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演变内在逻辑贯通论:新历史法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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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同光年间自新所的复建状况

嘉道以降,吏治日弛、司法腐败,尤其是衙役群体巧极心思、倚狱为市,遂造成自新所逐渐异变成滥押久羁、以酷济贪的利窟,呈现出黑狱色调。对于自新所在嘉道年间的黑狱色彩,可进一步参考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32~148页)一文中的详细考述。道同年间,江南一带的自新所或遭兵燹,如昆山县的自新所“道光时重建,同治兵燹”,新阳县的自新所“道光初废”。参见(清)金吴澜等修,汪堃等纂《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3公署,光绪六年刊本,收入《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9号,成文出版社,1970,第53、56页。或为例禁,曾一度被废撤。然而,在同光之际,自新所又似乎被地方士宦瞬间激活,并呈现出散播全国的态势(见表3-2)。

表3-2 同光年间自新所的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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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2可以看出,同治年间复建的自新所仍以江浙一带为主,而光绪年间则扩展到四川、广西、山东等12个省份。此外,同光之际,与自新所名异实同的“从善所”、“迁善所”、“改过所”、“化莠堂”、“省悟所”等机构,亦一时纷纷而起(见表3-3)。

表3-3 同光之际类似自新所之设施

① 该设施专羁少年犯,“旧家子弟不肖者送局管束”。见(清)李铭皖等修,冯桂芬等纂《苏州府志》卷24公署,光绪九年刊本,收入《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江苏省第5号,成文出版社,1970,第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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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光时期,自新所的复设和前述乾隆十年苏州三县初设一样,仍与战乱后的贫穷和窃盗问题相关。光绪五年,浙江因历次兵燹而元气未复,民多失业,无赖之徒“日则沿街讹索,夜则鼠窃狗偷。良懦小民,咸受其扰,即官为拿办,亦不免朝释暮犯”。有鉴于此,省城杭州设立迁善所,“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及掏摸小窃为犯,由府州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该所收管,酌予衣食,勒限戒除旧习。就其质性所近,令习手艺,劝勤惩惰,勉以自新。遇有疾病,为之医药。每逢朔望,由委员按名传出,剀切开导,并延乡约宣讲圣谕广训暨刑律诸条。真心悔悟之人,随时释放,令其就所习手艺出外谋生;或令原籍家族领出,教约不准仍聚城市复蹈故辙。数载以来,市廛得以乂安,匪类渐知革化,办理兹有成效,于地方实有裨益”。浙江巡抚刘秉璋:《奏为省城所设迁善公所著有成效呈请立案事》(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5675-010。迁善所虽然除收押“掏摸小窃为犯”外,亦收“无业游民、讹赖”等辈,此与自新所初设时仅收窃盗的情形略有不同,但在收押窃盗、教其习艺、宣讲圣谕、悔悟保释等诸多方面,与自新所如出一辙。晚清湖南布政使俞廉三与按察使夏献铭曾有详文指出:迁善所“延致工匠教习手艺,令其改过自新,艺成限满,察看保释,与他省之自新所章程相同”。汪叔子、张求会编《陈宝箴集》下册卷34电函,中华书局,2005,第1620页。故两者名异而实同。鉴于乾隆和同治年间浙江曾设立自新所,因此可以说迁善所乃为自新所的复设。

光绪十一年(1885年),全国范围内军流徒等犯脱逃日众,既有配所几乎成为虚设,刑部深恐滋蔓隐患,奏令各省就地方情形妥筹安插之法。而就是此前一年,直隶总督李鸿章便已就此事汇报了直隶地区的现况及办法:

 

