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颇具西藏特色的民主改革是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解决民族问题的光辉典范
1951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了《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社论,提出:“为实现政治上的平等,以至逐步实现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则各民族内部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步骤地实行适合于本民族发展情况的改革。改革是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有待考虑与选择。”据1954年《宪法》规定,一切少数民族地区都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基于历史发展不同,现实发展有差异,采取的形式和步骤可以不同。因此,西藏的民主改革,既是西藏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整个中国革命与建设历史进程的客观要求,因而具有历史必然性。民主改革前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历史条件以及西藏地区自身的社会性质和历史条件,决定了西藏社会改革的性质和历史进程的复杂性。
按照《十七条协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党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需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
在达赖分裂集团叛乱前,党中央和毛泽东曾不断强调对于西藏的民主改革事业,要采取和平的、更为温和的办法进行,一定要等到条件成熟了才能进行。党中央和毛泽东深知,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地去进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其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改革。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
为什么当时党中央和毛泽东会有如此考虑?因为在和平解放后,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依然保存着,三大领主在群众中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群众(部分)至少在精神领域里还拥护他们,听命于他们,因而党要把做好群众工作和提高群众觉悟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革命的力量的生长不容易,我们的工作也不容易打下基础”,加之,西藏“和中央的关系尚不密切,帝国主义的分裂活动尚在继续,少数民族中的离心倾向时起时伏”。
尽管中央如此强调西藏民主改革的特殊与策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内地如火如荼的民主改革运动的渲染,西藏工委一时兴起,犯下不顾西藏实际的急躁冒进错误,无视党中央指示精神,在西藏进行全面铺开式的民主改革的准备工作,以致出现了1956年的“大发展”和1957年的“大收缩”之困窘。这给西藏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大收缩中,党中央提出“六年不改”的政策,甚至提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肯定不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也可能不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甚至还可能推迟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去。在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上,我们已经等待好几年了,现在还必须等待。应该说这是对西藏民族上层分子的一种让步。我们认为,这种让步是必要的、正确的”。“如果我们不让步、不等待,或者以为过去让步了,等待了,现在不应该再让步、再等待,因而勉强地去进行改革,就必然会大大影响西藏民族对我们的信任,甚至发生叛乱”。原本是想在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下,力图通过统战工作变西藏上层剥削阶级为平等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原本是想把西藏民主改革寄希望于保证在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地位不予降低的情况下,促使他们与西藏人民协商进行,这既是对《十七条协议》的落实,也是对西藏领导人士的等待与忍耐。结果,事与愿违,达赖集团企图维护旧制度不变,一味地破坏协议,视党中央的一再退让和妥协为软弱可欺,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然发动叛乱。这一叛乱,意味着:第一,达赖集团根本就不愿意认真地执行《十七条协议》,更不愿意进行民主改革,因为民主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废除他们赖以寄生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第二,叛乱促使西藏民主改革提前进行,促使西藏百万农奴提前解放。正如毛泽东所说:“只要西藏的反动派敢于发动全局叛乱,那里的劳动人民就可以早日获得解放,毫无疑义”。
为了巩固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彻底解放西藏劳动人民,中央顺应历史潮流和西藏人民的愿望,决定“彻底平息叛乱,充分发动群众,实行民主改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西藏实情,主要采取民主协商、“边平边改”、直接过渡三种方式。对参加叛乱的寺庙、地区和人员采取民主协商、“边平边改”的措施,对情况特殊的日喀则、阿里两个地区的6个边境乡(至今没有进行民主改革)则采取了直接过渡形式——这体现了党在落实与执行民主改革政策的过程中所表现的策略性与灵活性特征。
在平叛和改革中,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这标志着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被彻底废除,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而成为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摆脱了封建农奴制统治的羁绊。实言之,1959年武装叛乱客观上为西藏民主改革扫清了障碍,并提前了时间。
1961年春,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在西藏这样一个民族、宗教问题十分突出,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过了两年平叛和民主改革的激烈斗争之后,不是通过长期发展生产力,而是通过迅速变革生产关系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性,党中央发布指示要求西藏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五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经济得到发展,让翻了身的农奴群众确实尝到民主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这样既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而且利于民族团结和对上层人士的团结,利于将来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五年过渡性的“稳定发展期”,西藏民主改革任务由1961年的“基本完成”转变到1965年的“彻底完成”。
但是,在民主改革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左倾”的错误。1961年1月5日,邓小平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左倾”错误,在西藏工作中进一步指示:群众发动起来了,工作中的问题大体解决了,打下了一个基础。现在是防“左”、防急、要稳。防“左”、防急不仅是社会政策,也包括经济政策、改造上层。在西藏不要多出章程、多出点子,例如统购统销、粮食的限度,要根据习惯、条件逐步来,要休养生息。改革后让农民生活天天向上,把内地办法搬去一半或三分之一都是不得了的。平叛问题要解决,中心是政治。接着,党中央要求“西藏各级党委、驻藏部队和各方面工作的干部坚决执行中央的指示,不要在此以外兴章程,出点子。一切工作要实事求是,要经过调查研究,从西藏的实际出发,不要机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必须坚决依靠群众,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处处看到群众的利益,发扬民主作风,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有事和藏族人民、藏族干部商量,并且同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团结起来,实行合作,踏踏实实地把西藏工作做好”。因此,1961年5月19日,西藏工委召集各部门负责人30余人,学习了党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的指示,查找过去因缺少调查研究和主观主义给各方面工作造成的危害,发出《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决定》,并由张经武、谭冠三、邓少东等分别带领6个组,进行城市、农村、牧区、边境、宗教等方面问题的调查,对“左倾”的思想与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进行纠正。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