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政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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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人与封建统治者矛盾的发展

考察春秋战国时期的富商大贾的作用,也要一分为二。亦工(矿)亦商、亦农(牧)亦商的人,从事生产活动,提供工农产品,改进了生产技术,开发了自然资源,给社会增加财富,给国家增加税收,在提高生产力、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中有他们的功劳。纯粹的商人或往来贩运货物,以其所饶易其所乏,或在丰歉年、淡旺季之间调剂余缺、平衡供求,发挥了商业的客观功能,同时也给官府带来了税收,对社会、对国家都有积极作用。所以封建统治者曾经允许其存在并发展,甚至有的国家有时候还采取扶植和保护私营商业发展的政策(郑国的子产在这方面做得很突出)。这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商业资本也有其欺诈和掠夺的一面——主要体现在贪贾奸商身上,有些人贪得无厌地追逐暴利、剥削农民,这就对封建政权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产生了有破坏性的消极作用,因此,封建统治者和富商大贾之间又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矛盾,而且越到后来矛盾就越加剧。过去的扶植保护政策已经不再合适了,对其应采取何种适当的政策就成为一个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了。

一 自由商人的历史进步性及其向反面的转化

本来,在奴隶制向封建制、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的过程中,新兴的商人是和新兴的封建主阶级站在一起反对旧制度、旧势力的,他们属于倾向进步的阶层。为什么如此说呢?这是因为:在封建制度尤其是封建地主制的条件下,身份较自由的农奴比奴隶,个体农民比农奴,既有更多的产品可供出售,又有向市场购买更多商品的需求和能力,希望扩大市场从而多做生意的商人,也就希望新的经济制度能够发展壮大。

奴隶主和封建领主的领邑,有极大的自给自足性和闭塞性。同时,小国林立,分割市场,增关卡,阻道路,收税无准则,梗阻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商人们希望有一个集权的封建国家,出现一个关梁无阻的统一局面,以利于自己周流天下,贩物求利。

商人们也想投资于土地,稳固地保持并增殖自己的财富。他们反对土地由宗法贵族来垄断,或靠等级身份来分配,封建的土地私人占有制是他们所尽力争取的。

所有这些决定了新兴商人、新兴的封建阶级在一定阶段内可因共同利益而结成统一战线。在封建领主制取代奴隶制的初期(春秋初前期),郑国商人曾支持郑君立国,齐国商人也曾支持大张齐公室的管仲。在封建地主制战胜领主制的时期(春秋末期),齐国的商人又支持工正出身的新兴势力的政治代表田氏;郑国商人为实行政治改革、限制领主特权、实行保护商人政策的子产之死,“如丧父母”、哭之于市。商业资本是对旧的财产占有形式起瓦解作用,对新的财产占有形式起推动作用的。在不少时候商人与封建主阶级之间,统一性居于主要方面。

可是旧矛盾解决了(封建领主与奴隶主、地主与领主),新矛盾(商人与封建地主的政治代表——封建国家)在历史的进程中又渐次突出起来。

首先是表现在经济上的。战国时候,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玩巧并兼兹殖”,商人中间越来越多的人“争于机利”,大搞投机倒把,肆意坑害农民。他们乘封建政府征收货币赋税的时机打压粮价,又在青黄不接时抬价出售。碰到荒年更是囤积居奇,坐使粮价暴涨。官府需索农物,农民自己不生产(或生产不足)向市场购买时,商人也是乘机大涨其价。在急征暴敛、天灾人祸的袭击下,自耕农民被不等价交换害得更贫困化。商人还往往放高利贷,贷出货币,收回实物,既取高利,又在折价上预先压低;如收回货币,则到时会大大压低收购价格。不等价交换加高利贷,吮吸着生产的血液,战国初期扶植起来的小农经济,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就出现萎缩的趋势了。许多农民不能“仰事父母,俯畜妻子”,在“称贷而益之”的情况下,还不起债就用土地园宅、儿女来抵债。“恒产”不恒,受田农民的土地很容易被商人高利贷者兼并而去。

小农经济原是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在国家授田下的个体农民原是封建政府赋税和劳役的主要来源。商人们如此厉害地“谋农夫之利”,促使小农破产流亡,或沦为债务奴隶,农业生产因此遭到破坏,减少了国家所要掌握的粮食和所要控制的劳动力,直接侵犯了封建政府的经济利益。商人们还从高价交易、高利借贷中分割了封建地主从农民那里剥削来的地租,并在兼并土地上同新兴地主争夺土地权。所有这些都造成了以货币财富为基础的,与土地所有权相对立的商人,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在经济上的矛盾。

还有,由于商人势力过大,国君对他们就不可制役,这在政治上也是一种不稳定的离心因素。有的富商大贾是宗室大臣、封君贵戚等贵族地主的一身二任者,私门经商之富,更加强了与国家分权的分裂势力。“一国而二君二王”,大大不利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权的巩固。要求集权的封建国君,对此也觉得很难容忍。

