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制度演化的特征
金融制度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在三个基本层面有所体现。第一层面是国家的宪法,其制定的目标是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包括“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制”(Davis and North, 1971)。因此,宪法是制定规则的基本规则,而且这些规则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很难更改。第二层面是与人们金融活动直接相关的法律(包括金融类法律、民商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其中的金融类法律基本决定了金融产权、金融组织体系安排、货币与货币政策、信用、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规则等。第三层面是金融活动参与者在长期交往中自发演化形成的共同默认的交往规则体系。金融规制制度是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代表公众利益为社会中的金融活动参与者制定的各种行为规则,包括由谁来制定金融规则、制定金融规则的程序、有哪些金融规则需要政府介入强制制定等。
从制度的形成机制来看,金融制度可以表现为内生性金融制度和外生性金融制度两种。所谓的内生性金融制度是指由各个经济主体在长期的金融活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金融规则,它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自下而上的演化过程。实际上,这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在金融制度领域的延伸,这种内生性制度的形成具有自发演化性质,而且这种制度调节规范的结果是自发秩序。哈耶克把秩序看成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靠某种规则来形成和延续,而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循它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此外,由于内生性金融制度不是人们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人在知识之外的领域通过对成功者的模仿和不断试错演化而生成的,它依靠自由且相互冲突的个人活动的协调来实现,这样,其生成和变迁就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生自发的力量演化结果,即使人能在行动中修正这一制度,也是无数个体适者生存的实践过程的自然产物。因此,内生金融制度一般不包含层级规则和程序规则,其内在相互冲突的规则常常能够被其兼容。所以,内生金融制度一般同时兼容金融活动的激励、约束和创新机制,因而它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较高的效率,对金融发展也具有持久的内在推动作用。
外生性金融制度一般是人为设计的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金融规制,一般由不同形式的金融法律、规章和政府条例组成,而且它通常包含两类规则:一是带有明确层级特征的规则;二是可调节的程序性规则。外生性金融制度的层级结构本质上由三类规则构成:顶层的宪法、中层的成文法和底层的政府部门条例。这一层级结构规定了人们从事金融活动的合约的合法性以及出现疑问时的解释,使人们更容易理解这些金融规则,同时,层级结构也有助于在不同的金融规则之间建立一种秩序,并使各类规则随时间的推移保持一致。但是,在一个大的规则系统中,由于各种规则是人们基于有限的知识和信息结构制定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常有的,这就需要程序性规则进行协调,以便解决可能出现的规则不协调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外生性金融制度是政府权威部门直接设计并强制要求实施的规则,很容易产生以下不良结果:①如果经济主体缺乏参与、形成与确立金融制度的机会,而只能被动接受,那么外生性金融制度的实施很容易导致金融制度效率低下和资金配置“劣化”;②如果与金融活动有关的规章、政令、条例等制定的随意性较大,那么,除了必然导致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外,稳定的金融规则系统还容易被破坏,造成这些规则没有被人们领会,失去了有效地规范人们金融行为的意义;③比较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内生性金融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金融活动过程中演化生成的规则,具有长期稳定性,如果外生性金融制度与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冲突频繁发生,那么结局不是表现为监督以及执行外生性金融制度的成本增加,就是表现为人们死气沉沉地顺从或做出投机、寻租等行为选择,使得政府依靠外在机制取得的绩效大大降低或者金融发展缺乏内在动力等众多问题。
一 金融制度的演进与特点
一般来说,今天的金融制度与昨天的金融制度甚至一个世纪以前的金融制度有紧密的联系,但是其演化过程受社会文化、社会理念、认知能力、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市场体制等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复合、复杂和路径依赖的过程,因此,其演化结果有较大差异。虽然人们难以判断哪一种金融制度是最好的或更有效率的,但其结果是目前具有不同特点的两种金融体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金融制度伴随人们的金融交易产生,并随着金融活动及其体系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在物物交换、现货交易中逐渐产生一般等价物(货币)之后,人们专门从事金融交易才有了基础和前提。在金融体系发展的初期,一般由贵金属充当货币(对货币起源问题的探讨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当社会中的资金富余者把资金借贷给资金短缺者时,金融交易就开始了,同时相应形成了初期的金融交易规则(金融制度)。雅典以及罗马帝国出现了货币兑换现象之后,早期的银行雏形开始出现。
到了13世纪,地中海地区开始成为全球经济中心,此时的意大利出现了比较复杂的金融活动,包括正式的公共银行、海运保险、人寿保险等,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企业为扩大规模而发行证券(这些证券一般不能进行交易和流通,与现代公司的股票有质的差别)。在意大利经济衰退之后,全球的经济、金融中心开始转移到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这一港口城市,而阿姆斯特丹银行于1609年建立并为当时的国际贸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的雏形也开始在该市出现。
