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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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事情,向来复杂。

如何理解复杂的中国?大约自19世纪80年代起,西学渐成潮流之际,中国就逐渐被东方主义式地“复杂化”了。中国的实际状况究竟如何,学者之间意见纷歧。有论者称中国是专制的,但是稍过时日,又有人称中国之病恰过于自由。甲称中国等级严苛,上下悬隔,民心难一;乙谓中国之弊在过于平等,民心散佚。外国人雾里看花,中国人其实也并不自知。

对中国所做的标签化、脸谱化的解析在近代有关中国的知识系统中俯拾皆是。在思想意识形态急剧变化的近两个世纪里,以某种理论界定中国历史、社会与国民特性,已经成为学人或政治人物解析中国乃至据此推进其政治行动的基本思维方式。层出不穷的新理论令焦虑的新人物目不暇接,惟新是务的思维曾使严复感慨称“一切学理说法,今日视为金科玉律,转眼已为蘧庐刍狗”。似乎并无何种理解中国的理论模式至今在学术上仍被视为金科玉律,因此,我十分想知道这本关于清代法律史的新著到底是如何理解中国的。

胡兄一直倾力于清代法律史研究,对时下热议的“新清史”知之甚稔,因此在书中对此议题做一个全面的分析、评论乃至建立雄心勃勃的新模式,实属正常。但是作者显然没有延续这样一种文法——本书没有提出理解中国的新模式。

理论模型的确能让人对所欲理解的对象产生愉悦的驾驭感。无论是种族史观、革命史观、阶级斗争史观乃至现代化史观……都有要把所有中国故事一言论定的抱负和气魄。但是构建全知全能的宏大理论体系今天在知识上已经过于冒险。在史学领域,如今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借用政治学、哲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专门理论作为学人史学解释的隐性知识框架。在对文必究理论价值的今天,对此种文法,老实说,笔者也是亦步亦趋,必欲预流,忧居人后。但也常感失落,总觉得这种做法有用中国材料为西方理论做完形填空题的蜡味。没有这些西方理论模式的启示,学人是否能直接从中国的史料中提炼出有价值的讨论?

此类疑问其实并不新鲜,近代中国新史学的倡导者梁启超自己也多有反思,此后胡适对社会分析中用理论生凿中国的学风也有严厉的批评。简要而言,如何认识和处理“理论”和“史事”二者之关系,所关非小。

清人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提出史学表现为“义、事、文”,三者之中,“所贵者义也”,其中的“义”应是其所谓“文辞犹金石也,志识炉锤也”中的“志识”。清人刘熙载认为“文以识为主,认题立意,非识之高卓精审,无以中要”。无论是后者的“识”还是章氏的“义”或“志识”,应该都认可议论事物,需要一定的“思想”乃至“理论”高度,否则文章有堆积材料,玩弄辞藻的“碎片化”嫌疑。清代经史之争强调“经以求道,史以求知”的分别,隐约有道高于知的味道。至今文派的龚自珍则画风有变,龚氏主张“欲求大道,必先知史”。章太炎直接说“经学即史学”,到了傅斯年那里,干脆直接说“史学即史料学”。按照波普尔的看法,个体对史料的裁选本身就有价值前提在内,傅斯年此说显然不是指史学即是史料堆积学。革命时代却又有一个反转,志在远大的革命新锐尊信“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理论超越“知”的界限,进入“行”的领域了,影响所及,史学领域一度“以论带史”之风盛行(并非仅仅革命史学如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论从史出”之说才对此种局面稍作了结。各家言论均隐约表达了对今人所谓“理论”和“史事”二者关系的看法。如何处理二者关系,似不应强调何者更为重要,厘清史事之重要性自不待言,对其他学科专门理论借鉴亦应多致意。但如何借鉴方为关键,稍有不慎,黄鱼之忧恐难免矣。

究竟如何处理?疑虑之心既起,求解之法未得。

夏间胡兄新自美国访学归来,即嘱咐我为其即将付梓之新著《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作序。这令我大感诧异。大凡学人首出之著,如获名家赐序,可增加著者在学术界之地位。偏僻如我者,日夜以求食为务,谬承此任,惭忑难表。顷览胡兄文稿,揣摩作者之意要在全心投入“新清史”辩论,与此有关各方争执言说及理论渊源,必不吝篇章大肆条分缕析矣。然通篇读罢,著者并不对繁复理论问题多事纠缠。全书以档案资料为基础,细分缕析,对相关学术争论,亦就其议论平静论析,是者是非者非。姿态稳当,就事论事,就事析理,细腻而不琐碎,清整简要,离模式之魅,创独出之说,谓“史”“识”俱存,诚不为过。

我与胡兄相识多年,知其言论行事朴素诚谨,待友热烈恳切,二十年来一以贯之。二十年前在校园内常常肩挎书包,低首疾行之湘江子弟,此后求学于南北,其中艰辛,不问而知。这部清代法律史的新著,是其数年积累的呕心沥血之作。胡兄索序于余,奈何术业有专门,于其曲折婉转处,何敢造次议论,但就读其书所得杳渺之思,书附于前,与有荣焉。是为序。

易木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