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县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试析
商县紫荆遗址位于陕西东南部丹江上游地区,总面积10万平方米。1977至1978年商县图书馆等单位对该遗址进行了发掘。发掘面积1460平方米,发现灰坑160个,陶窑4座,墓葬38座,出土器物2000余件。发掘简报将该遗址的古代文化遗存分为五期:第一期文化遗存相当于宝鸡北首岭遗址下层堆积;第二期文化遗存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第三期文化遗存为仰韶文化半坡晚期类型;第四期文化遗存为龙山文化遗存;第五期文化遗存为西周文化。由于紫荆遗址面积较大,文化延续时间很长,文化内容丰富,发掘面积也有一定规模,因而这次发掘对陕西地区考古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而引起考古学界的重视。
从报道内容分析,紫荆第一期文化遗存所出的陶三足器及碗等均与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的第一期遗存的陶三足圜底钵、三足筒状深腹罐以及圈足碗器形相同,因而应当属于大地湾一期文化范畴。紫荆第二、三期文化遗存分别为关中地区常见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及半坡晚期类型,《简报》的分析是正确的。紫荆第五期文化遗存出有“瘪裆鬲”及尊等陶器,属于西周早期文化也无疑问。从总体上看,紫荆第一、二、三、五各期的文化面貌是比较单纯的。它们的发现,丰富了我们对陕西地区古文化类型的认识。但是,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则显得很混杂,其中可能包括有几个不同文化的遗存。对此,《简报》虽曾指出第四期文化遗存的几个单位具有不同特点,认为其中“似乎有早晚或类型的差别”。不过,《简报》没有对这些具有不同特点的单位之文化属性、早晚关系以及它们的发现在商洛地区考古研究中的意义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了使这些资料能够更为充分地发挥它们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我们拟对紫荆第四期文化内容作一些分析。
紫荆遗址的发掘地层情况是:第一层为耕土;第二层为西周文化层;第三层为龙山文化层,出有大量龙山文化、仰韶文化陶片及石块、烧土块、白灰面残片、兽骨等;第四层为仰韶文化晚期堆积;第五层为仰韶文化早期堆积;第六层的“文化类型及时代相当于宝鸡北首岭遗址的下层堆积”;第六层以下即为生土。
从简报所述的地层情况来看,与第四期文化遗存相应的堆积层次是第三层。据称,T38第三层出土器物基本上与H133相同。但许多探方的第三层以上均遭破坏,如H76、H111、H124、H133等灰坑上部都被破坏。因此,我们不能直接依靠地层关系来分析诸灰坑的早晚关系。但是,对于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的内涵,我们还是可以利用遗址中诸典型单位出土器物的情况,结合过去对陕西、湖北等省的有关考古资料加以分析。从文化面貌来看,我们认为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陶器可以分为三组:
第1组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典型单位有H124及T2第三层等。H124出土陶器有:直腹鼎、钵形鼎、大口罐、圆腹罐、尖底瓶、钵、盆、漏、圜底罐和杯等,《简报》共发表了十七件之多。其中,许多器物明显地具有庙底沟二期文化的特征。例如,大口罐(简报称为瓮)标本H124∶22和H124∶21均为夹砂灰陶,敞口,斜平唇,深腹,平底,腹饰绳纹或篮纹,在口部及腹部均有几道附加堆纹。无论陶质、器形还是纹饰风格均与庙底沟遗址的A5a罐(H35∶93)和芮城西王村的瓮(H18∶2∶27)相似,也与平陆盘南村、华县虫陈村等遗址出土的同类器物风格一致。圆腹罐标本H124∶18为夹砂灰陶,侈口,圆腹,器身较长,平底,篮纹,与虫陈村罐(H4 ∶ 2)近似。尖底瓶标本H124∶20为夹砂灰褐陶,口呈喇叭状,细颈,宽肩,腹斜直,尖底,但角度圆钝,身饰篮纹,与庙底沟B6b小口尖底罐(0 ∶ 12)及西王村尖底瓶H18∶2∶2相同。直腹鼎标本H124∶54为细泥黑陶,斜平唇,直腹,腹下部有一周凸棱,三足呈圆锥形,器形近似于洛阳王湾二期之直腹鼎。钵形鼎标本H124∶55为夹砂红陶,器身作敞口钵形,身饰篮纹附加堆纹,三足作凿状,足中部有竖行附加堆纹,器形与仰韶村钵形鼎及临汝大张鼎(T4∶35)相同。此外,紫荆T2∶③的鼎(01)为夹砂灰陶,侈口,圆腹,三足作楔形,也与庙底沟遗址的A8a鼎(0∶11)器形相同(图一)。