战国的二百几十年中(公元前475—前221年)商人过去的历史进步性已日趋消失,而向其反面转化。商人中间为富不仁的富豪已从新兴阶级中分化出去,而成为“商人地主”、“豪民地主”。除了贩运商人,由于统治者要赖其“越国度险,罗致以给其所需”,相互依存的关系尚是主要的以外,富商大贾与封建政府及其所代表的阶级——新兴地主阶级(包括官僚军功地主、一般中小地主、封建国家最高地主)越来越相对立,彼此之间越来越多地发生着利害冲突。许多限制商人的言论由此产生了。商人从与新兴地主的联合,到后来与之斗争;从封建地主制的形成为商业资本的发展开辟道路,到封建地主政权限制商业资本的过度膨胀。自由商人由兴起到被抑制,这一由正到反的过程,也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

至于那些同富商大贾分属不同阶级的中小商人,封建统治主也逐渐感觉到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因为中小商人很多是由农民转化而来,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对封建统治也是有所不利的。“民舍本而求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奸智,奸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吕氏春秋·上农》。有远见的人士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从事“文彩刻镂”等奢侈性手工业品的制造和贩卖的人(“末业”之人)过分增加,就会影响农业生产,影响粮食储备,而农民之弃农经商,就会使封建政权失去对农民的控制,因此征不到兵,收不到租,连法令也要落空。从这一方面出发,他们也建议统治者要“禁末产”,制止农民的“舍本事末”。在战国时期,封建统治者与中小商人之间在农商人口的争夺上也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

二《管子》一书中对“商与君争民”问题的反映

在战国时期,齐国是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姜齐政权以盐铁专卖为主要内容的官营商业搞得还比较好;春秋末齐公室把工商业控制过死,在生产环节上盐铁全由官营,排斥民营,结果弄得“民心离”、“市贾悖”,“商旅绝”,“家货殚”。田氏一反公室之所为,开放私营,收揽了人心,夺得了政权。所以战国时在田齐的新政权下,主要工商业大都是私营的。

私营商业中的“游商蓄贾”在齐国成了同封建国君抗衡的力量。他们乘人之危,使农民重竭重困,加速了贫富分化。大批破产农民成为商人的依附或奴婢,出现了“商与君争民”、“野与市争民”的严重问题。他们还乘齐国与别国战争之时,囤卖物资,大发国难财,与官吏相勾结,共同得利。商人有了钱就买官爵。“不论志行,而有爵禄”,使“上令轻,法制毁”。对此,思想界反响强烈。《管子》一书《轻重》各篇中,作者假托桓公与管仲的问答,说了许多“欲杀正商贾之利”,“欲杀商贾之民以益四郊之民”的话,并提出许多抑制商人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设想。这就是战国时期封建政府与私营商业矛盾加深的现实反映。

《管子》一书中虽也提出要“禁末产”,但是主要矛头还是指向那些压榨农民的富商大贾。对于富商大贾,《管子》学派的“轻重学”家们充满憎恶之感,他们缅怀管仲在齐国搞官工商制度、行官山海政策的成效,颇想恢复那时官营商业的主导地位。他们拟议对付游商富贾的对策中,有治标的,有治本的。治标的办法是仍让私商经营但加以限制。如用种种借口要商人高利贷者拿出钱和实物来帮助国家、帮助贫民;管理好商务活动,监督好市场;用国家的力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商人不得从压价杀价中过分剥削农民;从服饰上来辨贵贱、分尊卑,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等。治本的办法则是由国家来对一些主要商品的流通进行控制,在这方面以官营商业取代私营商业,并采用经济方法,从财政、信贷、价格等各个方面来加以配合,以打击私营商业的投机兼并活动。如按照管仲当年的做法,盐铁的运销收归官营(生产仍许私人搞,而征收租税);粮食也由国家来经营,不让“大贾蓄家”从中插手;由国家来举办借贷、预购、赊销,取代私人的高利贷活动;利用赋税政策来调剂民食(同样是每人三十钱的人口税,丰收地区粮食贱,折交粮食多,歉收地区粮食贵,折交粮食少,以丰收地区所征收的粮食接济歉收地区),防止粮食贩运商的投机取利;运用价格政策和货币政策,由国家来掌握商品价格,防止商人操纵物价等。

《管子》这一套抑制商人、巩固封建统治的谋略,考虑得十分周详。但时至战国中期,齐国商人的势力已十分强大,“商贾在朝”,不少贵族官僚是商人在朝中的代言人。《管子》中的许多建议都无法付诸实践。商业资本和高利贷在齐国仍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的余地。

财藏于私,商人们富于王侯,而国家经济实力却受到很大的削弱,不足以支持政治军事的更大需要。为了应付战争,只能重赋于民,结果是加剧了农民与封建统治主的矛盾,无法取得富国强兵的优势地位。齐国的这种工商业自由发展的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在私营工商业占上风的东方诸国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要了解战国商人的活动情况,《管子》一书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