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的对外开放还有潜力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结束了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在关税减让和撤除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在此以后的十几年间,开放边境让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成为制定国际规则的主要目标,因此,边境开放和让渡关税主权成为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流。继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举行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对农业补贴及对不发达国家援助等议题不感兴趣,而它们感兴趣的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开放的议题,又由于成员众多,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多哈回合谈判一直陷于僵局。
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了经济全球化,实行了边境开放和大幅度削减关税以及撤除非关税措施。此后,中国的关税总水平又由2001年的15.3%降至2010年的9.6%,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15.6%,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8.7%。2010年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此外,中国还不断削减非关税措施,取消了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分批取消了对800多个税务商品的管理措施。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也积极履行了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承诺。中国服务贸易部门的开放也很广泛,截至2012年,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10个,新开放的分部门,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但是,相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仍然很不够。由于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及各类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对国民经济有更为重大的影响,而上述产业中国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外资垄断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21世纪初期,我国采取的开放步骤是谨慎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的四种分类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中,我国在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两个领域的开放尤其显得不足。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所达到的开放水平可由表1所显示。
表1 中国在不同模式下服务贸易总体承诺
注:作者根据我国2001年入世的承诺,按照Hoekman(1995)index频度法计算。
与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相比,中国服务贸易开放的深度和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开放水平低于较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俄罗斯。与开放程度较高的美国相比,中国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水平显得较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一些经济体开展了区域合作的谈判,这些区域合作也涉及服务贸易开放的内容,因此,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事实上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诺的水平要高。根据目前中国签署的10个FTA协议中的区域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中国服务业开放度由高到低排列依次为:环境服务、视听服务、计算机服务、专业服务、旅游服务、保险服务、建筑服务、分销服务、空运服务、银行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娱乐服务、教育服务、邮政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表2显示了中国服务业各部门开放比例。
表2 中国服务业各部门开放比例
注:计算方法是根据多边或区域承诺开放的部门比例(开放分部门占该项大部门比例)和开放程度(没有股权限制、部分限制、完全限制)综合计算。例如GATS项下中国对健康服务没有做任何开放承诺,开放度就为0,保险服务的开放程度是50,是因为做了部分开放承诺,有股权比例限制。区域开放度选择了承诺水平最高的标准计算,目前CEPA水平最高,所以选的是CEPA。
根据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规定,现行对服务业开放的限制主要有:
第一,不发放新的许可或者发放许可的程序烦琐。外资保险公司获得保监会(CIRC)设立省市分支保险公司的申请批复非常缓慢。近5年中国未发放过新的企业年金服务许可。如果申请,也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的审批,过程非常复杂。
第二,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对外资进入中国服务业,有一定的股权比例限制。寿险比例不得超过50%的持股比例。现行法律规定:单一银行的外资持股占比不得超过25%,单个外资投资者持有国内银行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2012年中国将外资券商的股权比例从33%提高到了49%,但是仍存在比例限制。
第三,过度的资本规模要求:电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外资企业资本规模要求较高,加重了外资企业负担。外资银行须在中国设代表处满2年,拥有总资产10亿美元以上,才可以申请设立。外资电信企业必须与现有内资电信企业设立合资企业,移动、固话等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四,业务范围限制。邮政快递业:仅开放包裹递送业务,维持信件的邮政专营权,并限制外资企业的网点设立数量及经营地域范围;建筑业:外国建筑公司仅可承担外方出资或是中方因技术原因无法承担的项目;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代表处,但不得雇用中国注册律师;保险服务:不允许外资企业提供政治险(political risk insurance),服务中,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财产险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A股交易(目前已有试点有条件放开)。
以保险服务为例,要求投资者总资产达到50亿美元或以上,而香港保险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因此难以进入大陆市场,而且核心业务也未开放。如资产管理这种在香港已经非常成熟的业务目前还没有开放。已经开放的行业往往审批繁复,有的审批要花一两年时间,有的申请在某个城市被批准,到另一城市又要重新申请。香港的怡和公司曾申请在内地设立一个4S店,根据“外资零售企业申请经营程序”,每一次开设分店的审批必须分别通过分店所在地区外经贸局、经贸局、工商局等7个审批部门,9道程序,每道程序需要10~15个工作日,合计4~6个月。该公司曾经开过一个店,店铺租下来每月租金30万元,等所有环节走完,可以开门营业时,租金已经缴了7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强烈期待“一章通”。
以上说明,我国在服务领域的开放不仅还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而且相对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经显得明显滞后了。服务业开放的滞后,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许多现代服务业领域,我国的竞争力不强,处于弱势地位,从国家经济安全因素考虑,采取了实施保护与有限开放的策略;另一方面,许多服务行业部门的开放,涉及国内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与国际规则(包括新规则)的接轨,即管辖国内经济活动的治理权的让渡,这与边境开放和让渡关税主权不同,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以及加入后的一段时期内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