图一 紫荆第四期第二组陶器与庙底沟二期类型陶器比较图
1~7.紫荆(H124∶22 H124∶21 H124∶18 H124∶20 H124∶54 H124∶55 T2③∶01);8、11、15.庙底沟(A 5a H35∶93 B 6b 0∶2 A 8a O∶11);9.西王村(H18∶2∶27);10.虫陈村(H 4∶2);12.王湾(图版叁,6);13.大张(T4∶35);14.仰韶村(P 1.7)(1.1/21, 2.2/45, 3.4/45, 4.1/24,5~6、8~9.1/18,7.1/6, 10.1/15,13~15.1/12)
第2组属于屈家岭晚期文化。器形有圈足杯、平底杯、圈足碗、圜底缸、彩陶纺轮等。其中,圈足杯标本T26: ③∶01为斜平唇,斜直腹,腹下有折棱,高圈足,腹壁有四组竖向划纹,与京山屈家岭Ⅱ式高圈足杯(T89∶4D(5))及青龙泉图五,14之高圈足杯完全相同,为屈家岭晚期习见陶器形式之一。矮圈足杯标本H124∶51为磨光黑陶,直口,斜腹,圜底,矮圈足,与关庙山的罐(T35: ③H6∶8)近似。平底杯标本T13④∶01,为细泥红陶,薄胎,敞口,斜直腹,小平底,口缘外绘有宽带黑彩,口缘内侧绘有窄道黑彩,与屈家岭晚期二之蛋壳彩陶杯(T173∶2 47)器形、纹饰均同。圜底缸标本H124∶13为夹砂灰褐陶,大口,斜唇,直腹,圜底,腹饰篮纹及三道凸棱,其器形近似于屈家岭晚期二之Ⅱ式缸形器[T89∶4 H(2)],彩陶纺轮标本AT 8(3)∶04为泥质灰陶,外表涂橙色陶衣,表面有四组互相垂直的条纹红彩。其风格与屈家岭晚期二之彩陶纺轮(T56∶2①)一致(图二)。
图二 紫荆第四期第三组陶器与屈家岭晚期类型陶器比较图
1~5.紫荆(T26③∶01 H124∶51 T13④∶01 H124∶13 AT 8③∶04);6、9~11.屈家岭 [T89∶4D(5)T173∶2(47)T98∶4 H(2)T56∶2①]; 7.青龙泉(图五,14);8.关庙山(T35③H 6∶8)(1、3.1/6, 2.1/9, 4.1/30, 5、9.1/3, 6.3/15, 7.2/9, 8.2/15, 10.1/5, 11.7/15)
第3组属于客省庄二期文化。典型单位有H133、H177、H18等。此组器物有鬲、斝、罐、双耳罐等,大多数器物与客省庄二期遗存及临潼姜寨五期遗存所出的同式器物相同。例如,单把鬲标本H177∶01为夹砂灰陶,侈口,短颈,三袋足,分裆,口下有桥状耳,腹饰绳纹。其器形、纹饰、陶质均与姜寨单把鬲(T212②∶16)相同。斝标本T7③∶11为直口,圜底,体呈罐形,三袋足,圆分裆,双耳,腹饰带状及斜行附加堆纹。器形与客省庄Ⅱ式斝(H85)相同。X式无耳罐标本T4②∶03为细泥灰陶,侈口,短颈,广折肩,深腹,小平底,腹饰篮纹及弦纹。其器形、纹饰均与姜寨罐(中T15 F134∶1)相同。Ⅷ式罐标本H18∶02为夹砂灰陶,侈口,短颈,圆腹,平底,口沿作锯齿状,腹饰篮纹。其器形与姜寨罐(T64 H162∶1)相同。Ⅲ式双耳罐标本H133∶16为泥质磨光陶,敞口,鼓腹,平底,双桥状耳,颈际饰弦纹。其器形、纹饰均与客省庄双耳罐(H174∶ 1∶ 3)相同。Ⅰ式双耳罐标本H133∶18为敞口,高颈,折腹,小平底,双桥状耳,其器形与客省庄双耳罐(H179∶3)相同(图三)。
通过上列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实际上是包括了几个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类型的遗存在内的。第1组陶器应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从器形演变的角度来看,这组陶器具有相当浓厚的从仰韶文化半坡期类型脱胎而来的特征。例如,尖底瓶标本H124∶20很接近该遗址属于仰韶晚期的尖底瓶(H76∶01),大口罐标本H124∶22很接近西王村仰韶晚期Ⅱ式瓮(M2∶1),陶罐标本H124∶22为侈口,束颈,圆腹,平底,肩饰指甲纹,与该遗址第二期的罐(AT 13 H15∶03)之器形、纹饰都很近似。因此,H124应是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中时代偏早的灰坑,它的发现为研究仰韶文化半坡晚期类型向庙底沟二期文化过渡增添了有价值的资料。