直隶例不安插军流,惟徒犯每年约有百数十名……惟窃盗、抢夺等犯,类皆游惰之民,且向无口粮,饥寒交迫,往往乘间逃脱……此后凡有徒犯到配,应察其本系良民,派充铡草、打更等项夫役;如系游惰,应收入自新所,责令学习织带、编筐等事……冬令捐给棉衣以御寒,俾无冻馁之虞,驯良者自能安心供役,游惰者渐使悔罪改善。如能学成一艺,在配时已可略得工资,迨徒满还家,亦得就此糊口,不致终身废弃。前已饬属设立自新所,安置窃贼等犯,其未设者应令量为添设。所费有限,而徒犯亦有栖身之所,不致散漫无稽,逃者自可日少。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0册奏议十《直属设自新所片》(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第631页。

 

直隶设立自新所,安置对象是窃盗徒犯,思虑重点仍在于管束和谋生两端,这与自新所的设立初意相合。河南巡抚则复称:

 

若抢劫奸拐等案人犯,犷悍性成,不能悉受约束,虽予以口粮亦难望其守法……其因抢劫等案问拟军流徒犯,到配即收入自新所严行管束,给饭食一二年后,察其野性渐驯不致复萌,故能始行释出,与寻常军流等犯一体安顿;倘怙恶不悛,仍应在所看管,俟稍知悔改,再行照章办理。鹿传霖:《奏为遵议安置军流徒犯拟请酌量变通事》(光绪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7400-044。

 

河南的做法与直隶有明显差异。首先,河南自新所对“抢劫等案问拟军流徒等犯”皆可收押,相较自新所起初只收窃盗犯而言,呈现出扩大收押范围的倾向。其次,河南自新所并非如直隶一样是对既有配所的取代,相反却成为既有配所的过滤性辅助设施,即“野性渐驯不致复萌”者释出后与寻常军流等犯一体安顿于配所,而“怙恶不悛,仍应在所看管”。无论两者有何差异,在军流徒犯脱逃日众的情形之下,两省设立自新所的做法皆不失为安插徒流人犯的一剂良方,故刑部对此深表赞赏,认为“设有专所,与其徒加看管,似不如亦责令学习手艺,则各犯勤而习劳,迁善更易”。光绪朝《清会典事例》第9册卷746刑部·名例律,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本,中华书局,1991,第240页。

除浙江、直隶、河南以外,广东亦是较早设立罪犯习艺设施的省份之一。光绪十三年(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鉴于传统监狱中的轻犯“拘系日久,无所事事,颓惰之习益惯,悔悟之念不萌,一旦省释,谋生无具,难保不再蹈故辙”的状况,遂在广东南海、番禺两县试办迁善所,“区分院落,各设头目,购置工具,酌募工师,责令各犯学艺自给,量能授艺勒限学成,宽筹宿食,严禁滋事,俾其顾名思义,改过迁善。将来放出,各有一艺可以资生,自然不再为非,囹圄可期渐少”。张之洞:《札南、番两县勘修迁善所》(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十日),见赵德馨主编,吴剑杰、周秀鸾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5册公牍·咨札,武汉出版社,2008,第124页。光绪十五年(1889年)因传统监狱“疾疫易起,瘐毙常多”,他又令归善、海阳、高要、茂名、合浦等五县设立迁善所,令犯人习艺。两广总督张之洞:《奏为广东各府厅州县监狱大半颓坏不堪饬令修理并拨费添补羁犯粥饭棉衣事》(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7413-064。另见张之洞《通饬各属修建监狱迁善所片》(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见赵德馨主编,吴剑杰、周秀鸾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2册奏议,武汉出版社,2008,第302~303页。此后为使迁善所顺利推行,张之洞捐出三万两养廉银,酌提一半发商生息,以作南海、番禺两县迁善所的常年经费。张之洞:《批南海县禀请拨款修理监羁》(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批番禺县禀请拨款修理监羁》(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批南、番两县会禀迁善所经费不敷请筹常款》(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见赵德馨主编,吴剑杰、周秀鸾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7册公牍·批牍,武汉出版社,2008,第91~92页。光绪三十年(1904年)时已迁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仍极重视设立迁善所一事,曾通饬各属清厘庶狱,建设迁善、习艺等所,对于寻常词讼中之“屡犯不悛,难以开除者”,主张“选匠教习,振其懒惰之心,予以自新之路。将来学艺成就,可以自食其力”。张之洞:《札臬司饬各属清厘庶狱建设迁善、习艺等所并严禁滥刑》(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五日),见赵德馨主编,吴剑杰、周秀鸾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6册公牍·咨札,武汉出版社,2008,第439页。张之洞可谓近代倡行狱制改良的先驱,其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与刘坤一合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之第二折“恤刑狱”条,更是较早地正式提出“修监羁”、“教工艺”等新式狱制主张,对晚清狱制改良影响甚为深远,以致不少中外学者均主张该折正式吹响了中国近代狱制改良的号角。〔日〕岛田正郎:《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左秀灵译,收入潘维和主编《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第九册《法学论集》,华冈出版有限公司,1977,第156页;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清末以来的中国监狱学术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第1页。值得注意的是,该折在论“恤刑狱”条时提“教工艺”一事,指出“近年各省多有设立迁善所、改过所者,亦简 [间] 教以工艺等事。然行之不广,且教之亦不认真”。《江督刘鄂督张覆奏条陈变法第二折》,见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1通论,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9辑第781种,文海出版社,1972,第60页。张氏虽对迁善所的实行状况不甚满意,但言语之间仍寄愿于地方官员能实心推行教习技艺一事。

