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制度等因素与功能性收入分配
一 人力资本对工资收入份额的影响
劳动者报酬与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密不可分,Kreguer(1999)将劳动者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回报;另一部分为简单体力劳动获得的回报,这被称为原始劳动报酬。劳动者报酬的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lnwi表示第i个工人年平均工资的对数值,Xi表示工作经验,为工作经验的平方项,Si表示教育年限。所谓原始劳动报酬,是指当教育年限Si和工作经验Xi均为零时,工资收入为b0,因此,原始劳动报酬也可被称为截距工资(intercept labor)。原始劳动报酬在总劳动报酬中的比例可以表示为下式。
将这一比例与全国工资收入份额相乘,可以得到原始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
周明海(2010)利用大样本的个体微观数据,将劳动要素划分为原始劳动和智力劳动,发现1988~2007年我国智力工资收入份额显著提升,同时原始工资收入份额持续下降。他认为,改革开放使智力劳动的收入获得较快增长,而那些没有受过教育、凭简单劳动就业的人的收入增长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总体工资收入份额的下降。
二 产权、政府与工资收入份额
很多理论成果研究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对工资收入份额的影响,但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财产所有权才是决定性的。居民收入份额下降的过程就是劳动者财产权力逐渐丧失的过程,或者说是资本强势逐渐形成的过程。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即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交换的帕累托最优,市场交易也只能使交易者从契约线外回到互利空间内的契约线上,不可能超越互利空间范围,互利空间本身只能由交易双方最初的资源禀赋决定。
在纯公有制经济中,居民并不持有财产性生产要素,也不会在初次分配中获得财产性收入。劳动报酬是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的唯一来源,财产收益全部流向企业和政府。随着中国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居民所拥有的财产得到了迅速积累,也改变了财产性收入的流向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格局。樊刚、姚枝仲(2002)对我国居民、企业、政府之间的财产分布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①我国居民的营利性资产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偏低,这可能是造成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②居民是资本净输出方,居民拥有43%的生产性资本,但只使用了其中的17%。③在居民所持有的总资产中,自有住房和储蓄存款占73.39%,流动性和赢利能力差,这使得居民财产的收益率低于全社会的平均资本收益率,居民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其所持有的资本比例。
关于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道格拉斯·诺思认为,政府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它为全社会成员界定产权结构,其目的一方面是获得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但这两个目的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所以对社会经济增长而言,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可能长期存在。政府本身就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成员之一,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它可能凭借对暴力的垄断优势不适当地分割社会产出,或者搞选择性执法,或者为方便寻租而在政策制定中采取策略性模糊行为等。从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角度来看,收入分配格局的失衡和贫困现象的持续与大规模存在,是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不同。既得利益集团或者精英阶层显然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通过寻租影响法律规则的制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显然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
从实证角度看,Lee和Jayadev(2005)用国民收入中政府所占份额代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发现该值越高,工资收入份额越高。罗长远、张军(2009)根据中国的省际面板数据考察财政支出占GDP比例、政府消费占GDP比例对工资收入份额的影响,发现财政支出占GDP比例对工资收入份额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财政支出的增加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分配格局的公平化。
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政府角色错位可能是引起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重要原因,甚至是推动力量。高培勇(2008)认为,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在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真空”状态下产生并拉大的,缺乏甚至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收入分配陷于“失控”境地。要把规范政府行为作为主要线索,解决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也就是说,居民分配份额的下降不仅要从要素市场供求、产业结构与技术变化、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等经济领域中寻找原因,而且应该从政治体制中寻找原因。从理论的角度看,一个有效的政府应该符合以下标准:它是有限的政府、法治的政府、分权的政府、还是民主的政府。沿着这个方向进行制度与法制建设,是我国分配格局合理化的长久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