第2组陶器绝大多数与屈家岭遗址晚期二文化遗存所出的同类器物相同或者近似,因而应属于屈家岭文化晚期遗存。从报道情况来看,T8、T30、T26等好几个探方的第3层都出有屈家岭文化遗物,因而紫荆遗址理应存在屈家岭文化晚期的地层堆积。至于H124既出有大量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遗物又出有几件属于屈家岭文化的遗物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地层关系未搞清楚而造成的。根据报道,许多探方的第3层以上堆积都被后代深翻土地时破坏,H124其上的第3层及H124灰坑之上部均遭破坏。因而不同文化类型的遗物由于深翻土地的扰乱而混在一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根据碳14年代测定,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庙底沟H588木炭年代为2780±145年BC,属于屈家岭文化的屈家岭晚期二层的朽木年代为2695±95年BC,屈家岭晚期一层的木炭为2635±150BC,比较起来,庙底沟二期文化要早一些。虽然目前对这两种文化的早晚关系尚未获得确证,但从紫荆遗址中包含有两种文化的堆积的情况来看,它们之间应有早晚之分,这一点应当引起今后发掘工作的注意。紫荆遗址位于陕西东南部,其南与湖北省接壤,与属于屈家岭文化的郧县大寺、青龙泉等遗址相去约150公里,从地理位置上说是较为接近的。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中的第2组陶器群的发现,说明屈家岭文化分布范围的北限可以达到这里。这一情况,为研究中原地区庙底沟二期文化与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的关系提供了材料。
图三 紫荆第四期第四组陶器与客省庄二期类型陶器比较图
1~6.紫荆(H177∶01 T7③∶11 T4②∶03 H18∶02 H133∶16 H133∶18);7、9~10.姜寨(T212②∶16中T15F134∶1 T64H162∶1);8、11~12.客省庄(H85 H174∶1∶3 H179∶3)(1、3.4/63, 2、4.2/27, 5~6.4/27, 7.1/12, 8.2/21, 9.1/24, 10.1/15, 11~12.1/6)
第3组陶器中的绳纹单把鬲,腹饰交叉状附加堆纹的罐形斝,喇叭口状宽肩罐,高领罐以及双耳罐等器形均为关中地区客省庄遗存中典型的器形,因而应当属于客省庄二期文化。
根据华阴横阵及武功赵家来遗址的发掘,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与客省庄二期文化的地层关系是后者叠压于前者之上。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庙底沟H588木炭的碳14测定年代为2780±145年BC,属于客省庄二期文化的栒邑木咀木炭为2155±110年BC(均经树轮校正)。无论从地层关系、器形演变还是从碳14测定年代来讲,庙底沟二期文化均早于客省庄二期文化。因此,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中的第1组陶器与第3组陶器是不可能同出的,第1组陶器应当早于第3组陶器,它们应属不同时期的文化堆积。
紫荆第四期文化遗存包括有几种不同文化类型的器物的状况表明,该遗址的第三层可能包含有几个不同时期的堆积。这种混合的状况,可能是由于近代平整土地将地层扰乱而在发掘时又未能搞清楚造成的。这些分析是否正确尚待今后发掘工作证明。
原载于《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