有学者认为张之洞“教工艺”等新式狱制改良主张来自曾经驻日的黄遵宪。美国学者任达认为刘、张“变法第二折”中所提及的迁善所是针对黄遵宪的实践而言,亦有中国学者蹈袭此说。参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年》,刘仲贤、雷颐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第190页;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11页。言外之意,“教工艺”的想法很可能间接取法于日本。实际上,黄遵宪设立迁善所远在张之洞之后。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湖南按察使黄遵宪不遗余力地推行新政,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即是在长沙府城内设立迁善所,以监管罪犯和流民,统归保卫总局所辖,此局职能为巡逻侦缉、搜寻缉捕罪犯以及清查户口等。参见《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1898年第7号,第52页。并订立《湖南迁善所章程》共计8章51条,规划綦详,其主要内容有:

 

流民罪犯,各以二百名为额,楼上每房一间住二人;楼下每房一间住三人;此项流民与罪犯应分别各归一号,免致混杂。……所习工作,先择易为之事,如打麻绳、织草履、折纸煤、织龙须草席、打草帽边、织布、弹绵等项,既易学造,且易售卖,其余工艺甚多,俟后陆续推广,延师教习(惟多用刀斧之事,暂缓学习)。《湖南迁善所章程》,《湘报》1898年第148号,第1444、1447页。

 

据当时《湘报》记载,建成后的迁善所“屋宇高敞精洁,犯民衣服饮食、坐卧器具,无不周备,观者大悦”。《善政宜民》,《湘报》1898年第154号,第1508页。湖南迁善所承沿光绪五年浙江的做法,仍是罪犯和流民兼收,但章程已明确规定流民与罪犯“各归一号,免致混杂”。其实,在官方看来,流民极易因贫而盗由此触犯法网,因而“盖欲窃案之少,莫如先治可以为窃之人”。(清)陈宏谋撰《培远堂偶存稿》之文檄卷10《弭盗议详》,江苏按察使任,清乾隆刻本,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第28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230页。这一点与西方近代保安思想颇为接近。林茂荣、杨士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53页。湖南迁善所的押犯限于轻罪者,而“较重或懒习工作者”则分发正式监狱之中,这与前述河南自新所“释轻留重”的做法恰好相反。在此,迁善所与监狱形成一种互补关系。需提及的是,维新运动失败后,清政府一度以“迹近植党”为辞,要求湖南裁撤新设之保卫局,其附设之迁善所亦有覆灭之虞,但张之洞以试办数月“宵小之徒,皆为敛迹,廛市一清,商民翕然安之”为由,予以保全。张之洞:《裁撤南学会并裁并保卫局折》(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见赵德馨主编,吴剑杰、周秀鸾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3册奏议,武汉出版社,2008,第513、514页。