应该说,到了18世纪初,金融体系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金融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现代金融体系,而且政府也开始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金融市场,如建立中央银行、发行政府债券等。虽然这时金融体系的发展并不成熟,但是,维护其正常运行的是内生性非正式金融制度,而且它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不是很大。
然而,18世纪初的两大金融风波事件——英国南海泡沫和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使金融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英国《泡沫法》的出台标志着外生性正式金融制度产生了。这两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动荡,使政府部门开始意识到不稳定的金融体系会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有必要介入金融体系。而此时政府介入金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介入直接构建金融制度(以法律形式规范各种金融交易行为)并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另一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把金融市场关闭,而保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这两种不同的选择导致出现了两种类型的金融体系:一种是以股票市场为主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如美国、英国的金融体系;另一种是以银行为主导的欧洲大陆模式,如德国、日本和法国的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在发展的初期与英国有所不同,并没有出现像英国那种资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现象。然而到了19世纪末,美国银行的无序竞争导致众多银行恐慌和危机事件发生,为了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美国于1913年正式建立联邦储备体系。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和其引发的金融恐慌,导致有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强制性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开始实施。这样,虽然美国银行的经营权限受到了进一步约束,但是,从此美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发展。
就金融体系发展和演进的结果来说,以德国为代表的金融系统与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系统成为两个极端,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则处于德国与美国这两个极端之间。如英国的金融体系更接近美国,而日本、法国的金融体系更接近德国。为何各国的金融体系存在如此大的差异?一个重要因素是:各国经济规模、复杂性、技术水平、政治环境、文化习俗、历史背景等存在差异,金融制度的演进具有不同的路径依赖,因而其金融体系在形式上千差万别。那么,金融制度的演进有没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呢?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总的来说,金融制度的产生源于金融交易,而且到了18世纪初,内生性非正式金融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之后的外生性正式金融制度是对已有的内生性非正式金融制度的规范,因此,金融制度是不断演化的结果。虽然金融制度演化过程是复杂的,有时还是混沌无序的,但是,其最有序的演化表现是各国金融制度都包含金融产权制度、金融组织体系制度、货币制度、信用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这几个方面,即使这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差别。
第二,无论何种金融体系,在其发展的初期,银行或类似银行的金融组织一般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国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金融制度会沿着不同方向演进,最终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比如,美国早期出于对集权的恐惧,否定了全国性的银行模式;德国的政治文化体系更强调国家的权力和权力的集中,全能银行模式更能为德国民众接受。
第三,金融制度演进的惯性依赖。从金融契约的角度看,一旦某种金融契约被社会接受并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其他金融契约就很难生存下去。这是因为,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强力干预,金融制度及金融体系将形成惯性和系统自身的内在循环:银行机构发展越好,经济体系将越依赖银行融资;银行融资规模越大,金融交易成本会越低;而这时的股票市场则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也就是说,金融发展初期,其结构也会具有自身的制度惯性,形成金融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比如,德国的银行业在其金融体系形成初期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企业形成了通过银行获得长期和短期外部资金的惯例,对股票市场发展的需求降低,导致股票市场规模较小。
第四,金融制度的重大变迁一般源于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正如上文谈到的,18世纪初的两大金融风波事件——英国南海泡沫和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使金融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外生性正式金融制度由此产生。比如,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世界各国金融制度又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调整,强制性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得以建立。又如,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经济“滞胀”危机,促使西方各国进行“放松规制”的金融制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