,集体资产的分配也应该主要按照当年入社或乡镇企业创办时期的原始投入来分配。“干部贡献股”则体现了对村干部作为企业家和管理者贡献的承认与尊重。当然,作为最普遍的“人头股”,其背后则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的“成员权”逻辑,即以不同时期形成的“天赋村籍”为边界,相信集体资产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应该按人平均分配集体资产。

“资本创造”和“劳动创造”的差异,曾经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争论当中,关于资本和财富创造合法性理论的一个基本分歧所在,“天赋村籍”曾经是中国传统村落共同体维持稳定和良好秩序的基础,而“管理者贡献”既有对传统社会主义条件下干部权益的实际肯定,同时也在20世纪的管理理论中汲取了理论营养。当然,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村改居”为代表的集体经济“解体”过程,不仅仅是传统集体主义财富分配的过程,同时也是传统公有制逻辑下,劳动与生产资料再结合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准确把握中国几千年来村落共同体传统与新中国成立前30年集体主义实践和改革开放后30年经济改革实践在广大村民中形成的意识形态积淀,正确处理好不同意识形态冲突与村民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改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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