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推广罪犯习艺设施,应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始。是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在上奏中指出,流徒等刑罚罪名本意全失,配所之制流弊滋多。为此,赵氏奏请“饬下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以后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各罪犯审明定拟后,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不拘本省外省,分别年限之多寡,以为工役轻重。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织之末,皆分别勤惰,严定课程”。《刑部议覆护理晋抚赵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4册,卷10习艺所待质所,考正出版社,1972,第1894页。该折中所倡“各省设立习艺所以安置遣军流徒各犯”一项,最终为清廷采纳,并直接加快了清末狱制转型的进程。关于此点,无论民国年间的监狱学家抑或当下学人,一般均认为“罪犯习艺所”的奏设乃是清末传统狱制向现代狱制转型的转捩点。关于民国学人的著述,参见赵琛《监狱学》第三编“监狱史及监狱学史”,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第80页;王元增述《监狱学》第1章“监狱之沿革”,收入洪冬英、沈伟点校《朝阳法科讲义》第7卷(“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第860页;孙雄编著《监狱学》第4章“我国狱制沿革及改良情形”,商务印书馆,2011(原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36年出版),第70页。关于今人的研究,参见〔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潘兴明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48页;李甲孚《中国监狱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第173页。按,台湾学者李甲孚亦主张晚清罪犯习艺所的设立是清末狱制转型的起点,但其断言罪犯习艺所的设立源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库伦办事大臣延祉的奏议,则与史实有悖。参见陈兆肆《清末罪犯习艺所简考》,《历史档案》2010年第3期。然而论者一般不察,晚清赵尔巽设立“罪犯习艺所”的创想既非向壁虚构,亦非假借于外,而与其先前设立自新所令犯人习艺迁善的实践有莫大关联。早在光绪二十三年,时任安徽省按察使的赵尔巽就与布政使于荫霖会同设立“大自新所”。冯煦主修,陈师礼总纂《皖政辑要》卷82审断,黄山书社,2005,第750页。当时,赵尔巽亦曾札令安徽各州县设立自新所,如安徽滁州即“奉臬宪赵〇饬建”。(清)熊祖诒等纂修《滁州志》卷末·补遗记,光绪二十三年刊本,收入《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安徽省第688号,成文出版社,1985,第1134页。另如凤阳县(清)冯煦等修,魏家骅等纂《凤阳府志》卷11建置·杂建公所,光绪三十四年刊本,收入《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安徽省第698号,成文出版社,1985,第1697页。、全椒县(民国)张其濬修,江克让纂《全椒县志》卷1舆地·公廨,民国九年刊本,收入《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安徽省第225号,成文出版社,1974,第107页。等县亦分别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二十五年(1899年)设立自新所。郑观应曾对赵氏这种举措大加赞誉,称“皖省赵廉访于自新所创工艺学堂,处置轻犯。……若能推广章程,实心办理,则化桀骜为善良,国无游民,人无废事,将见百艺蒸蒸。民之幸,亦国之福焉!”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盛世危言》之“狱囚”,中华书局,2013,第284~285页。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和二十九年(1903年),赵尔巽分别在山西和湖南暂理巡抚一职,在此期间他亦将自新所的成功经验移植到晋湘两省,后因办理富有成效,上谕一度令赵氏“移交后任,切实办理”。《德宗景皇帝实录》第7册卷511,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丁丑,中华书局,1987,第748页。因此,赵氏后来能系统提出足以影响后世狱制走向的“罪犯习艺”主张,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其受到“自新所”实践的启发。此后,安徽、山西、湖南等数省所设之“罪犯习艺所”,亦是在既有自新所的基础上简单扩充而成。参详山西巡抚张人骏《奏为晋省各属遵设罪犯习艺所情形事》(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7420-042;湖南巡抚端方:《奏为遵旨筹办罪犯习艺所情形事》(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案号:03-7420-022。另需提及的是,作为清末狱制改良中最具影响力的模范地区——直隶省,在其狱制改良中也充分利用了自新所这一本土资源,如清末天津罪犯习艺所在成立以后,仍于习艺所内保留“自新监”这一名目。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5吏治《天津府凌守福彭考查日本监狱情形节略》,收入沈云龙主编《袁世凯史料汇刊》,文海出版社,1967,第388页。在天津设立罪犯习艺所的影响和压力之下,直隶所属州县纷纷效仿,其中定州只是将此前即已存在的三十余间自新所,简单易名为“习艺自新所”,唯“应修改者酌量修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5吏治《定州设立习艺自新所呈送试办章程禀并批附清折》,收入沈云龙主编《袁世凯史料汇刊》,文海出版社,1967,第446页。而已,就这样顺利而巧妙地完成了一次“新旧对接”。

综上而言,晚清一些极富现代性的狱制理念,如张之洞的“教工艺”主张以及赵尔巽的“罪犯习艺”理论,其重要的借鉴资源之一乃是颇具本土色彩的自新所。如本文前述,自新所在设立之初,其蕴含的良法美意堪与西方新式狱制相比,而西方新式狱制在19世纪中后期始陆续由一些出洋使臣、外交使节以及尚慕西学之改良人士,如王韬、李圭、郭嵩焘、薛福成、黄庆澄、戴鸿慈、载泽等人,通过不同方式传介至中国,参见由钟叔河先生主编、长沙岳麓书社分别于1985年前后出版的《走向世界丛书》。如王韬:《漫游随录》,陈尚凡等校点,岳麓书社,1985,第149页;郭嵩焘:《郭嵩焘奏稿》,杨坚校补,岳麓书社,1983,第386页;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张玄浩、张英宇标点,岳麓书社,1985,第272、803页。故而晚清之际颇不乏以中西会通的视野来比较本土自新所与外来新式狱制之人。晚清郑观应即曾言及:“近闻各直省州、县多设有自新所,以处轻犯,法诚善矣。倘更能参用西法以推广之,使军、流以下皆得自新自赎,则保全必多,办理亦易。全政体而广积阴功,当亦仁人所深许也。以西例较之中国,虽法有轻重,律有宽严,而充工一端实可补今日刑书之阙。”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盛世危言》之“狱囚”,中华书局,2013,第279页。显然,郑氏已充分意识到自新所与西方新式狱制存在某种暗合之处,并希望在自新所基础上,能更自觉地参合西法,以推广其用,“使军流以下皆得自新自赎”。与郑氏“以旧物引新物”的路数颇为相似,同时代的杨然青则更表现出以“中物接西物”的自觉,将自新所与当时西方的“习正院”相比拟,认为中国倘能在自新所的基础上“官绅能仿而行之,则凡不教之民必将渐摩而化,奋勉自新,岂非天下之福哉”。杨然青:《论泰西善堂及英国济赈人数》,见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39礼政,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6辑第751种,文海出版社,1972,第602页。据监狱学专家许章润先生考证,此处所谓“习正院”,乃为光绪年间留学西洋的人士对西方“改良所”的一种移译。许章润:《清末对于西方狱制的接触和研究:一项法的历史与文化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第39~41页。而“改良所”,正是当时风靡欧美的新式感化监。

面对晚清自新所在全国各地纷纷设立,时人汤震深抱杞人之忧,重弹旧调,其曰“自新所设,而监狱以外增一囹圄矣!各省近设迁善所、改过所,将来流弊必同”。汤蛰仙:《变法》,见求是斋校辑《皇朝经世文编五集》卷32变法,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8辑第273册,文海出版社,1987,第997页。然而这种因噎废食的取向,并不能对当时自新所在全国蔓延之势起到丝毫阻抑作用。同光时期,自新所模式在全国许多地区得以推广,且将自新所作为新式狱所名称的做法延时颇长,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为统一全国狱名计,进而将“自新所”一名取缔,但自新所设置之初的制度及背后立意却未被斩断。